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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4:41:40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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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保密制度

为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区局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保密管理制度,结合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国税局保密制度

一、保密须知

第一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战争时期,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不该说的秘密坚决不说;不该问的秘密坚决不问;不改看的秘密坚决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坚决不记录。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第六条   区局各科室要自觉协助局保密小组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与监督。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二、定密

第七条   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拟稿人必须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逐级把关,并在载体上作出标志,注明涉密文件发放范围及印制数量,机密级以上文件应当编排序列号。

三、涉密载体的保密

第八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密码电报及制发机关不准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允许复制、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要履行批准手续,且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全文及日期和编号。阅读须在机要室,特殊情况需带离机要室时必须报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于当天归还。

第九条  复制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   明密件应分别存放,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应将密件存放在带锁的容器中。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借用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清退,不得自行横传,不擅自复制、摘抄、提供、销毁或私自留存。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取送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专人专车,寄发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局,严禁在普通邮局寄发。

第十四条   严禁涉密文件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涉外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使用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办理非密文电时不得引用密电日期和编号,不得摘引密电原文。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内部印制或者在经保密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第十七条   印发、转发、选编、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选编、汇编时应按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标密和最长期限标注,并按其中限制最严的范围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内部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讲话材料、统计资料及有关记录、工作笔记、手稿;向局机关揭发问题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监察、稽查部门检查调查的相关资料、记录等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资料、记录、笔记本,应妥善保管,用完后应交机要部门统一留存归档或销毁。

第十九条  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等新型载体应同纸介质载体同等保管与标密级。

第二十条  发现涉密文件资料遗失或秘密泄露,要及时追查,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保密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通信、报道和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二十一条   普通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本局召开或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承办者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纪律要求,需要记录、录音、录像的,必须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通信和宣传报道或论文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输或存储,更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与国税系统内部局域网相联接。

第二十五条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采取保密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经保密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密载体的交接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前,应将保管的文电、内部资料、计算机信息资料如数移交本单位领导或机要、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监销、批准手续。严禁将密件、密品私自销毁和作废品处理,应交由机要室统一销毁。大宗密件、密品销毁可由机要室联系省保密局涉密文件销毁服务中心上门服务,统一销毁。

六、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发现、制止或举报违反保密制度的现象,避免泄密事件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的给予批语教育,限期整改,造成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和妨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东海县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21:30 | #2楼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我局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须知

第一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战争时期,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不该说的秘密坚决不说;不该问的秘密坚决不问;不该看的秘密坚决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坚决不记录。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要自觉协助局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监督。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二、定密

第七条 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拟稿人必须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逐级把关,并在载体上作出标志,注明涉密文件发放范围及印制数量,机密级以上文件应当编排序列号。

三、涉密载体的保密

第八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密码电报及制发机关不准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允许复制、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要履行批准手续,且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全文及日期和编号。阅读须在机要室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带离时必须报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于当天归还。

第九条 复制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 密件应分别存放,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应将密件存放在带锁的容器中。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借用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退回,不擅自复制、摘抄、提供、销毁或私自留存。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取送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专人专车,寄发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局,严禁在普通邮局寄发。

第十四条 严禁涉密文件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涉外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使用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办理非密文电时不得引用密电日期和编号,不得摘引密电原文。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内部印制或者在经保密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第十七条 印发、转发、选编、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选编、汇编时应按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标密和最长期限标注,并按其中限制最严的范围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内部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讲话材料、统计资料及有关记录、工作笔记、手稿;向局机关揭发问题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监察、稽查部门检查调查的相关资料、记录等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资料、记录、笔记本,应妥善保管,用完后应交机要部门统一留存归档或销毁。

第十九条 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等新型载体应同纸介质载体同等保管与标密级。

第二十条  发现涉密文件资料遗失或秘密泄露,要及时追查,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保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通信、报道和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普通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凡本局召开或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承办者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纪律要求,需要记录、录音、录像的,必须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通信和宣传报道或论文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输或存储,更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与国税系统内部局域网相连接。

