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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十二)异地求学的;
(十三)失业2年以上的。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购买自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退)休的;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原单位改制、破产;
5、连续失业2年以上。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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