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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5 04:36: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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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和车辆交通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交通法规及苏州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校区内的各种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和并行。在校区行驶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km/小时。夜间行驶只准使用近光灯。非学校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二、来学校执行公务的车辆,须有学校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反之值勤保安有权制止,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学校有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由安保处统一组织、指定停放地点。

四、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或车棚内,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以保持通道畅通。

五、学生车辆停放在指定车棚内,防止偷窃事故的发生。

六、本校教职工个人汽车、摩托车及非机动车按学校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进入校区,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七、不准骑车带人、骑快车、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竟驰。

东北电力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4:19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七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量需要到保卫处校卫队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从2015起杜绝学生车辆在校内行驶、停放。

第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每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笛。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条 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学校对车主警告,连续收到三次警告的车辆将会被列为《不受欢迎进入校园的车辆名单》。被列为名单的车辆在要求进入校园时受到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 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落客。

第十三条 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四条 非本学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校卫队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非教工人员驾驶摩托车进入。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校卫队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自觉服从校卫队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设立的 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校卫队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校卫队员询查,经校卫队员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除外)。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校卫队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主管单位的发放的出门证和个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检查并做好登记,经校卫队员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条 本校教职工自行驾车进出校园,如有校卫队员检查应主动向门卫出示通行证,并经校卫队员核对后方可进出。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按规定登记者,校卫队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出校门。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三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却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后勤保障部门同意,车主(或单位)负责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可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报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一般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并严禁进入校园。( 1 )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 3 )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三十九条 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收回通行证。

第四十二条 车辆出入证和停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办规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同时废止。

东北电力大学安全委员会

2012年10月23日

河南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22:35 | #3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凡在校园内(含家属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听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享有优先权,车辆应当给行人让道;在各种车辆之间,优先通行的顺序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汽车、工程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应保障交通安全;行人和各种车辆应当给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让道。

第二章机动车

第五条机动车进出校门按《河南理工大学门卫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及各部门所使用与管理的机动车辆和师生员工的私家汽车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同时办理“河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通行证统一放在驾驶室右侧挡风玻璃内,以便学校门卫及执勤人员查验。

第七条常驻校内的外来单位的车辆和校内各单位固定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应到保卫处登记,同时办理“河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通行证的放置位置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与学校各部门有工作关系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办理通行证的,由该部门出具证明并经保卫处批准后,可以办理“河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在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

第九条其它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必须经门卫同意,发给“机动车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校,离校时门卫负责收回。

第十条机动车辆通过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超车,禁止鸣喇叭,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行驶,不准逆行,同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办公中心区和学生宿舍区为交通管制区,实施封闭管理。禁止摩托车、拖拉机和8吨以上的载重汽车进入教学、办公中心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学生宿舍区禁止机动车辆驶入。

第十二条拖拉机和8吨以上的载重汽车需要进入校园时,主管部门应事先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路线上行驶。

第十三条每日零时至凌晨6时,原则上不准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同意,并办理进出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五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在规定停车场地和位置停放。有停车泊位线的地方应按泊位线有序停放。机动车不得在未划停车位的主干道、交通道口、建筑物出入口等会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十六条学校及各单位的车辆应有专人管理。车辆凡能入车库停放的一律入库停放;无车库停放的一律按照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以便车辆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师生员工的私家车和确需在校园内过夜的外来车辆,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安全问题由车主自己负责。

第十七条严禁空载出租车进入校内。特殊情况经门卫同意进入校园的出租车,一般应循滨湖路通行,下客后原路返回出校门,禁止出租车在校内停车候客或游动揽客。

第十八条进入校园的一切车辆,应爱护学校财产,如损坏校内的各种设施、设备及其它公私财物的,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为保障安全,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对进出校门的所有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机动车辆驾驶人及乘用人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非机动车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按《河南理工大学门卫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下同。)的铃、闸、锁等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自行车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手把或手中持物骑行;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二十三条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二十四条不得骑车带人(5岁前儿童除外)。

