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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请假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含病事假或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应写出假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等,先由本人递交申请或假条,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准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局副职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半天及其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
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及其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副科室长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及其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
七、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若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的,应及时申请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销假时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
八、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均以旷工处理。
九、本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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