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推进学生会人事工作制度化进程,更好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让德才兼备、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同学有更多的被提拔和重用的机会,减少学生会人员有浮于事的现象,从而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水品。
第二条:本制度意在规范学生干部日常工作行为,并对学生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提拔和人力资源的调配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章 学生干部聘用
第一条 学生干部招聘面向学院全体同学,应聘者需热爱学生工作并希望在我院学生会工作中有所施展和发挥。
第二条 品行端正,为人诚实守信,具有责任心,工作积极努力,遵守校纪校规及学院有关条例,并怀有一颗真诚为同学服务的心。
第三条 有自己独特靓丽的自信与特点,敢于自我表现亦需有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创新能力,既能够独立完成学生会交予的工作也能协作团队分工合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学生干部招聘过程中,以下人员享有优先级(从高到低),党员及预备党员,曾任党员服务站执行团成员的同学,曾任党员服务站部长级干部的同学,曾任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级别的同学,曾任班内班长、团支书的同学,曾任学生会干事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同学,在学生工作中有过突出表现的干事、班委成员。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无应聘资格:受过校级、院级处分,受过院团委通告批评,曾公开诋毁团委学生会并造成不良影响,对学生干部招聘工作不予重视,应聘期间任班长、团支书以及校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者,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数占学科总数一半以上(经补考后),参照第一章第二、三、四条相应条件有严重不符合者。
第七条 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在每学年最后一个月(六月份)内进行。主席团成员配置为,团委书记处副书记1人,执行主席1人,分管主席5人。执行主席由上届主席团成员中产生,由团委直接任命,不参加学生干部应聘。主席团成员原则上三年级人数占70%(向上取整,下同),二年级人数占30%。主席团成员除执行主席外向全院公开招聘。招聘由院团委直接负责。
第八条 团委学生会部长、副部长换届选举在主席团换届选举结束后一周内进行,部长、副部长招聘面向二、三年级学生,以二年级为主。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1-3人。人员招聘由新任主席团负责。
第九条 干事选拔在每学年开学初(九月中下旬),待新生班级班委成员确定后进行。干事人员招聘面向一年级新生,各部门干事人数2-6人,最多不得超过8人,特殊情况须经主席团批准。招聘工作由团委组织部主要负责。
第十条 学生干部招聘凡我院在读符合应聘条件的学生均有报名参加的资格,招聘分为笔试与面试。应聘者需向团委学生会提交应聘书面申请,具体参照团委下发的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 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招聘采用公开选拔与直接推荐任命的形式。对有一定工作经验、曾对我院团委学生会作出突出贡献、工作积极努力且曾受到表彰的同学,经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认定后可直接任命相应职务,但需参加招聘过程。推荐任命比例不得超过职位总数的20%。推荐缘由需在任命文件正式公布前公示三天。选拔过程参照笔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招聘拟录用名单需向全院公示三天,接受全院同学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招聘负责组织需及时了解情况并作出适当处理,公示过程中不接受匿名投诉,与本制度涉及无关的问题不予采纳。学生干部招聘合格入用将进行一段时间的考核期,主席团成员15天,部长、副部长20天,干事30天。在考核期间若出现工作不积极、工作能力不够及其他严重情况,团委学生会有权将其除名并参照本制度重新选用合适人选。
第十三条 一经正式录用,即进入我院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会工作,聘期一年。工作期间须严格遵守我院学生会有关规章制度及条例,并积极履行自己所在中心部门的职责与义务,在工作期间,若遇工作不负责及其他严重情况,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制度予以处理。若工作表现突出,学院将根据相关制度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十四条 副部长级及以上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后将由院团委颁发聘书,并根据其在职时工作表现授予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副部长级以下学生干部将在每学期末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各中心部门名额分配参照《团委学生会部门考核条例》。
第十六条 各中心、部门干事在学期内若有重大工作积极表现者,由其部门部长向主席团提出提拔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后升任部门副部长,各部门至多一人。
第三章 学生干部任免
第一条 学生干部任用遵循原则同第一章。
第二条 学生干部任用经由学生干部招聘、主席团、团委认可评价,结合笔试面试成绩、综合素质、本人意愿等,分配适当职务。
第三条 学生干部任命应以负责的心态、符合工作实际的需要,进行合理适当的调配及任命,避免用人重复、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
第四条 学生干部自动请辞过程:1、撰写书面学生干部职务辞职申请递交所在部门中心(申请必须要有正当理由);2、中心内部与其进行交流并了解具体情况;3、经由团委、主席团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辞呈。原则上非客观原因不予批准。4、正式免除该学生干部职务并进行公示。5、未经团委、主席团批准擅自离岗或工作散漫不负责的,根据学院相关条例给予相应院级处分。
第五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严重情况,院学生会将予以考虑给予相应处分或罢免其相应职务:1、对待团委学生会会议散漫(会上态度恶劣,无故多次迟到、旷会);2、对待团委学生会签到制度有严重违反;3、上级布置的学生工作无特殊理由多次未能完成;4、工作期间有严重损毁我院学生会工作形象及正常工作秩序;5、工作多次不积极、拖延,材料完成、上交多次不及时;6、严重违反学校、学院有关规定;7、非特殊情况多次越级、越权。
第六条 学生干部罢免过程:1、由该学干所在部门中心将其工作的不负责表现及导致的后果上报主席团;2、经主席团审核上报内容的真实性,随即开会讨论得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及初定结果上报团委书记;3、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公布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生干部在违反学生会有关规章制度时,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口头警告、严重警告、学生会通告批评、团委通告批评、降级、撤销职务、院级处分。
第三章 学生干部日常管理
第一条 学生干部日常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心完成,不应无理由拖拉、推迟交予完成工作的期限,若有紧急事由应及时反映并予以调节。
