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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人事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5 04:08:09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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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人事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转型期的工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人员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省、荆州市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局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条 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违者依照《公务员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条 系统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凡不服从组织调配的人员,一律待岗处理。待岗期满仍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系统人员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问题,要遵循组织程序逐级反映。凡不按组织程序反映个人问题,无理取闹、谩骂他人、损坏公物的,一律停职(反省),停职(反省)期间,扣发全额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损坏公物的,加倍赔偿相关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系统人员指使、纵容、默许家属及亲友无理取闹或对家属及亲友无理取闹制止不力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系统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凡政令不通、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欺上瞒下、敷衍塞责造成后果的,实行诫勉谈话,扣发当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学习,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系统工作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出现1次罚款10元;一年内出现10次以上者,除罚款外,进行诫勉谈话;超过30次以上者,给予待岗处理。

无故旷工按天扣除工资和津补贴;累计旷工达到15天,扣除一个月全额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组织程序上报,予以辞退。

第六条 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以请事假。超过五天的,应按程序上报市局人教科批准。事假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冲销期间原工资照发,冲销完后剩余事假在30天以内的,享受本人工资的50%;超过30天的,扣除全额工资。请假期满仍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系统工作人员休病假五天以上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书面向市局人教科办理病假手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龄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该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违者出现一次罚款10元;系统工作人员将工商制服或工作有关证件转送、转借、转卖他人者,予以待岗处理。

第九条 系统工作人员违规驾驶车辆或者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所产生的后果自负。车辆管理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系统工作人员要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凡不正常开机导致通讯不畅有三次记录的,扣除一个月通讯费。

第十一条 系统工作人员对来办事人员态度冷漠、故意刁难以及推诿、拖拉、扯皮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粗暴执法、辱骂殴打、报复或刁难监管服务对象的,给予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系统工作人员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出现1次罚款50元;出现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系统工作人员让监管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除退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索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各种礼品的,按《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系统工作人员以白条收费(罚款)、以物抵费(罚款)、以服务抵费(罚款)、以吃抵费(罚款)的,视为贪污,退出所抵的费款,并处以所抵费款1倍的罚款。抵费款金额100元以下的,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抵费款;金额在100元至500元的,给予待岗处理;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十六条 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系统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终考核一律评为不称职等次,属机关工作人员的,调离局机关。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造成较坏影响的,一律按待岗处理。

第十八条 待岗期间,一律只发生活费600元,待岗人员有职务的,一律免职。

第十九条 市局人教科、纪检监察、督察大队、财务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对系统人员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需要作出处理的,书面向市局党委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以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人教科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某局机关人事管理规定2016-01-21 19:15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局机关职工队伍。

第二章职工调配

第三条调入

(一)职工调入坚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在编制内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

(二)各部(室)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从局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三)人事部门根据局管理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年度接收毕业生计划指标建议,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由局党组会议决定。人事部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四)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招聘

(一)需要公开招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招聘工作的建议方案,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核,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新文秘网http://ad.cankao.gcw818.com省略114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章职务(级)评定及晋升

第九条处以下干部职务(级)评定及晋升

(一)应届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为科员。

(二)应届研究生毕业,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硕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副主任科员,博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主任科员;有工作经历的应届研究生在工作期间曾任职务(级)如果高于定级职务(级),按曾任职务(级)确定。

(三)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需分别在副主任科员、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任(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

(四)处以下干部的职务(级)的评定及晋升,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定级和晋升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晋升处级领导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辞职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职工可以提出辞职。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局机关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在辞职后可能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2.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由单位公派,正在学习、进修的(不含分流培训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辞职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党组会议审核或批准。

(三)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2款的辞职人员,局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违约金、培训费的收取标准按本规定第八条第3款计算。

(四)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批评教育,符合辞职条件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办理辞职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办公设备等财物交还、党政人事关系转移等内容。辞职手续必须由辞职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六)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局的各种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违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辞职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退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局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职工,予以辞退:

1.未完成工作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违犯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二)辞退职工,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三)辞退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请假休假

第十三条请假、休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局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综合处。

(二)各部门副主任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所在部门综合处。

(三)各部门副处长和一般人员请假、休假,须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所在部门综合处。

(四)请假、休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按以上程序批准后,及时报局人事部门备案。

(五)请假、休假未被批准或不请假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职工请病假,超过一天须出具医院或局医务室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请事假,超过一天须书面请假,如遇突发事件需请假,应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假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一)各部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工龄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7天。见习期、试用期(不含调入和提职人员)未满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时间包括公休日,不含法定假日。

(四)职工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繁忙,一次未休完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后,可再次休假。年休假最多分两次休完。

(五)年休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六)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或第二年的年休假待遇。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回局工作后,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待遇。新调入职工,调入当年如已享受原单位的年休假待遇,不再享受局机关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北海市水利局人事管理规定2016-01-21 20:14 | #3楼

为加强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录用和调动 

第一条  市水利局录用或调入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员除外),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 

3、属新录用公务员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市水利局职位空缺,需要补员时,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行: 

1、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程序为:(1)人事教育科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2)同意后,人事教育科将招考意见报市人事局;(3)公开招考(具体工作按市里的统一安排进行)。 

2、调入,包括从公务员队伍中调入公务员和调入工勤人员。具体程序为:⑴有关领导或科室提出推荐意见,将有关材料交人事教育科;⑵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对该推荐人员进行考察;⑶人事教育科对推荐人员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⑷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研究决定是否调入;⑸同意调入后,按规定报市编办、人事局等部门审批。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需调离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或科室、局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 

