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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请假制度依据
1、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印制考勤表由专人登记,定期通报。出勤情况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2、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需要请假的,均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
3、工作人员所请假期已满,要按时上班工作,并主动向准假领导和办公室销假。
4、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办公室、专委会主任请假,由主席审批;办公室、专委会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委室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秘书长审批;五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主席审批。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连续请假7天以上的,经主席同意,单位加注意见,按干部管理范围分别报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
5、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育假等。年休假由单位调剂安排,主席审批。婚假、产育假等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6、机关人员请假、休假,经领导批准后,都要告之办公室登记。请假1天以上的,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的请假、休假报告一律交办公室登记备查。不履行请假、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7、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一定时限的,按《公务员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8、出勤情况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办公室文书每季度汇总通报一次,并报主席和秘书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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