第二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团队之间的协作与合作,不能过于个人主义,应以团队结合为主,发挥团队合作力量,合理安排各项活动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在日常的工作中若遇到具有建设性的活动计划及想法,各学生干部应积极向上一级提出并请求策划负责执行。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工作计划及任务安排应以全局考虑并主要考虑我院学生的根本利益,所布置组织的工作活动应有其实践性以及群众基础性,最大程度的为广大同学着想。
第五条 虚心接受同学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总结归纳,采集合理方法,对自身的工作及计划进行有效的更改及修正。
第六条 学生干部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能够自觉地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起到表率的作用。
第七条 对于一切的活动经费应做到预算及结算,良好节制各项活动经费。
第八条 遵守学生干部日常签到制度、例会制度,有多次违反签到制度,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级别的处理。
第九条 遵守学生干部值班制度,应以认真负责尽职的心态对待,遇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并及时安排轮换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值班时间,若有违反值班制度,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 遵守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不得私自动用调取档案及办公用品,若出现违反造成档案遗失、办公用品缺失等情况,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团委学生会鼓励一切为我院学生会工作作出贡献及富有创意的工作想法,在工作中有良好表现及杰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将依照我院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及鼓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新一届团委学生会正式组建之日起施行。只在学生会内部人事管理中有效。
第二条 本制度需经过团委、主席团、部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条 本制度的任何改动需向团委、主席团提出改进意见,经研讨通过好方可加以改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说明。
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部长及干事。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制度对学生干部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其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七条 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峡大学学籍的在读本科、专科学生;
(二)拥护学生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有关学生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
(七)申请辞职;
(八)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录 用
第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席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学生干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二条 部长及干事的录用,由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干部的录用,主席团可
以授权各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竞聘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一)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的;
(二)曾被学生会开除的;
(三)尚未届满学生会处分期间的;
(四)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录用学生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第十六条 录用学生干部,应当发布竞聘公告。竞聘公告应当载明竞聘的职位、名额、竞聘资格条件、竞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竞聘需知事项。
招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学生竞聘。
第十七条 招录部门根据报名资格条件对竞聘申请进行审查。竞聘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录用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学生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 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竞聘资格复核、考察。
第二十条 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拟出录用人员名单,连同报名材料,提交组织部审查,并由组织部统一公示。
公示期满,由组织部统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录用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统一招录以后自行在学生会以外的人员中招用。中途未经批准擅自录用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以其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分为学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学期末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年终考核,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价,最后进行互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结合基础考核结果评出等次。具体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试用期满合格,即任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同级学生干部,或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学生干部的最低服务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见附表);
(二)学生干部调任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和任职申请;
(三)学生干部被辞退的,由组织部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
