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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公积金提取手续
提取服务
一、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前,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急性传染期的各类肝炎、肺结核;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等。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六)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含出国留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办理要件: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材料。
(二)根据提取情形不同,职工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执行相应的提取额度规定: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本款人员所在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缓交报告,经中心报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居留手续(同时出具公安相关部门证实的居留手续或翻译材料)。
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薄(户口注销原因必须是户口迁出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⑴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其帐户余额不够当月还款额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当月还款额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
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必须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另一方要求共同偿还贷款的,在中心贷款的,要提出共同还款申请,并重新签属《扣款协议》;在商业银行贷款的,要也向中心提出共同还款申请,并填写《共同还款承诺书》。
⑵借款人在中心贷款,不予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
⑶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6月份,需提供《产权证》、在商业银行一年内的还款证明;
⑷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证明,《产权证》或撤押证明。
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0%)×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8、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因房屋动迁进行产权安置的,需提供《房屋动迁安置协议书》、《产权证》、发票;
(3)购买商品房的(现房和二手房),需提供《产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因开发商原因,房屋配户后产权证未办理的,可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进户通知单和物业费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外地购买商品房的(现房和二手房),需提供《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4)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5)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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