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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单位请假制度
为维护市政协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有章可循、依章办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含病事假或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应写出假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假条由各委室管理。
第二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休假等,先由本人递交申请或假条,各委室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政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准假,准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需经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条 科级以下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各委室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由各委室领导提出意见,报政协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条 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单位上班,并及时向各委室领导报告销假。若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的,应及时申请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销假时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均以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必须及时补上假条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勤工作统一由各委室办公室负责。当月考核情况在下月5日前报老干人事科汇总,考勤结果半年通报一次。全年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5年8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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