(四)组织部应在接到辞职、任职申请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五)已经辞职或任职的,组织部应收回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秘书处重新发放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同时应发布免职通告或任职通告。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外部门或社团任职的,应当经过本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
(四)能够自觉维护学生会团结、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任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十四条 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部门为单位向组织部提交评优申请;
(二)组织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评优通知;
(三)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评优工作会议;
(四)每次评优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评优工作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为有效会议,讨论本部门人选,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表决较多通过者,通过部门推荐,上报组织部审核,自律部负责评优会议的监督工作;
(五)自接到推荐之日起,组织部应在五日个工作内向团委提交评优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是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惩 戒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浪费学生会资源;
(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七)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
(九)以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
(十)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撤职、开除。
第四十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学生干部违纪的,应当由组织部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组织部认为对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五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主席团批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与评优、推优。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记过,四个月;记大过,六个月;留职察看,七个月;撤职,九个月。法定假日计入处分期间。
第八章 培 训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应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组织部负责学生干部的统一培训,对学生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基本制度和礼仪常识培训。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情况,在统一培训外,自行安排专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 组织部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学生会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由组织部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学生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辞退辞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干部辞去职务,应向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组织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时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职务。
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学生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现任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定期考核或日常考核中,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在职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四)不履行学生干部义务,不遵守学生干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部门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无故缺席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五次,请假、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十次者;
(六)学期末考试三门以上不及格的(不含三门)。
第四十九条 辞退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学生干部。
第十章 申诉及其它规定
第五十条 学生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取消录用;
(三)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四)免职;
(五)申请辞职未予批准;
(六)制度规定的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组织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十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其负责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不按限额、程序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录用;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奖惩、处分;
(三)在录用、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四)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学生干部申诉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干部违反规定触犯学校规定或法律的,应提交给学校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成员,指主席、部长及相当级别学生干部。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峡大学学生会二00六年十月公布的《三峡大学学生会聘用制度》、《三峡大学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暂行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哈尔滨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手册 》中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每学年的新、老部员调整工作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在每学年的新、老部员调整工作中,应自觉贯彻和实行相关原则和规定,使学生会建立起良好的梯形队伍,以促进其工作整体高效性的发展。
