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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原料采购制度
第一条 餐饮用食品采购必须索证。
第二条 需索证食品种类:米、面、油、畜禽肉类、定型包装罐头类食品、蔬菜食品、蕈类、食品添加剂、酒类、饮料、乳制品等。
第三条 要索取的证件包括: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及相关证明。
第四条 要建立食品索证登记档案,以备查。
第五条 索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餐饮业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餐饮单位在采购食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能够证明采购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有效凭证。有效凭证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或化验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购物凭证(发票、收据、信誉卡)等。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出厂合格证明、由企业或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产品批号应与产品标签一致,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行业或企业卫生标准。
二、餐饮单位应建立产品索证记录,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产品索证工作。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餐饮单位应索证和进货验收的产品种类包括:
(一)预包装和非预包装的粮油米面副食品、调味品等;
(二)新鲜肉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餐饮单位应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预包装和非预包装的粮油米面副食品、调味品。餐饮单位批量采购时,应向供货商按照食品生产批次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非批量采购时,应索取发票、购物小票、收据等购物凭证。
五、餐饮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到获得法定资质的市场,签署有关协议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猪肉应选取定点屠宰企业,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六、餐饮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时,该产品应查验供应商是否具有省级食品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并索取同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发票等购物凭证。
七、对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连锁餐饮企业,可由连锁区域总部统一索取并保存各类相关证件及检验报告,在需要时及时向下属连锁店提供复印件或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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