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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市场情况与销售局势,为真正做到细耕市场、完善网络,公司同意由各市场在当地招聘各级销售人员以加强各省销售力量,具体操作条款分述如下:
1、 来源:由公司统一招聘与各市场在当地市、县就地招聘相结合。各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各级销售人员的电子档案及原始档案,2、 保证公司随时随地可以调阅人员档案资料。
3、 工资资金额度:各市场的所有的销售人员的年工资奖金总额在公司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开支,4、 不5、 得超支使用。
6、 招聘、用人手续:
1.各分公司需招聘的各级销售人员要求是要年龄不超过35岁,五官端正、人品好,最好有大专学历,条件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条件。
2.各市场招聘人员需要提前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招聘什么地区、什么岗位的人员,公司批复同意后才开始招聘。(必须是原岗位有空缺)。辞退人员也需要提前申请,注出什么人,什么原因辞职,公司批准后离职。
3.各分公司根据公司批件招聘合格的销售人员。新招聘人员需要在招聘当天将《新进销售人员情况表》传真回公司办公室。
4.公司同意后,市场则可以招聘该人员,正式使用时间从当月26日开始计。同时,市场则必须在2天内将《新进销售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该表所要求的身份复印件、个人简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寄回销售公司办公室人事管-理-员唐隽处,要求必须在本月30日将销售人员的各项资料寄到:迟寄公司将视作该员工最终市场没有录用,予以除名处理。
5.如果公司同意市场的人员辞职、离退报告,也请市场督促辞退、离职人员在3天内在将《离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传真回公司唐隽处。离退人员当月的工资奖金不予发放。正式员工离退的则必须在15天内到公司办离职手续,延期不办者,公司将视同自动离厂,原有的股份不予退还,分红等不予发放。
7、 工资资金、待遇
1.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由各分公司在公司额定的人数及工资奖金总额内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制定其基本工资水平,并根据业绩进行考核资金,方案由公司批准后执行。
2.优秀的销售代表可以晋升为客户经理,优秀的客户经理可以晋升为区域经理;优秀的区域经理可以晋升为省级经理。
8、 工资发放办法
各级销售人员的工资资金在每月1-5日到各分管分厂凭身份证领取(具体时间由各省级经理与各分厂协商后操作。
9、 奖惩条例
1.公司要求各省对《新进销售人员登记表》及附带的各项资料进行确认核查。公司如果发现出现错误或问题,将扣罚省级经理、区域经理、内务助理各200元/次。
2.销售人员的招聘、离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真报公司,如果没有及时报公司的,一经发现,首次扣罚省级经理、区域经理各200元,第二次发现扣罚省级经理、区域经理500元,第三次发现扣罚省级经理、区域经理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3.如果有市场在人员招聘、工资发放情况有问题,存在吃空饷、弄虚作假的情况,公司一经发现将开除责任销售人员,并扣罚责任区域经理、省级经理500元/次。
4.屡次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粮食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企业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一、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二、企业内设部门、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粮食局批准。
三、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报粮食局审批。
四、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1个月作出计划报粮食局审批,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一、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 1
不聘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聘用,择才聘用,任人唯贤。
二、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
三、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企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企业正副经理(正副厂长)由粮食局聘(委)任,聘任期限为三年。
2、部门正副经理和直属库正副主任由各企业按有关程序(需提交请示、聘任职务审批表、个人考察材料)报粮食局审批。聘任期限为二年。
3、其他员工,经粮食局批准后,由企业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五、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企业内部调整。
2、本企业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粮食局批准后执行。
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聘(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并签订聘(雇)用合同。
七、临时工由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一、企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标准由公司确定后,报粮食局审批。
二、企业实行“按岗定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及企业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和缴交社保、医疗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四、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五、员工的奖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标准拟出提取、发放标准,报粮食局批准后执行。
六、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员工本人住院医药费由县社保局按规定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一、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2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二、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如下待遇。
(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5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300%日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六节 请假
一、员工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请病徦连续超过30天以上的,企业有权停发工资。连续超过半年的,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员工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请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内的,须向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请事假原因,由单位领导审批;请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12个月内的,由企业班子研究审批;请事假超过1年以上的,企业班子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报粮食局审批。企业所有员工请事假都不能超过二年,超过二年聘用年限的不再续聘,企业直接给予解聘,并将解聘情况报粮食局备案。
三、员工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请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四、员工请假凡未经批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按旷工论处。
第七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一、企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二、员工与企业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企业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四、员工要求调离本单位,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五、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企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单位申请在单位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七、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八、企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局人秘股核实,由粮食局批准后,由企业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单位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局人秘股核实和粮食局批准的,不得辞退。
九、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十、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企业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单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十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企业有权予以开除。
十二、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企业以前,必须交还单位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企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八则 附则
一、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局人秘股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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