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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 电气线路作业应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线路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作业。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二条电气线路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牌制度,明确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认真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交配变电所电气值班调度,一份交施工负责人(监护人)。
第三条电气线路作业前,应做好物质、器材、工具、劳保用品穿戴及安全技术设施的准备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该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教育。
第四条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悬挂标示牌和设置遮栏。
第五条电气线路作业时,工作负责人与安全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当班作业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六条线路的停、送电应按工作票的规定或电力调度值班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线路刀闸、母线刀闸全部拉开,验明确认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刀闸操作把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作业”的标牌。
第七条电力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人员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薄,并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工作票已全部收回后,方可下令拆除配电交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第八条电气线路作业,应在天气良好条件下进行,严禁在雷雨、雪、雾、风力五级以上的恶劣气候下进行作业。夜间进行抢修时,要有足够的,临时照明,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严格控制安装临时线路,在一般情况下都应正规安装,若生产上急需,必需安装临时线路,应经单位机动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批准,明确使用期限,到时拆除。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三紧(即袖、裤、腰),绝缘鞋、安全带。
第十一条违章作业,要追查单位领导、监护和作业者责任。
第十二条院属个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本制度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起草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项目部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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