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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请假制度
一、 履行请假手续
(1) 职工(科室环节干部)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者,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请病、事假在4天(含4天)以上者,要持请假条,病假要有诊断书,写明事由、去向、时间,由本部门领导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2) 系、处、部级环节干部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到人事处履行备案手续;4天(含4天)以上经主管院长签字,并有由院长批准,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岗,请假手续需在人事处备案。
(3) 副院级领导干部,请病、事假经书记、院长批准,妥善安排好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 履行销假手续
请病、事假结束后,按请假程序销假。一个月内请病假7天(含7天)、事假4天(含4天)以上者扣发当月30%的工资。病、事假1个月以上,职务工资扣发40%,津贴全部扣发。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视为旷工。行政工勤人员旷工一天、教师旷工一节课扣当月津贴的50%;行政工勤人员旷工2天以上,教师工旷工2节课以上,当月职务工资、津贴全部扣发。病、事假超过3个月,各部门应将请假人员名单报人事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系、处、部级环节干部销假手续在人事处办理,其他人员在本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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