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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积金提取表
一、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个人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属个人所有。
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非按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公积金支付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均采用转账支付方式,不能提取现金。提取人(或财产继承人)需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检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卡或折)。
提取的金额于次日到账。
提供的银行转账号必须在以下四家银行的范围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