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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劳动法》以及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政策,提高我局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全面推进我局干部、职工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建立一个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的接收和招收
1、接收国家任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招收新工人,应根据单位的自然减员指标和生产实际需要及专业对口接收。有下岗、待岗人员的单位应从严限制人员的接收。严禁办理干部、工人的挂靠手续。
2、工人的招收应由用人单位向局劳资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局劳资科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3、招工的条件。具有单位所在地城镇户口,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招工前社会表现良好;年龄在16周岁以上,特殊情况,男性必须在35周岁以下,女性必须在30周岁以下。
二、干部、工人的调入和借用
1、为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针对本局各单位(部门)富余人员偏多的情况,应严格控制干部职工的调入。
2、为严格控制编制,各县(区)局机关、收费站行政人员的调入,需向局党委办公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入。各单位(部门)的空缺岗位,尽量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的干部职工队伍中调配。有下岗人员的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调入职工。
3、干部职工的调入应由用人单位提前向局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局人事部门拟订出调入方案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对上级按政策要求安置的转业、复退军人及随军家属,要以大局为重积极落实安置,但应尽量控制安置人数,以免造成人员富余,加重单位负担。
5、各单位(科室)需要在局内部借用人员时,先报告局党委办公室或劳资科,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借用。借用期间的工资及一切劳保福利待遇由借用单位负责发放,被借用人员的行政、组织关系保持在原单位不变,借用不超过半年。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向外单位借用人员。
三、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1、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2、对在岗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但对不称职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撤换;空缺岗位要在干部考察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提拔任用干部由局党委办公室考察,并征求局纪委及有关科室(单位)的意见,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后,提交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3、局党委集体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局党委委员涉及自己的亲属、子女的任免、调动,应主动实行回避。不准个人决定选拔和任免干部,不得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方式代替党委会的讨论。干部的任免情况,在局党委下发文以前,局党委委员必须保密。
四、干部、职工的用工管理与奖惩
各单位应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按政策规定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根据实际和生产情况进行调配和分工,并由局党委及有关科室进行宏观控制和指导。
2、加强单位富余下岗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由于生产原因,单位拟安排干部职工下岗和制定裁减员工方案要按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同时还要征求局工会的意见或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局审批后方可实行。下岗职工要按政策规定办理手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单位应积极挖掘就业潜力,安置富余下岗职工,并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支持、鼓励富余下岗职工自谋出路。
3、干部、职工的离岗内部退养。干部男达到55周岁,女达到50周岁;工人男达到50周岁,女45周岁,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以及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其内退费参照其退养前应享受的待遇支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干部职工的奖惩。结合年度考核和机关“创五好”、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开展争先创优和劳动竞赛活动,局党委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先进单位、个人同时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违纪违法的干部职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干部、职工的调出
干部、职工的调出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因正当理由要求调到外单位的,除个别特殊的专业人员从严掌握外,准予调出,并可为其提供方便。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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