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3:26:17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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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保密制度

1、 病历在病房、会诊、检修、治疗等各种医疗活动时, 必须由病房医生或护士传送病历,禁止病人接触病历。

病历保密制度

2、 病房病历非本科工作人员未经主任同意,禁止查阅、 借阅、复印、复制病历。

3、 病人出院72小时内,有档案室工作人员到病房核对、收集到病案室(精神科有指定的医务人员将出院病历统一送至病案室),确保病例的完整性、保密性、不丢失,其他人员无权收取、拿走、借出、扣押病历。

4、 电话中一律不回答有关病案内容,工作人员不得私下议论和泄露病人隐私病情,做好保密工作。

5、 病人需要病案资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十条或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携带身份证可以复印、复制病案材料。其他人员病案材料。必须有病人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方可复印、复制病案材料。有介绍信,经医务科比准,方可查阅、摘要、出具证明。

6、 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病案一律不交予病人或其他非病案管理人员,防止泄密及资料丢失。

7、 严格执行病案复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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