第三条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新部员招募工作,原则上由主席团进行统筹和指导,各部门自主进行面试与考核。
第四条 为了加强团委、学生会干部、部员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部员整体素质,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由办公室根据考核标准对新、老部员进行考核,优胜劣汰。
第五条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将对整个新、老部员招募工作,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制度
第六条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的注册在校学历大学生。
第七条 招募以能保证自我学业为前提(不得有一门以上成绩不及格),对学生会工作有热情、有责任心、有务实精神、热于奉献、勇于创新者,有特长者或有学生会等工作经验者作优先考虑。
第八条 新学年开学后,凡自愿加入学生会者须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报名表(详情见校园宣传海报)。
第九条 自愿加入学生会者在领取报名表后,须根据自身特点填妥兴趣特长、工作经历、 工作设想、所报部门等各项内容,于规定时间内交于指定地点,过期作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条 非大一新生须另附学院介绍信一封,以介绍其在大学期间的表现和个人的特点。
第十一条 报名表中对所报部门,只设立为两个志愿项,每位报名者应根据自身特点作出选择,多报者无效。
第十二条 每位报名者只能上交一份报名表,多交者无效。
第三章 选拔制度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须事先拟定新部员的招募计划(包括新部员的招募人数、新老部员的比例、新招部员要求等)、面试计划(包括提问内容、面试项目等),并于组织新部员面试
前1~2周内交于主席团审批。
第十四条 在报名截止后,学生会将以海报等形式通知报名者,并分批组织面试。
第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面试者,应事先向学生会主席团说明情况,可择日再进行面试。否则
做自动弃权处理,不再进行补试。
第十六条 面试者原则上应按照报名表上所填志愿的顺序,逐一参加各部门的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结束后,将由主席团、各部门部长讨论后,圈定入选名单,并在一周内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在名单公示的一周内,有任何异议和疑问可向主席团反映和咨询,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会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大家的意见和监督。
第四章 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 经面试入选者,将组织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新部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哈尔滨大学学生会手册》中有关部门介绍、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值班制度、会议制度、考评制度、试用期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 凡通过培训,愿意自觉遵守和履行《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手册 》中各项制度的 入选者,可在相应部门见习一个月。
第五章 试用期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见习部员在试用期内享有《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手册 》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各项规章制度也须一并履行。
第二十二条 在试用期内,见习部员若想离职,须提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部门的部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结束后的一周内,主席团和各部门部长将根据考评表对见习部员的表现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在试用期结束的一周内,将对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见习部员名单进行公示。主席团并于公示后的一周内接受大家的意见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见习部员。学生会将颁发学生会统一的工作证,同时其将转为学生会的正式一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见习部员,校学生会愿意向各所在学院学生会进行推荐,并提供书面介绍与证明。
第六章 干部、部员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每半年组织进行全体学生会部长干部工作考评,期末进行学期综合测评。考评结果将存入学生会成员档案库,并反馈到各学院分团委处,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考评采用“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形式,分为五个星级,最后结果将作为决定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办法:
1. 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基础分为100分,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或做到的规定按规定扣分。
2. 考核对象:学生会全体干部和部员
3. 具体考核办法:各部正、副部长的各项考由学生会主席团执行,各部部员的各项考核由各部的正、副部长协调执行。主席团派专人负责检查、记录、考核、统计
4.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学生会干部的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一学期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部员,75分以上的为合格,60-75分的将做为降级使用。60分以下的将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和积分量化标准
一、有以下情况者给予扣分:
5. 每学期初学生会干部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和学生处、团委工作要求,制定出各部学期工作计划和月计划,重要内容突出,期末递交部门工作总结和个人总结:
6. 未写标准计划或工作总结的每缺一份 扣4分
7. 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不够认真的 扣1-2分
8. 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迟交的 扣1-2分
9. 认真参加团委、学生会召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主动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做好会议记录,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无故缺席一次 扣3分
10. 会议精神未传到位或未组织落实的每次 扣2分
11. 迟到、早退一次 扣1分
12. 团委、学生会干部、部员出现有损于团委、学生会形象的情况,视情节轻重 扣5-15分
