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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食品安全管理
一、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2、经营场所和仓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确保环境整洁。经营场所和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和墙壁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3、不出销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将食品与非食品、生熟食品分开陈列存放;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并符合卫生条件的容器和防尘材料设备。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使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和熟食制品,要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生鲜食品销售配置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5、销售熟食制品的,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销售工具,食品配有防尘材料遮盖。
6、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灭鼠,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场所要配有充足有效无毒无害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7、定期使用无毒无害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该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定期对经营场所和库
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8、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0、易腐食品在运输、贮藏、分销、零售过程中,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要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二、 食品用具管理制度
1、食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过后应当洗净存放,保持干净卫生。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生熟食品用具分开存放。
2、储存装卸销售使食品的容器和用具要安全无毒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
染。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设备用具。
3、销售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和熟食制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4、清洗食品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5、根据销售食品的实际情况配足相应的符合安全卫生的食品用具。
三、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是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整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
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四、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1、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自行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装订保存归档。在经营场所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4、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自行检测要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散装食品的,自行检测要符合下列要求:
(1) 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
联系方式等内容;
(2) 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
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进货查验制度
1、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履行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严禁采购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发现问题的拒绝进货。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采购时可以查验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
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查验由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六、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一照二证一报告”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连是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采购时可以用查验由其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索要查验由企业总部向其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文件。
4、食品索证索票后,要分类订归档保存,票证要在指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七、进销货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2、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3、批发商销货是按照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上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帐),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存放供货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帐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证照、食品质量合格证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或建立文件夹(袋)归档,落实台帐管理。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八、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喜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下架封存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消费投诉管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的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 积极配合12315工作人员做好消费投诉的处理工作。
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度
1、负责人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
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 管理人员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 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 购销人员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 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企业)就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并向负责人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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