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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病假、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局长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及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向局长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假;其余干部职工1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向分管局长请假。
(二)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合并休假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20天。
(四)如配偶属学校教职工,已在假期探亲的,组织不再安排探亲假。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凭据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六)探亲假原则上可和公休假合并使用。
四、公休假
(一)公体假由各科室年初作出计划,经分管局长审定并报局长同意后,原则上按计划休假。
(二)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享受公休假。5年至10每年休假7天。10年以上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凡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享受公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享受公休假的职工,其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再安排公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公休假的天数,可补足公休假天数。
(五)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进修及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不享受休假。参加函授学习的干部职工如因听课、考试复习或调查研究、撰写论文而告假,其请假时间等于或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五、加强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局长离广出差、休假,事前应书面向、市政府和分管书记、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一并报告。
(二)凡请假1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并到办公室登记方能休假,假满后向准假人销假或续假。不办请假手续或不续假的按旷工论处,不销假按请假对待,不到办公室登记者按旷工论处。
(三)干部职工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列入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的内容之一。各科室要落实1人负责考勤,负责考勤的同志要按时将干部职工请假情况和假条交办公室,年终公布一次请假情况。
(四)病假一月以内不扣奖金,一月以上扣发当月奖金,按年平均奖金计算。
(五)事假10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事假一个月以上扣发全部奖金的50%。
(六)旷工3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奖金。
(七)公休假可以冲抵病事假,但不得冲抵旷工。
(八)病假三月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3天以上,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的资格。
六、其它法定假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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