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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4:07:22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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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人事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建立健全林业系统干部队伍考核办法,为科学合理地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人事管理制度。

林业局人事管理制度

一、休假、请销假制度

(一)休假政策及规定

第一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工作人员,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第二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第三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第四条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可补足休假天数。

第五条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第六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第七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安排一次性休假。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第八条 所有人员请公休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局人事科核实是否有假期,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审定。

(二)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该规定请假范围为因家中重大事项和本人因病请假。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局主要领导请假,应报、市政府及组织部备案;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请假由局长批准。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人员)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六条 局副科级及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七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批件,应当及时送局人事科备案。

二、考勤制度

第一条 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制度。机关各科室和事业单位组织本部门、单位上下班签到登记,并对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情况进行考勤和监督。

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

第二条 局人事科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人事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上班时,工作人员应按先到先签的顺序,依序签署本人姓名和到达办公室时间;下午下班时,填写离开办公室时间。禁止委托他人代签,发现代签到的,按未签到处理,对本人和代签人予以批评教育。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达办公室的,按迟到处理;提前离开办公室的,按早退处理。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原则上应先到单位签到后再外出;也可以事先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请示同意后外出,由本人补签到或考勤人员予以登记。

到外地出差或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等公务活动,由本人事先予以登记,特殊情况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外出不能按时到单位签到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返回单位时间;负责人同意的,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到外地履行公务和办私事期间,需要延长时间但本人不能到单位办理延期手续的,电话报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并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延期手续。

第七条 上班时间未经负责人批准外出办私事的,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考勤无故未签到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5、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旷工达1天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其批评教育;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或旷工达2天以上的,部门、单位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讨。

当年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公务员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人员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考勤结果报送人事科备案。

第十一条 考勤统计结果应当作为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考勤弄虚作假的,由局领导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考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严肃批评。

三、干部培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内青年干部的培养管理,充分发挥青年干部的聪明才智,为林业园林工作开展提供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重视基层;

重在实践锻炼、重在培养提高;

严格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优秀年轻干部的管理培养由人事科负责,其他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优秀年轻所在部门,负责对优秀年轻干部的日常培养和管理。上级组织学习培训应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参加。

第五条 优秀年轻干部应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类活动。

选拔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建立后备干部培养机制。结合平常表现、年终目标考核、定期综合评价、民-主推荐测评等措施,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

第七条 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力度,对部分空出的中层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选拔,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年轻干部择优选拔到领导岗位。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八条 优秀年轻干部要重点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培养:

1加强学习培训。采取各种方式抓好年轻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2、实行领导帮带。选择政治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领导同志,对年轻干部实行“一对一”结对培养和帮带,帮助他们丰富经验、提高能力。

3、加强干部交流。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的中层干部交流任职,对优秀年轻干部实行上挂和下派挂职锻炼,培养综合能力。有计划地将直属事业单位、窗口服务部门的干部上派机关进行挂职学习。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对年轻干部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加强对他们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1建立定期分析制度。人事科要经常收集汇总优秀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2、建立定期谈话制度。建立党组负责人与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发现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群众反映等情况。对年轻干部身上出现的不良苗头,要及时提醒其改正。

3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年轻干部不以一次选拔定终身。对经实践检验不符合优秀年轻干部条件以及不宜继续作为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的,要及时调整;对表现突出、符合优秀年轻干部条件的,要及时补充进优秀年轻干部名单。

4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的日常考核管理,并建立考核档案,同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了解掌握他们的现实表现。根据年初各科室目标任务,把各项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头,年底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勤结果情况、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会和志愿服务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评定等次,并纳入培养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5、全面推行新提拔干部任职承诺制度。新提拔领导干部应就遵守政治纪律、正确履行职责、坚持优良作风、保持勤政廉洁等在适当范围内作出公开承诺。任职承诺的主要内容要以书面形式,经本人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人事科定期对照承诺书对新提拔干部的践诺情况进行跟踪考核,视具体情况予以肯定、提醒或批评。

四、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分级考核原则。由人事科和监察室对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2、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3、劳动纪律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考核期及考核程序

1、考核期为月初至月底,考核结果随下月工作计划一起下达各单位。

2、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于每月底前将本月的考核情况报送人事科,人事科汇总后上报局党组。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1、平时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职工就其工作效率、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请销假、考勤情况等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2、年终考核。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统一进行考核。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六条 加强日常行政效能检查。制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并公开曝光。

第七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人事科和监察室设立干部作风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八条 逗硬考核兑现。把平时检查情况与年底评先、评优和奖惩挂钩,与干部培养和提拔使用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目标奖,领导干部则暂停使用,后备干部则取消资格。

五、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第三条 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学以致用。每个部门和单位编制培训计划和举办培训班时,应当从当前林业形势和任务出发,以更好地完成业务工作、满足基层需要、指导具体实践为目的。

(二)按计划培训。局机关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培训班。原则上每个部门和单位一年只办一个班(次)的培训班。

(三)短训为主,注重培训质量。培训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5天。培训要高起点、高质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四)厉行节约。培训班经费应按节约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类培训班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局机关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培训计划,并根据局正式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局人事科汇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经局审定后正式行文下发;负责做好各业务培训班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申报程序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围绕林业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重点,以林业人才开发与能力培养为着眼点,提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送人事科。

人事科及时汇总各单位申报的培训计划,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下达局年度业务培训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局人事科应根据省、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培训,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优秀人才到大专院校进修。

莲都区林业局人事管理制度(试行)2016-01-21 13:10 | #2楼

为加强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主管

人事工作明确由一名党政班子成员分管,局人事干部具体负责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建立人事档案。局其他班子成员负责执行。

二、人员录用和调配

(一)局属各单位因缺岗需要补充人员时,由各单位负责人向局班子提出申请,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局属单位(不含国有林场)职工的技术职称聘用,由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聘用的,由局长签字后,局人事干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三)本系统内人员调动(借用),须按程序办理手续。对拟调(借)入人员,先实行考察试用,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试用单位提出意见,并按程序办理手续。局属各单位之间不得私自借(调)用人员。

三、干部交流

(一)建立干部交流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局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满5年的,可有计划、有步骤地轮岗交流。

(二)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可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岗位,对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要交流到困难、艰苦的岗位接受锻炼。

(三)凡经组织决定交流的干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工作,按时报到。对不服从组织决定,坚持无理要求而拒绝交流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中层干部任免

(一)局属各单位的中层干部(含基层林业站、国有林场)任免要符合《莲都区关于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作用的工作意见》的规定。

(二)局党、政班子会议在讨论局中层干部(含基层林业站、国有林场)任免时,推行中层干部任免票决制。

(三)局党、政班子会议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对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其个人意见由意见征求人负责转达。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存在问题尚未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五、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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