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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
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和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工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企业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决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工段或者车间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调离企业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免除,缺额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l、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享受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
要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主要成员。工会主席为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集团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采取厂情发布会、工会主席列席经理办公会、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职工与经营者对话会、职工代表联络员、职工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职工意见箱、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行式的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其他形式为补充的企业民-主管理机制。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 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厂(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分厂(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厂厂长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厂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厂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厂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厂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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