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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15]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承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设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数额是:当年已结息的按当年结息数,当年未结息的按上年结息数。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或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度结息数。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七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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