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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及奖惩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生产安全规程》(DL408—91)。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设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4.2审查施工队项目负责人安全意识及其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队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4.3在下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4.5当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4.6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
4.8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能力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4.9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
4.9.1工程队负责人应对本队伍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4.9.2班组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构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4.9.3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则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施工前安全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队长报告。
4.9.4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4.9.5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烧伤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现场,木工间和储备易燃易爆器材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4.10.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其他人员无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0.2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有督促和检查现场安全纪律的职责。
4.10.3施工队员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0.4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10.5各单位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的规定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子和随吊盘上下。
4.1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4.11.1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队除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4.11.3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12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调查和处理
4.12.1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其中,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4.1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4.13奖励与惩罚
4.13.1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检查评比或成绩突出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荣誉奖或物资奖:
a)认真执行本条列,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b)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13.2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在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a)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c)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d)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f)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g)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
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电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电力发展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建设与电力负荷需求相适应,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电力企业兴建电力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电力企业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与电力设施建设相互发生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由规划在后者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电力建设项目纳入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设
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全额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挪用。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对电力建设项目的整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由电力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力建设用地,由电力企业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自立式铁塔以其技术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计算;
(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每坑2平方米计算。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拉线用地,由电力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下的地面树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由电力企业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十五条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补偿;砍伐树木、竹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电力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企业责令所有权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电力企业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兴建的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
电力企业兴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应当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和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当予以拆除。
拆除房屋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穿堤的,应当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征求该水力发电厂的意见。
第十九条因重点建设确需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沟道的,该管道、沟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分组织统筹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文明施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相邻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听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经济综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符合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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