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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辞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辞职管理;统一请假、辞职制度;保障正常的生产次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事由,请假时日,经各级管理人员批准报分公司综合部备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各级主管在批假时应该审核并批注工作交接情况以及是否准假。
第五条 员工超假期休假时应通告生产部批准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员工假满回公司,应及时销假,通报人力资源部调整考勤登记。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准确到小时,且均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员工如因急病,不可抗力等不能自行呈报的特殊情形时,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请假,其他情形均应自行办理请假手续,不假不到或未办妥请假手续先行离岗,均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2天工资。
第九条 假满未自行办理续假或未获准假而不到岗者,除因急病或不可抗力外,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条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请假妨碍工作时,各级管理人员可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1-2天由车间组长签字后再上报生产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签字同意才可以离岗,办公室人员请假由人力资源部签字同意,3天以上人员请假,均须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应在请假单中注明工作交接情况或代管人员,否则不予准假,同时应提供联络方式,并保证联络畅通,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生产次序,如违背该规定影响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每次扣减当月收入50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报公司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报公司总经理裁决。
第三章 辞职规定
第一条 员工录职一个月内,离职当月无工资.
第二条 员工录职满一个月后,申请离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辞职。
第三条 员工离职,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离职者,无当月工资;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发放当月工资。
第四条 公司开除的员工,工资发放情况如下:
1、无过错,因能力问题不能胜任的,当月工资如数发放;
2、有一定过错,工资酌情发放;
3、严重过错,不予发放工资;
第五条 员工离职时,工作应交接清楚、明确、完整,有交接人、监督人分别签字认可的交接清单方可发放当月工资,无交接或有透露公司机密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作为,该员工的工资不予发放,并追究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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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四章 请假程序
1、员工辞职信交车间组长,车间组长收到辞职信会见员工,了解员工辞职的详细情况;
2、辞职员工填写离职交接清单表交车间组长,车间组长核实后签字;再交车间主任核实签字,最后交车间经理核实签字并交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核实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并确定离职细节和具体日期,确定工资结算细节,将辞职信、离职交接清单表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并交财务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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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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