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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开拓市场,促进河北省xx-x设计院及分院健康发展,维护设计院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院是本院的二级机构,同时也是独立法人组织,应在当地工商和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本院授权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水利工程勘察与设计活动。
第三条 分院是独立核算单位,本院不干扰分院的日常经营;分院对自身的全部有形固定资产有全部处置权。
第四条 对分院的监管、协调与服务,归口由院经营科管理。
第五条 选点与成立分院,由本院的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并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六条 开设分院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职称是高级以上;常设水利电力类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第七条 分院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毕后7天内,应将原件带至本院核实,并交一份复印件备案。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及时报告本院:
(一)变更办公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机构名称。
(三)更换法人代表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发生设计质量责任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在本地(县、县级市、或区)以外的区域承揽设计工程的。
第九条 招聘录用工作人员,由分院自行组织,本院不得干扰。
第十条 分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在建设市场中正当竞争,合法经营,精心设计,用心服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设计,不得转借资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分院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最新版本)文件,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分院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勘踏与现场技术服务时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坚持出图印章统一由本院管理。本院有审查设计成果的权利与责任。本院依据工程设计规范或建设标准,对乙方设计成果的质量提出疑义,并要求改正。分院来本院盖章的设计成果均应交一份纸质文档给档案室备案,施工图阶段的文本图纸成果还应交一份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分院获得授权使用本院的资质,为此向本院支付必要的管理费。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约定该项费用。
第十五条 分院与本院的合作成果,分院负有技术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转让设计成果。
第十六条 分院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部设计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本院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连续多年经营不善、经调整无明显起色的分院,或者是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本院可撤销该分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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