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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行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2:32:1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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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租车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 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 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 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 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 s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门规定和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 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拆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实施细则。

租车管理及规定2015-10-24 19:30 | #2楼

1、驾驶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所租车辆相符。租车期间,承租方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借、典当、抵押或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2、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汽车租赁登记及车辆交接表》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响应的费用。

3、 为避免上一条情况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

4、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请您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或保险公司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自己损坏的车辆,请您积极配合交关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帮助。

5、租车每天以24小时计算,超出3小时算半天,6小时算一天,按行使260公里计费,超公里按不同车型计算,详见租车合同。逾期不交纳租金者,每天加收双倍租金。

6、租车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章、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7、 您如果在租车期间遗失牌照或其它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8、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离开现场,车况即以离场时《汽车租赁登记及车辆交接表》为准。

9、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您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应交付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件或设备原价二倍的违约金。

10、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的租车期限内有拆动现象,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为了您及车辆的安全,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承租车辆进行违法活动。

11、您不能将承租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的租车期限内有拆动现象,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为了您及车辆的安全,严禁酒后开车,禁止用承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12、 为了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租车当日确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

13、为预防车辆被盗,车辆必须停放在有人值守的停车库(场)。

14、本《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以上条款若有不妥之处,请以上海租车合同为准,解释权归重庆良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15、 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16、 谨慎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17、 租期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18、 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19、 平均每天行驶不超过260公里,超公里数不同的车型每公里按不同价格交纳超里程费。

押金条款

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押金给出租方。

2、 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三日内,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为,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 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作租金。

4、日租方在返还押金的同时另暂扣500元,月租方则暂扣1000元,作为违章罚款保证金,如没有违章于十五日后将如数返还给承租方。

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乘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方垫付修车款。

2、承租人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到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及保险公司免赔部分。

3、承租方应在理赔事件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承租方应承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负责及相关经济损失。

4、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5、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应按汽车修理厂或保险公司的评估价预交修理费,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赔额(免赔额相当与本次事故修理费的20%),碰撞事故期间处理事故到能正常行驶的租金,(按合同书的价格执行),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需的手续,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

6、承租人在承租乘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租车辆、人员的损坏及医药费费用、承租人应耕具实际费用自行支付,待事故处理完毕(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处理文书)由出租放协助承租人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按保险公司规定赔偿不组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7、车辆丢失,承租人如发现车辆丢失应及时向出租方告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保险公司理赔的必要手续。同时承租人承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部分的全部损失。如手续不全不能赔付,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

8、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通报出租方,如发现承租方自己修复则按无效修复处理,如需重新修复按新修价格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费用,并同时收取修车时的租车费用。

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的20%的违约金。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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