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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领导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同时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值班工作制度,倾听各类意见和建议,接受各类咨询,受理各类举报、投诉等,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并对办税服务厅的总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领导值班包括纳服局局长值班日和值班主任座席两种方式。局长值班日由纳税服务管理局局长值班;值班主任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每日座席。
第四条 局长值班日为征收期(每月115日,遇节假日顺延)值班领导由纳税服务管理局局长担任,非征收期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履行值班领导的职责。
第五条 值班领导应协调、指导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的开展,保证办税服务厅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协调或处理办税服务厅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2)维护办税服务厅正常的工作秩序;
(3)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使用规范服务用语、着装挂牌上岗情况;
(4)督查办税服务厅内环境卫生及便民措施设置情况;
(5)宣传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咨询。
(6)做好值班记录,处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并将值班记录整理后按规定上报或反馈相关部门。
(7)处理办税服务厅其它事宜。
第六条 具体工作要求
(1)领导值班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代岗,不得出现脱岗情况。
(2)领导值班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应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带头使用文明用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缺岗缺位,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纳税人投诉经查实的,给予当事人全局通报批评, 2次以上的给予诫勉。
第八条 考核与追究。按照市局有关考核办法通过实地核实和纳税人举报等形式进行,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除责成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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