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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房内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机房内严禁吸烟和携带、使用明火。
二、机房的钥匙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其他人使用,未经负责人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三、机房内应配备ups电源、空调、灭火器和消防预警设备。对消防设施不准擅自搬动,也不准挪作他用。定期检查防火设施,发现过期失效防火设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更换。
四、定期对机房的设备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备案。
五、不准私自接搭电源线,电源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用电管理制度要求,禁止使用高温照明工具、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六、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以及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七、应定期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
八、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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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规范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机房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除七氟丙烷灭火器外,机房内必须配备手提灭火器,手提灭火器要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有效、可用。
第二条 机房内严禁吸烟,应经常检查空调冷凝水管和窗户,防止机房出现露水。
第三条 机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四条 机房内的电源和插座为机房设备专用,非机房设备不得使用机房电源。
第五条 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水 ,机房内严禁存放任何食品,要经常检查有无老鼠,一旦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六条 机房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培训,熟悉机房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并定期参加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第七条 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得到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领导书面批准。
第八条 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领导。
第九条 机房内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报警。
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中心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房控制室内不得会客、吸烟、不得动用明火,应在明显位置张贴禁烟标识。
二、机房或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有大量物品、不得存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三、机房或控制室工作人员交接-班前后必须认真检查电机线路、机器运行、设备运转情况是否正常。
四、用于机器设备保养维修使用的油漆或其他化工材料,包括包装物、擦试剂、涂料等物料用 完后放置到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机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书。
六、机房或控制室内严禁私自拉电源或安装电气设备。
七、机房或控制室内应当配有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值班人员应了解位置和使用方法,并且实行责任制,坚持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遇有火灾、火险及时扑救与报警。
八、机房控制室内的所有设备、电气线路要经常性的进行检查和保养。
淮南市第二十八中机房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计算机、网络教室、实验室以及上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机房和实验室实际,制定本规定。凡在本计算机、网络教室、实验室当值的管理人员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这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计算机、网络教室、实验室的防火安全工作。
防火责任人,计算机、网络教室、实验室管-理-员的职责:
1、结合本计算机、网络教室、实验室情况,建立和完善名项安全防火 责任制度。
2、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切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3、建立本计算机、网络教室、实验室防火档案,确定本计算机、网络教室、实验室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单位灭火、疏散、逃生方案。
4、定期防火知识和灭火知识的培训,要求人人做到“四知”:知报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器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5、防火责任人必须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在日常工作中能及时有效的补救初级火灾。
消防设施管理:
1、一切消防设施不得随意乱动,挪用。
2、爱护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对无故损坏者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二十八中保卫科
二0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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