13. 学生会各部开展大型活动或重大决定时未与主席团人员汇报的扣2分
14. 学生会办公室值班有缺勤或值班敷衍了事、态度不好或进行娱乐性活动的扣1-2分
15. 开展工作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一级工作安排的 扣3-5分
16. 各部每学期结束前夕未整理好本部有关文件(包括计划、总结、制度、部员名单等)并未存档扣2分
17. 查阅文件资料时,在上面乱添乱画的,未按照原先安排好的顺序整理后放入档案本的扣2分
18. 学生会办公室值勤人员(包括扫、拖地,擦桌子、倒垃圾)未做到的或各部在学生会会议室开会结束后未做到清理工作的 扣2分
19. 未经主席团允许将办公室物品私自外借或挪为己用的扣3-5分
20. 未经主席团允许私自配置团委、学生会钥匙的扣3分
21. 在办公室内吸烟的每次扣1分
22. 团委、学生会工作人员借办事之名无故缺课的每次扣2分
23. 不安心本职工作或长期工作成绩不明显的扣2-3分
24. 违反《电话管理制度》者每次扣2分
25. 违反《电脑管理制度》者每次扣2分
26.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者每次扣2分
27. 违反《文档管理制度》者每次扣2分
二、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加分:
28. 团委、学生会开会全勤(不迟到、不早退) 加5分
29. 团委、学生会开展各项大小型活动,保质保量完成,主动参与布置整理会场的加1-3分,
30. 向上级提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且被采纳的每次加1分
31. 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每次加5-8分
第三十条 绩效考评
1、绩效考评体系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会采取多层次考评体系,即由学生会指导教师、学生会成员所在院系工作部主任、主席团成员、以及学生会每一个成员分为三个层次从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工作态度三个方面对不同的成员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即工作部主任根据学生会成员日常在院系的表现,对学生会成员进行日常跟综考评,并根据跟踪评价评分表进行综合评分。学生会指导教师及各对主席团成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填写考评表格。主席团成员、各部门部长及所在部门成员对各部门部长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综合评分。各部门部长及部门组成成员对各部门成员进行内部交互式评分。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按照《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章程》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内部管理,提高学生会运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特制定人事制度如下:
第一章 人员筛选录用管理办法
一、 每学年初召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二、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新一届主席团成立后,进行内部分工,提请团委讨论,通过后报请党委批准、备案。各通过聘任形式确定。应聘形式确定,应聘者撰写工作计划、个人简历后上交主席团,由主席团进行面试并经秘书处审核最终确定。主席团有权向学生会委员会提请罢免各;主席团有权直接任命各。
三、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干事纳新工作由中层干部(各直属部门部长)开展。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并顺利通过者经主席团批准,成为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成员。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 报名制度
1. 报名者须为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全日制注册在校本科学生。
2. 招募以保证自我学业为前提,对学生会工作有热情、有责任心、有务实精神,乐于奉献、勇于创新者;有特长或有学生会等其他组织工作经验者做优先考虑。
3. 新学年开学后,凡自愿加入学生会者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报名表(详见校园宣传海报)。
4. 自愿加入学生会者领取报名表后,需根据自身特点填写兴趣特长、工作经历、工作设想、所报部门等内容,于规定时间内交于规定地点,过期作自动弃权处理。
5. 报名表中对所报部门,只设立两个志愿项及是否服从调剂项,每位报名者应根据自身特点做出选择,多报无效。
6. 每位报名者只能上交一份报名表,多交无效。
(二) 选拔制度
1. 各部门根据所在部门实际情况,须事先拟定新部员的招募计划(包括招募人数、招募要求及新老部员比例等)、面试计划,并于招募新部员前一周内交于主席团审批。
2. 学生会将以海报等形式通知报名者,并分批组织面试。
3.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面试者,应事先向部长说明情况,可择日再进行面试。否则作自动弃权处理,不再进行补试。
4. 面试者原则上应按照报名表上所填志愿的顺序,依次参加各部门的面试。
5. 所有面试过程将遵循自主原则。
6. 面试结束后,将由主席团、各讨论后,确定入选名单,并在一周内进行公示。
7. 在名单公示一周内,如有异议、疑问可向主席团反映和咨询,学生会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大家监督。
8. 新成员必须通过一定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三) 培训制度
经面试入选者,将由学生会组织新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章程》中相关部门介绍、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值班制度、会议制度、考评制度、试用期制度等。
四、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人员录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筛选。
五、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换届选举后,前一届全体人员自动解职,组织关系将不再保留至下一届。如成员不再从事学生会工作,将参照“人员异动管理办法”执行。如成员面试通过后继续工作,则将其以升迁、调动、任免等。其个人相关资料保存至其档案中。
第二章 学生会成员常规管理办法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成员常规管理即考勤制度、绩效制度、奖惩制度,是学生会正常运行的关键。
一、 学生会对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内容如下:
(一)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院处分者直接开除出学生会。
(二) 成员开会或工作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有事(含工作冲突)应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而未请假者,需及时补假。请假须有书面文件,经相关负责人同意,方可生效。
(三) 凡是本会开展有关活动时,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其他场合不得随意出示,违者记过一次。
(四) 凡是本会开展有关活动时,各成员、干部都应积极响应,踊跃参加。
(五) 每次工作的负责人应提前到位,以便工作顺利开展。如遇特殊情况,负责人须指定人员代其工作。各负责人应大胆创新、果断用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每项
