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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公积金贷款规定

时间:2022-04-26 02:48:09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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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公积金贷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大庆公积金贷款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贷款的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二)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具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证明;

(四)具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或质押,同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须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担保人资信证明;

(五)具有不少于住房总价30%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的首付款;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的用途:

(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自住购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借款额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借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全部价款的7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5万元;

(二)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不超过从贷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货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如实向办事处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事处负责借款人资格的、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初审及合同的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一条 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实行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以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办理以下登记手续:

(一)以期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二)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他项权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押。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有价证券所有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质押合同;

(二)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三)将有价证券原件和冻结手续交中心存档后,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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