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制度旷工

时间:2022-04-22 07:39:15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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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旷工

一、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迟到、早退、旷工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请假制度旷工

二、 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 内容:

1. 以下日期为法定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2、3日);

2.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享有的休假种类有: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

假、年休假、公假、补休假八种。

3. 请销假程序和办法

1) 员工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休假单》审批完毕后交人力资源部;

2) 在一个工作日内的请假,由部门主管审批,并在24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

否则视为无效;假期在2-3日内的需要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假期超出三天的需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 有突发事故应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回公司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

事后申请视为旷工(补办请假手续不适用于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年休假);

4) 员工本人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假期,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假期届满,

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销假。

4. 休假种类和假期待遇

1) 事假:每次请假不得超过2天,每月请假不得超过3天,每年事假积累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事假当日无薪资。

2) 病假:病假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XX天”的休假证明,如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或超过休病假证明建议休息期限的,按事假处理。病假期间薪资发放按日工资的50%计算。

3) 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带薪婚假7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可享受带薪婚假10天,必须凭《结婚证》履行请假手续。

4)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亡的,可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其他亲属(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同胞兄弟姐妹)丧亡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请丧假的,必须提交死者死亡登记证明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 产假:女员工生育,带薪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0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男员工配偶生育的给予看护假10天。婴儿一周岁以内的女员工可于工作时间内享有每日1小时的哺乳假。请产假、看护假的,必须提交结婚登记证明和准生证明;请哺乳假的,必须提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本条规定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

6) 年休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公司的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三年者5天;已满三年未满五年者10天;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10天;已满十年以上者 20天。公司根据生产运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7) 补休假: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加点的,员工可享有补休的权利,员工补休必须在加班后六个月使用。

5. 因工至伤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有关作业规定办理。

6.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的假期必须当期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上述相关证明必须及时提交,不能提交证明或延迟提交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7. 请休假补充说明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7天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5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的。

2) 员工在试用、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3) 凡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员,须由公司根据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休假。

4)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可不给假或缩短假期。

5)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8.迟到、早退的处理办法

1) 迟到五分钟内按扣除迟到分钟工资计算;

2) 迟到五分钟以上半个小时以内除扣除每分钟工资外,另罚款人民币10元。

3) 迟到半个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

4) 早退同迟到时间扣除方式相同。

9. 旷工: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基本工资;旷工两天扣除四天基本工资。连续旷工三天及累计一个月旷工次数达三次,作自动离职处理,不发放剩余工资。

10.月病、事假1天以内(含1天),发放全勤奖的50%,月病、事假1天以上(不含)当月无全勤奖。

11. 迟到、早退及旷工当月均无全勤奖。

四、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五、 本制度自2015年1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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