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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保密制度
一、凡涉密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涉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及《实施办法》中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二、保密工作要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经常性地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三、国家秘密载体运行要有专人负责办理,严禁普通通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四、严禁个人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外出,严禁用普通邮件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五、国家秘密事件的收发、分送、传递、归档、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要有记载、责任明确、职责分明。
六、严格按照密级等级和标志,限期运行国家秘密,做到件件有着落。
七、搞好保密通信的组织管理工作,定期进行保密检查。追查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对失泄密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查处。
八、配合县级职能部门对全县重大涉密活动进行直接参与上级国家保密机构质量的各项任务。
九、严格做到保密"四不.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市安监局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一)机密级。泄露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泄露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声誉的。
(二)秘密级。泄露会妨碍生产安全事故的正常调查处理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泄露会给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
1、注册工程师和安全评价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机密,保密期限为启用之前,控制范围为参与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2、涉及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安全生产的敏感信息,机密,保密期限为20年,控制范围为相关人员;
3、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证据等,秘密,保密期限为公开前,控制范围为事故调查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4、尚未公开的注册工程师和安全评价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秘密,保密期限为考试结束之前,控制范围为参与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5、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控制范围为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守则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五)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七)不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审批(核),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八)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九)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十)不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十一)不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十二)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十三)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谈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谈及或提供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十四)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三、机要人员特别守则
局机关机要人员包括办公室主任、分管政务副主任、政务秘书、文书、打字员、机要通讯员。机要人员必须同时遵守下列守则:
(十五)在接收、传阅、移交、销毁涉密文件时,必须全程办理登记、签字手续,机要通讯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对领导批准复印涉密文件,要登记、编号并加盖相关印章。
(十七)严格按照明确的人员范围送阅文件,不得扩大阅文范围,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拒绝。
(十八)机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要单独登记,严格按保密要求传送、保管、清退,传阅中的密码电报下班前必须收回装入保险柜。密码电报不得翻印、转发,不准在电话中传达,不得原文抄录。阅密电时要签名以示负责。
(十九)文件销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登记备案。
(二十)机要人员要严格门户管理,不准空门外出或让外人单独留在保密室(部位)。
(二十一)取送文件时,不得将文件装入衣兜、裤袋携带,不准自阅和透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饮酒,中途不得探亲访友、会客和到商店及公共场所。机要通讯车辆严禁捎脚办事,更不得交给他人驾驶。
(二十二)发现失密、泄密情况要及时处理、立即上报,并协助领导和上级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二十三)调离涉密岗位时,要认真履行工作移交手续。
(二十四)加强对保密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和技术安全检查工作,使之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通信质量和保密要求。
四、公文处理保密制度
(二十五)涉密文件的送审用纸质件进行,不得用网络传递。
(二十六)涉密文件要依照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规定发放范围,印制数量。转发密级文件必须征得原制发机关同意,确保“密来密走”。
(二十七)涉密文件要通过专用介质复制给局机关打字员排版打印,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发文科室和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选编、汇编涉密文件要经过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十八)涉密文件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刷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打印、印刷过程中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二十九)涉密文件要交由机要通讯员交机要通信部门传递,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能在普通的传真机上传送。
(三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涉密文件。确需复印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件和机密件由机要部门负责执行,密件的复制件上都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
(三十一)阅读秘密、机密级文件,须在办公室进行,阅读绝密级文件须在指定的范围内。
(三十二)外出递送秘密文件时,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务。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局保密委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十三)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把自己保管的涉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
(三十四)秘密文件应制定清退和销毁制度。在清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处理。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登记。密级文件应派专人(2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五、编发信息、宣传报道和出版保密制度
(三十五)凡对外发布的重要工作信息、重大事件或新闻,由法规科会同业务科室审核后,由办公室报局保密局批准后发布。
(三十六)凡内部会议形成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局保密委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宣传、发布和出版。尚在征求意见的重要涉密文件,需在文件首页标明:“注意保密,妥善保管”的字样。
(三十七)各科室有关工作需要进行政务公开时,要经过局保密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六、会议保密制度
(三十八)召开涉密内容的会议,应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三十九)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四十)禁止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定。
(四十一)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四十二)严禁滥印乱发会议秘密文件、资料。涉密会上的讲话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整理记录散发。
(四十三)会议期间印发的涉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
(四十四)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涉密内容。新闻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凡是涉密会议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等,都要经会议主办单位领导或局保密委领导批准。
(四十五)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住址进行保密检查,看有无遗失文件、笔记本,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等。会议印发的机密、绝密级文件一律通过机要交通递送,不得由与会人员个人携带。
七、电子信息保密制度
(四十六)保密专用电脑、移动介质必须粘贴专用标志,实行专人专用、铁皮柜存放。未经批准,保密专用电脑不得擅自带离单位或借他人使用。保密专用电脑使用人员离岗前,要严格履行验收、交接程序。
(四十七)保密专用电脑、移动介质不得与互联网联接,不得在保密专用电脑上安装有线、无线上网设备。
(四十八)起草涉密电子文件只能在局办公室统一配发或指定的保密专用机上进行,存储、传递涉密信息只能使用专用移动介质。不得在市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涉密信息。
(四十九)打印涉密文件时,打印设备要与互联网断开,并采取关闭重启等方法消除打印设备中可能缓存的涉密内容。
(五十)保密专用电脑要在定点单位维修。送修前要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载所有涉密存储介质,并派专人对维修过程全程保密监督。维修完成后,要进行技术测试和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十一)不再使用的保密专用电脑、存储介质登记、备案后进行现场销毁,严禁转为非涉密设备和进行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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