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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度。纪工委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每日考勤。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原则要提前10分钟到岗,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不到规定时间离岗即为早退。
三、上班期间,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脱岗。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写出书面请假条。请假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批;请假两天以上的,需请党政领导签批。窗口部门要及时安排坐班人员,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未经请假,离岗半天以内(包括半天)的作擅自离岗处理,半天以上的作旷工处理。
五、对迟到早退者,每月给予通报;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包括三次),进行通报批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十次以上的(包括十次),年底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非因事、因病请假不上班者,按无故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向党工委建议予以辞退。
竹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1、“中心”实行签到签退考勤,每天4次,即上午上班、下班和下午上班、下班。“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考勤工作由中心办公室同志负责监督,每季度统计公布。
2、“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窗口工作人员报“中心”办公室同意后再报“中心”领导批准,“中心”管理人员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备案。
(2)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窗口工作人员报所属单位同意后再报“中心”办公室同意,经所属单位领导和“中心”领导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备案。
(3)因公外出办理有关事宜和各类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条”,按有关程序批准的“准假条”应及时送办公室处备案。
3、因公外出办理有关事宜和各类请假等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凡因公外出办理有关事宜和请假1天以上的,由各窗口单位届时安排顶岗人员。
4、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外出,须办公室批准,并进行详细登记。下班前不回中心的需在外出前报办公室处备案;如上班需直接到单位进行取件、办件或进行其它工作的,也需提前预先告知中心办公室处。否则均作为早退、迟到论处。
5、凡是不请假而外出、请假未批或先离岗后请假的,一律视作旷工。
6、请假(含因公外出)超过4天(不含4天)以上的扣除当月补助的一半,7天以上的(不含7天)的扣发当月全部补助。无故旷工1天(不含1天)以上的扣发半月补助,无故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扣发当月补助。
为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考勤制度11
为了严肃为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xx乡为民服务中心除国家法定节日外,窗口工作人员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上班,11:30点下班,下午14:00上班,17:30下班(周二上午8:00-10:00上班;中午12:00-16:00上班)上班时间需提前5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实行坐班制,采用抽查监督管理制度,每周不少于5次。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病假或因私暂时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本部门应该及时选派人员接替工作,并报党政办登记备案。
(四)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党政办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各部门及相关领导。
二、请销假制度
(一)为民服务中心实行请销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年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1.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
2.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三)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或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所在部门书面批准,报党政办备案。
3.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报请假条,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
4.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按以上办法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病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而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安排好相关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达30分种以上2小时以下的计旷工半天;
(七)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的计旷工全天。
四、替岗人员管理
(一)由所在部门安排到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临时替岗的工作人员,应在事前报党政办备案。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其他说明
(一)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请假期限内。
(二)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三)本制度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严格考勤纪律,切实加强中心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企业、群众服务,树立中心良好形象,现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中心对考勤对象的上、下班实行指纹记录和平时巡查相结合的考勤方法。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一律使用指纹机考勤,必须按要求上、下班,超出上班或提早下班时间输入的记录视为迟到或早退,上班超出1小时输入的记录视为缺勤。
二、签到考勤只适用于经中心管理处确认指纹无法录入指纹机的工作人员。临时代岗人员及因特殊情况指纹机无法识别的工作人员,必须向中心管理处业务管理科说明理由方可签到考勤。
三、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的(含半天),应填写由中心管理处印制的考勤报备单(详见附表)。
四、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因公务或其他原因确需离岗的,必须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报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3天以内或病假一周以内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窗口负责人或审批科长审批;窗口负责人或审批科科长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或病假一周以上及请公休假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窗口负责人或审批科科长审核,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窗口负责人或审批科科长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二)各类考勤报备手续必须提前或当天报送中心管理处监督科,遇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办理的,应在上班之日向中心管理处监督科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考勤报备手续。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有急事需回原单位的,在保证不影响业务办理、窗口不缺岗的情况下,必须先在中心管理处监督科进行登记。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以及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回原单位的,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窗口负责人或审批科科长应按照ab岗的要求妥善做好安排,b岗或临时顶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遵守中心的工作制度及服务规范,确保窗口不缺岗和不影响业务办理。
五、工作人员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或缺勤累计超2天的,在中心简报上予以通报。考勤情况每月在中心范围内公布一次,违反本考勤制度的,严格按《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流动红旗窗口及先进个人评比暂行办法》进行扣分,并作为考核奖发放的依据。
六、中心管理处将会同市效能办行政审批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实时检查。
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员工考勤制度
为正规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员工请假应严格执行请假程序和规定,除急病、重病、急事等特殊情况外,均须本人提前办理请休假及审批手续,并送达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员工请事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的批准权限为1天以内;1天以上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四、各种假期不论长短,一律填写假条,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生效。
五、各种假期休满后应及时到中心办公室销假,超过规定时间,又未经请示同意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员工的出勤情况与岗位津贴、补助发放及年度考核挂钩。
八、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的考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考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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