第二十五条校内不得高速骑行。十字路口或转弯时须减速慢行,向后嘹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第二十六条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自行车棚内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七条校内的废弃自行车由保卫处统一集中存放管理,经公告无人认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行人

第二十八条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横穿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须注意过往车辆。

第二十九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道路

第三十条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需要交通指挥和管理的,会议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对车辆的出入、行驶路线、停放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应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况需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学校决定、公布,保卫处负责执行。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同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校内轻微交通事故由保卫处受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并立即启动校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是学校职工、学生的,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在《每周治安通报》上通报批评;非本校职工的,保卫处有权收回通行证,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风险管理世界http://ad.cankao.gcw818.com)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妨碍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视情节按校纪校规处理,或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肇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4:46 | #4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体师生都应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 门卫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条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同意后进出校门。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学校事先通知门卫,可以免于登记。

第六条 定期进校经商营运的外来机动车辆(校方购物免费送货上门的除外),经门卫审查同意后进出校门。

第七条 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九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听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条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 

第十二条 学校正大门禁止停放货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家长接送学生应在校方规定地段。

第十三条 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追逐打闹。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慢行,遇到上、放学高峰时间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八条 行人在走廊、楼梯要靠右行走;不得在走廊、楼梯追逐、打闹、游戏;不得成群结队行走。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门卫、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勤。

第二十二条 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5:35 | #5楼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第八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二)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四)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五)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条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一个月(含)以上较长期配备、租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并附校车照片(正面、侧面、前45度角、后面、车厢内部);

(二)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拟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示意图;

(四)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备案登记表后,应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核发校车专用标志和标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在核发的校车专用标牌中注明。

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

第十三条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该校法人代表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不及时整改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六)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七)雇佣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社会背景

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因此,为预防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都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内外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有:

一是对校车的概念界定不清。目前,我国关于校车的概念仅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中有所表述,即“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由于其主体缺失,因而在实际生活中究竟哪些车辆属于校车范围,很难界定。校车概念的模糊直接导致了通过加强校车日常管理进而预防事故发生的制度无法落实。

二是相关部门对校车的监管职责不清。对校车的管理工作涉及公安交管、安全生产监督、教育行政等多个部门,但各自在哪些环节承担哪些监管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例如,校车作为机动车辆,应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但因其特殊用途又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积极介入,发挥其监管作用。两个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如何衔接?没有法定依据。

三是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缺失。目前关于校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因而许多地方对现有规定置若罔闻,导致校车事故的时有发生。

今年以来,公安部、教育部在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部署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时,特别强调,“要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车管理和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为有效解决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公安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我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界定了校车的概念;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使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规定了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的条件;规定了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申请取得程序和使用的相关制度;明确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的亮点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校车的概念。明确校车的概念是解决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1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只是从技术层面规定了校车的概念,据此,提供校车的主体应涵盖社会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但由于各种主体特性差异较大,不可能通过某一项制度得到有效管理。实际上,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于提供校车的主体通过落实日常管理制度,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其二在于加大对提供校车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实现以上两个目的,作为提供校车最大主体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最应当被明确为管理对象。基于以上考虑,《办法》将作为调整对象的校车界定为: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需要强调的是,保障校车交通安全是学校的法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在《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是使用校车的学校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责任。明确使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日常管理中的责任,是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方便有关部门的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为明确不同主体的交通安全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与出租、出借车辆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使用校车的学校还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还对现实中经常存在的使用校车的情形作了规定:学校需要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学校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三是申请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程序。《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第十条规定“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教职工和学生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办法》应该对以上规定进行细化,规范申请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同时,我们还认为,制度设计既要方便相对人提出申请,减少申请成本,也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职责的特点,合理分配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衔接紧密。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办法》规定,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9种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3日内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审查同意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全省统一的校车标识、标志,在作出备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同时还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校车是一种特殊的车辆,使用校车的学校除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外,还必须抓好两个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并执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使用。为保证与这两个重点环节相关的规定落到实处,《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使用校车的学校不建立校车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于使用校车的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或者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或者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对于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没收该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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