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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加班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加班管理试行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医院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避免加班界定不清,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相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
适用于本院全体职工
第三条 责任:
1、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人员的加班管理,同时按规定将本科室人员的加班情况上报至院人力资源科;
2、院人力资源科协助各科室做好职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在科室内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加班的原则
1、加班系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由医院或科室依据其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安排的相应工作。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
2、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上白班(行政班)者,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倒班的按值班安排表执行,轮到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值班的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轮值应安排轮休;
3、医院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加点,医院将安排补休(补休以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科室负责人安排)或者支付相应加班补贴(加班费);
第五条 要求
1、无论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或假日加班等,科室负责人均应如实记录加班起止时间及事由,备查;
2、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科、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班人员及时间进行核查。加班时间及加班事由不真实或加班为非医院界定的加班事由,加班视为无效;
3、原则上非单人单科室节假日、双休日必须排班,合理安排补休,不计算加班。
第六条 加班界定及要求:
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加班:
1、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二线值班人员)非正常上班时间,因医院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紧急加班者;
2、节假日必须上班,他人无法顶岗、且无法安排补休的岗位;
3、供应室消毒工作工人工作性质特殊及人员(目前两人)不足,上班每日一人给予15元(含餐补)补助。人员足够后自动取消。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不认定为加班;
2、在非正常工作日因业务联系单位或其他来访接待延长工作时间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如拖班),如果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进餐半小时以上者可计算误餐;
4、非单人单科室(包括职能科室,如b超、防保、院感、病理)节假日、双休日排班,尽量合理安排补休;
5、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保洁、门诊抽血室、收费室等;
6、节假日、双休日或晚上开展娱乐活动、义诊、参加会议、职工培训安排、社会活动等;
7、倒班;
8、节假日、双休日或上班及加班后补休者;
9、因工作性质特殊,需非正常工作时间(中午、晚上,如抽血室、输血科、检验科)上班,或正常工作时间延至到中午、晚上工作时间未超过7小时者;
第七条 加班工资计算:
1、加班者,按我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疫津贴、加班费管理规定(*医字[2015]42号)文件执行;
2、加班补贴每月由审查小组审查后,财务发放;
3、护理apn排班:
按参与排班人数进行分类包月计算到各护理单元,由各护理单元进行再次分配。(附表)
人数 补助金额
20人以上 600元/每月
15—20人(含20) 500元/每月
10—15人(含15)400元/每月
10人以下(含10)300元/每月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按院长办公会议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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