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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外出请假制度
学校领导外出请假与销假制度
1、学校领导干部因事外出。均需要履行书面请假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妥善安排工作方可离岗。假满后,须按时返回并销假。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
2、请假一天以内由校长研究批准,请假两天以上(包括两天)的,由学校研究签署意见报上级部门批准。
出差管理制度
1、因公出差,原则上只安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教研、培训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参观学习。其它团体或个人邀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2、因公出差,须在出发前两周凭正式通知提出申请,填写出差申批表,由校长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3、出差费用以会议地点必经路线为准,严格按照规定给予核算、报销。会议地点以外路费、超会期费用均不予报销。
4、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按人头做出预算、集中掌握、严格审批。人员外出次数要有所控制。
5、随队外出者,要服从管理,顾全大局,维护学校形象;带队外出者,要精心组织,周到安排,立足服务。
6、外出参加各种会议或参观学习,返校后一周内,应在校内介绍会议精神或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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