工作分配时,成员要服从安排,不得擅自更换。
(六) 各干部应做好监督、分配等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 学生会绩效考核和奖惩将作为评选先进部门或先进个人的评估资料详见《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奖惩制度》。
三、 以上对学生会人事的管理办法将由办公室人员依照主席团及各联合意见操作执行,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干预。
第三章 学生会人员异动管理办法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人员异动管理办法》是关于学生会内部人事调整的相关规定,它包括:升迁、降职、代职、调动、罢免、离职、辞职。
一、 如有学生会干事在一定时期内工作热情、业绩卓著,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部门整理其资料后上报主席团,批准归档后,升迁申请通过,可升为副部长,人事变动完成。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处决定升迁。
二、 如有学生会干事在一定时期内工作消极懈怠,或屡次违反学生会制度而受处罚等情况,特由部门提出罢免申请。部门整理资料后上报主席团,批准归档后,罢免申请通过,人事变动完成。同时,
罢免决定将通报本人所在院系、团委。
三、 调动主要指人员的跨部门平行移动。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由主席团、各联合讨论决定,下发调动通知,办公室归档后,调动文件生效,人事变动完成。
四、 如有学生会成员因各种原因离职,应由本人填写履历表(如要辞职要先递辞职信),学生会认可后交回本人手中,取消本人档案详见《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章程第八条》)。副部长可由主席团认可离职,副秘书长及各的离职辞职须由主席团最终决定。
五、 主席团成员的各项变动,须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并经院团委批准。
六、 各项人事变动决定将通报其所在院系、团委。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会
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营造一个温馨、宽松却不乏有序的氛围,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特此指定关于学生会内部人事的管理制度,以便我们今后工作的顺利展开。
一. 权利和义务
学生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思想积极向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 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合理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3. 密切联系同学,倾听同学意见,接受同学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
4. 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以爱家的思想爱护学生会。
5.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工作安排。
学生会成员可享有下列权利:
1. 非经正当手续规定程序不被免职。
2. 享有学生会干部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3. 对学生会成员及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发言权。
4. 对不合理意见享有申辩权。
5. 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辞职。
6. 对学生会各项制度和活动有知情权。
二. 人事管理
成员考核制度总纲
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全体成员必须经过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招新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学生会进行为期一学期的见习,再次经过考核后方能成为正式的学生会干事。在招新期间,依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见习期间的考核建立是在其他学生会成员和领导的公正、合理评价的基础之上。
处分制度
学生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降低职务或免职:
1. 经常不完成工作、完成不佳者、在学生会工作态度不积极者应予以处分或降低职务。
2. 故意损坏学生会公物应加倍赔偿并予以处分。
3. 破坏学生会形象(不尊敬师长或与学校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发生严重冲突),破坏学生会荣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应予以免职。
4.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者;或者不及格科目为两门或两门以上者,出于对成员的关怀,予以暂时离岗。
5. 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应按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处罚方案,报主席团讨论通过。
部门合作制度
1.对于工作中需要涉及的部门之间的合作,允许各部门根据其职能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融洽的合作,但因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
2.在每学期的各部门计划书里,要求对各大型活动涉及的需要合作部门进行特别注明,在开学后学生会工作正式开展后的两周内及时通知需合作部门。受邀进行合作的部门在达成合作共识后,反馈给主办部门,双方就责任分工进行明确磋商,并以书面文稿的形式呈交秘书处审阅、存档。
3.协办部门的干事原则上听取主办部门的意见和安排,可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完善活动。
4.活动中协办部门的采购等开支事宜,需经由主办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其财务费用一律记入主办部门的学期活动开支。
5.活动结束后的总结里要求明确注明活动的协办部门。
6.合作制度以不影响受邀合作部门的本职工作为前提,若受邀部门鉴于部门的某些客观因素而不能进行协办,主办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其接受。
注:凡活动部门需要宣传部协助制作活动海报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申请。
人员调整制度
1. 学生会的工作期间,确需调整工作部门的,调动工作者个人首先要在原工作部门办理调离手续,经该部长同意,在经过调入部门部长同意后方可调动。见习期内换到新部门后应适当延长见习时间。整个过程需及时告知主席团。
2. 学生会以一学期为一任期,任职期满后,学生会成员有权提出辞职,经辅导老师及主席团讨论通过,即可退出学生会,其在任期内的工作仍将得到客观的认定。
3. 在任职期内辞职,应提前两周向主管上级提交书面申请,并完成工作移交,经上级确认后,任期内工作可予以认定。
4.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辞职的,任期内工作可予以认定。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04-11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2篇04-22
人事考核管理制度05-06
人事薪酬管理制度05-17
人事离职管理制度05-17
人事异动管理制度05-17
人事管理制度01-26
人事招聘管理制度05-06
人事劳资管理制度05-09
人事薪酬的管理制度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