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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管理条例
企业聘用外国人,因其具有涉外因素,因此与一般的劳动关系管理有所区别。企业HR在处理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小编今天和大家聊一聊。
1不是所有外国人都可以在中国就业!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和北京市教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于外籍人员的资质作了如下规定:
“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60周岁;
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外籍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语言教师除外);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京承担急需紧缺工种关键技术工艺研发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应具有国外技术资格认证;
3.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从事的工作不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工作经历年限限制。自2015年10月31日起,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在学前幼教机构、中小学、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如未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
2聘用外籍人员需履行特殊程序!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办理就业手续,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 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 发出通知签证函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3. 申请职业签证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4. 申请就业证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书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5. 申请办理居住证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3外籍员工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 与外籍员工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能超过五年。
2. 就业证实行年检制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3. 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应当缴纳
自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必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有双边协定的依协定处理。
4. 加强外籍员工工作证件管理
加强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为所聘外籍人员及时办理工作证件的申请、变更、延期、注销等手续。
5. 专门建立外籍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为所聘外籍人员建立包括劳动合同、有效护照和工作证件复印件、有效临时住宿登记单、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日常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内容的工作档案。
外籍员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l、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并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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