第二十五条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采取保密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经保密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密载体的交接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前,应将保管的文电、内部资料、计算机信息资料如数移交本单位领导或机要、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监销、批准手续。严禁将密件、密品私自销毁和作废品处理,应交由机要室统一销毁。大宗密件、密品销毁可由办公室联系县保密局上门服务,统一销毁。

六、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发现、制止或举报违反保密制度的现象,避免泄密事件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的给予批语教育,限期整改,造成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和妨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开发区国税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9:27 | #3楼

1、凡属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报表、简报、刊物等(以下简称密件),必须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部门拟定,核稿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2、密件须保存在有利于安全保密及有防盗设备的场所(绝密件应放在保险柜中)。

3、密件的收发、保管、销毁必须专人负责,逐件核对、登记,绝密文件、密级电报由机要人员单独登记,并按领导指示阅办。需要销毁的文件,须由有关人员鉴别和局领导审批,指定专人监销。

4、打印、复印、誊印的密件,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用完的底版应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光盘、底版,应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保管。

5、严禁密电明复、密明混用。特殊情况下需用文件或电话办理密电时,不得引用密电日期和编码,不得照引密电原文,只能涉及有关精神。

6、在市内携带绝密、机密文电传递、会签、会印时,由机要人员办理,本单位派专车。机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要交通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确保文件的安全传递。

7、复印要指定专人管理,复印文件、资料必须严格审批、登记制度,并按正式文件管理。复印密件时要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并做好登记工作。绝密件、密码电报不得复印。

8、各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会议,不得在内、外宾混住的宾馆召开。各种会议严禁印发绝密文件,确需印发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会后收回。

9、绝密事项、密码电报一律不准通过传真机传输。机密、秘密事项需经加密传真机传输时,必须标明密级,进行加密处理。

10、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微波、卫星等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严禁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1、内部报刊和向新闻部门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审查。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的涉密稿件、资料,必须经指定级别的领导审查批准。我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分管局长批准。

12、国税工作中涉及外部门国-家-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时,应事先征得产生该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部门同意。

13、在涉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外会谈、谈判、接待考察、提供资料时,凡未对外公布的涉及全国的或重要的各种数据,由局长室审核,报局长批准。

14、涉密人员出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经常接触绝密级文电、资料的机要人员人事变动,须经上级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文件进行清退,并办清移交手续。

16、全体干部在一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17、各部门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应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及密级,造成或可能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将情况报告局长和当地保密机构。

句容市国税局五分局信息档案保密制度2015-12-15 20:51 | #4楼

一、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中发(1979)57号文件下发的保密手册。个人使用一切机密文件、材料、笔记本、报表等应收藏在桌内。查阅档案应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或泄密。

二、凡需查阅档案原则上在室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财政部,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

三、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有关内容,查阅人员在查阅档案时,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抄录的票需经领导核实并签具意见盖章后方可生效,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复制。   

四、外单位来本单位抄录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手续,须持有介绍信、工作证及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五、各类档案、资料借出后必须及时归还,机密档案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

达县国税局通信工作保密制度2015-12-15 21:11 | #5楼

1.不准通过普通邮寄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2.不准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通信设备上或公共计算机网上传输秘密信息。

3.在电报往来中,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4.密码电报严禁复制、转发,未经批准不得将密电文稿带离办公室。

5.党政机关、要害部门进口的通信设备(含涉密计算机网络的软、硬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安全检测后方能投入使用。

6.在规划、建设涉密通信工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应当同步规划相应保密设施并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才能投入使用。

7.涉外宾馆的通信设施,必须符合防电磁泄漏、防辐射的保密技术标准和要求,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8.在涉密信息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9.涉及涉密信息的单位要制定相应保密规章制度,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确保秘密通信安全。

10.对违反通信纪律,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应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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