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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药品采购制度
根据省卫计局《关于做好新版低价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195号,我院在新版低价药品交易采购工作自2015年4月13日启动以来,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购药品中,发现存在个别低价药报价涨幅较大、与药品生产厂家议价、签订合同、不足量供货、不供货等问题。为做好我院低价药品交易采购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根据医院遴选的基本药品供应目录,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购。对报价涨幅较大的品种,采购员必须要通过交易系统议价,货比多家,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购。
二、要及时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低价药品成交后,要及时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履约,和按时支付低价药品交易款,落实好低价药品交易款的结算工作。
三、对药品交易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足量供货、不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行为的及时向省药品交易中心投诉。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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