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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请假销假制度
为严肃干部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象及范围
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不论是正常工作时间,还是法定节假日;不论是因公,还是因私、因事、因病等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实行请销假制度。
二、程序及要求
1、基层各单位副职请假在7天(含7天)以内的,需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在7天以上的,在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的同时,报请市局(人事政工科,下同)批准。
2、基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在1天(含1天)以上的,需向市局请假。
3、局机关各科室副职请假在7天(含7天)以内的,需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在7天以上的,需同时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
4、局机关各科室正职请假在1天(含1天)以上的,需同时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
5、局领导副职请假在1天(含1天)以上的,需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6、局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原则上以口头形式执行,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各科室长年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返岗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在批准假期内不能按时返岗的,要及时向相应领导续假。
三、违纪处理
凡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假满逾期不归,或返回后不按规定销假的,均按旷工处理,扣除旷工期限内的工资,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把全局干部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提拔使用挂钩,凡全局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局纪委及各单位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做好对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干部请销假制度管理。全局其他人员请销假管理,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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