2、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3、同意调出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  下属企事业单位职位空缺,需要补员时,通过以下三个渠道进行: 

1、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程序为:⑴下属事业单位提出招考意见报人事教育科;⑵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⑶同意后,将招考意见报市人事局;⑷公开招考(具体工作按全市的统一安排进行)。 

2、从性质相同的单位人员中调入:具体程序为:⑴下属单位提出调入意见交人事教育科;⑵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⑶下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聘用。根据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精神,下属水管单位补员可采取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具体程序为:(1)下属水管单位提出聘用方案交人事教育科;(2)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3)下属水管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二、选拔和任用 

第五条  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机关任免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领导或科室提出拟任免意见,交人事教育科; 

2、人事教育科将意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3、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拟任免事项; 

4、将拟任免材料报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如拟任用人员属提拔使用,则局领导班子研究后,人事教育科对该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不影响提拔的,对拟提拔事项在单位进行7-10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报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5、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局发任免职通知。 

第七条  向推荐县处级后备干部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领导或科室提出推荐意见交人事教育科; 

2、人事教育科将推荐意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3、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拟推荐事项;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 

5、局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推荐人员; 

6、人事教育科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考察; 

7、考察结果不影响推荐的,以书面形式向推荐。 

第八条  任免下属单位科级干部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下属单位提出拟任免意见交人事教育科; 

2、人事教育科将拟任免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3、如拟任用人员属提拔使用,人事教育科对其进行考察; 

4、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任免事项; 

5、报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如拟任用人员属提拔使用,将拟提拔事项在该单位进行7-10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报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6、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局发任免通知。 

三、休假和请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下同)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二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二天的,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的,由局长批准。休病假两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休假证明。 

第十条  鼓励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年休假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1991〕24号)的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在20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规定执行;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作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报有关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休假、请假前须将工作安排好。 

第十三条  书面请假条经有关科室、领导审批后,交人事教育科备案。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人事教育科报到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其余休假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出勤和考勤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由个人签到,人事教育科进行考勤。每季统计一次考勤情况报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需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无故旷工或每月迟到、早退五次以上的,相应扣发工资和奖金。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予以辞退。 

五、学习和培训 

第十八条  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按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干部职工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十二天时间的专门业务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鼓励干部职工进行提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能)的学习,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 

黄冈市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1 12:23 | #4楼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教育系统人事管理,严肃人事纪律,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部长令)以及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局属学校、局属其他事业单位。

局属学校包括黄冈广播电视大学、黄冈中学、黄州中学、黄冈实验中学、黄冈市实验小学、黄冈市南湖学校、黄冈市第二实验小学、黄冈市实验幼儿园。

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包括黄冈市教育考试院、黄冈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黄冈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黄冈市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黄冈市电化教育馆、黄冈市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黄冈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市教育局履行市直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职责,包括教职工招聘录用和调出、辞退、职务任免和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教师资格认定等。

第三条  招聘录用教职工,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编制管理原则;

2、岗位管理原则;

3、任职资格原则;

4、凡进必考,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新进公务员,除组织任命领导干部外,其他人员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新进工勤人员按新的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实行公开招聘和管理。

第五条 市教科院、局属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组织任命干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考(聘)。用人单位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教育局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或引进。

㈠市教科院新招聘的教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

2、在学校担任5年及以上教学工作;

3、所学专业与所研究的学科对口;

4、教学成绩和教研能力突出;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㈡局属学校新招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幼儿园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幼师专业毕业生,小学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中师及以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中学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应聘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必须为职前本科,且专业对口。鼓励学校引进高学历人才。所有应聘人员应具备教师资格证。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㈢市教科院、局属学校新招聘的非教研教学人员,必须具备岗位任职资格,一般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六条  局属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职前普通全日制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岗位专业对口。职前普通全日制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2、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第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学校)招聘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空编的前提下,每年由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向市教育局申报增人计划;

2、市教育局审定各单位增人计划,并报市人事局;

3、各单位根据市教育局、人事局批准的增人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设置招聘岗位。

4、市教育局、市人事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学校)调出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报经市教育局研究批准,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凡在本单位取得高级职称资格或被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者,必须在原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市所辖县市区教育系统向市直教育系统政策性调动的教职工,按单位对口安置。

第十条  凡聘用期未满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一般不予调动,特殊情况需调动的,须按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  根据《教师法》、《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教育无效的,可以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自动离岗3个月后,经单位提出要求仍不返岗的;

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侮辱体罚学生,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极坏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等,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的;

6、违犯教育法规政策,如:乱收费、违规补课、有偿补课等,社会影响很坏的;

7、违犯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违犯国家法律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9、合同期满后,因工作变化,不需要再续聘的;

10、有其它符合辞退或解除合同条件的。

第十二条  市直教育系统人事档案,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管理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以外,其他人员档案统一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局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盘活队伍,形成竞争态势,促进局属学校均衡发展,实行教师互动,特别鼓励优质学校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

第十四条   市直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纪律

1、各学校必须严格按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并以此为由随意超编招聘教职工。

2、本制度施行之日前,各单位自行聘用的教职工,除参加公开招聘被录取的以外,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消化处理。

3、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再自行聘用教职工。在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确因工作急需,又不能及时组织公开招聘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在空编数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聘用急需人员。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此制度执行,违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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