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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领导请假制度
为规范领导干部公务外出,确保信息畅通,统筹协调安排市政协工作,现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机关副局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定如下规定:
一、市政协副主席离开本市外出公务活动在2天(含)以上的,应向政协主席报告;同时告知秘书长。
二、市政协秘书长离开本市外出公务活动在1天(含)以上的,应向政协主席请假。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离开本市外出公务活动在1天(含)以上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在2天(含)以上的,还须向政协主席报告。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外出时间在1天(含)以上的,应向秘书长和主任请假。
三、各专委会主任离开本市外出公务活动在1天(含)以上的,应向分管副主席和秘书长请假;专职副主任外出时间在1天(含)以上的,应向秘书长和本专委会主任请假。
四、因私请假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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