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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请假制度
为加强对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请假办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应尽的义务,政协委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二、政协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政协全会请假
(1)会议全程请假。须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方式说明请假原因,经兼任大会秘书长的市政协副主席批准。
(2)会议期间请假。全体会议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分组讨论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由召集人报告大会秘书长。
2、政协会请假
(1)会议全程请假。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方式说明请假原因,经市政协主席批准。
(2)会议期间请假,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并报告主席。
3、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请假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及学习培训、视察、调研等活动请假,须在会议召开或活动举办前一天向分管副主席请假。
三、实行委员参加会议、活动情况通报制度。
1、政协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和参加会议以及委员参加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出席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厅每年向全体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通报一次。
2、届内政协委员2次无故全程缺席政协全体会议(含委托他人报到或只报到不参加会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3、届内政协无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政协会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4、一年内政协委员无故连续2次缺席市政协会议或活动,按有关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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