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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产假管理规定
女职工产假新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个婴儿)+15(有独生子女证)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五、男士有10日得陪护产假
(二)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产假期间相关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 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发放,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员工产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产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
第三条 产假时间
1、女员工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女职工产假期前请假的分为病假和事假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请假程序
1、员工请产假需提前提供医院出具的预产情况说明报相关单位审批备案。
2、因怀孕产生的非产假请假程序参照病假事假相关流程进行。
第五条 产假待遇
1、员工正常产假期间的待遇,经各单位报公司同意,其产假工资按照岗位工资的标准由职工生育津贴支出。
2、因怀孕产生的病假待遇参照病假相关规定执行。
3、因怀孕产生的事假不予发放工资。
第六条 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2、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流产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已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
第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之和除以365日作为计算基数,按不同的情形分别计算: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实行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上述便准基础上增加30日。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
生育医疗费按以下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10个月实行剖宫生产或流产的2200元;
2、妊娠蛮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4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8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400元;
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2、男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非城镇户籍人员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
3、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第八条 生育保险申报程序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费用结算之日起9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九条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产)、生育服务证(生产或流产)复印件2份;
2、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原件;
3、含病情小结的出院证原件;
4、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
5、配偶农村户籍证明或城镇无业证明原件;(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材料。)
6、结婚证复印件2份;
7、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8、特殊情况下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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