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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安全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邮政局(所)的安全环境和用户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国家邮政局和公安局联合印发的《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国邮联[2000]513号),结合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邮政局(所)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的各办理邮政业务的支局、邮政所和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网点。包括财务室、邮资票品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及票款运输车辆。
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安全防范管理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管理。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实行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管理的重点是:邮政资金、各类有价证券、邮票票品安全;邮政车辆、生产设备、贵重物品等的安全。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 邮局的安全防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邮政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各二级单位保卫部门是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保卫部门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本实施细则,贯彻上级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和部署,并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一级保卫部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北京市公安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和公安内保管辖原则对分管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凡新建或改建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标准设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后由市公安局和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共同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防范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七条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选型、统一施工。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的监管工作。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经费及维护、保养费用应予以保证。
第二章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各级单位的安全防范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贯彻落实本细则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防范计划,布置安全防范工作,组织检查并考核。
第九条 各级单位应加强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专职人员的防范能力。
(一)各单位应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列入年度计划中,按计划进行全员安防意识的培训。
(二)建立班前会讲安全、讲防范的制度。
(三)负有责任的专职人员要接受相关技术防范技能的培训和训练,增强应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职工应学习、掌握报警(包括报火警)的方法,正确使用防范设备和器具。
第十条 各单位在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针对抢劫、盗窃、火灾、爆炸、闹-事、斗殴等突发事件制定处置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 邮政局与所属的委办、代办邮政业务的承包人员签定安全防范管理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邮政支局、邮政所的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营业前
1. 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系统使之进入工作状态,遇有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2. 检查局(所)周围是否有异常现象,填写检查记录,如有可疑情况应迅速向支局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置。
3. 检查营业厅内的防护设施、器械、消防器材是否齐全良好,是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二)营业期间
1. 营业开始时应关闭通勤门。
2. 营业期间严禁营业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如需临时离柜时应将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即时锁入保险柜或规定的柜中,收好钥匙。微机退出用户登录画面,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变换人员时应及时更改密码。
3. 大额现金和备用金应及时放入保险柜内,不得明码在台席上或明显位置。
4. 营业员在办理业务时,要严格执行收寄检查制度,避免发生夹寄违禁物品现象。严格检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避免发生冒领储蓄款、汇兑款和邮件案件。
5. 非营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柜台内,遇有检查时,检查人员须由本局领导或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6. 营业人员出入柜台时,应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入,并随时锁好通勤门。
7. 设午休的邮政局(所),在午休时应将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等存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监控系统或安排专人守护。
8. 营业柜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违章使用明火,不得乱接乱拉电源线。
9. 营业人员应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对发现的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局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遇有紧急情况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处置。
10. 营业人员补充ATM自动取款机内存现金时,需有专人陪护,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三)营业终了
1. 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等应及时清点交支局财务。印章、邮戳、空白单册等锁入专用柜中。邮政所应将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等清点后妥善封装,安全送回支局交接。其它物品按规定妥为存放。
支局柜台、邮政所班后不得存放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
2. 业务手续处理完毕后要对营业场所进行班后安全检查。填写相关记录,关闭设备电源,开启防盗报警系统,锁好门窗离局。
3. 夜间设值守的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应与值守人员办理交接,在交接本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局(所)。
第十三条 邮件收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经营邮政业务的局(所)领导和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定期对营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识别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能力,严把收寄关。
(二)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邮件验视制度,收寄邮件时应当面验视封装,不能当面封装的要进行复验复重。严禁营业人员代替用户开拆交寄和领取邮件。
(三)对邮件内夹带有电池、导线和粉状的物品须严格验视,发现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收寄带有电池、电源类的物品须分别邮寄。
第十四条 邮政票款的交接是资金安全的重点环节,必须保证安全。
(一)营业人员向本局财务交款,须将帐、款装在专用袋中,不得暴露。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交财务人员点数交清,并在交接薄上签章。款额较多时应由专人护送。
财务人员接收帐款应采取柜台式接收,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认真点清。妥收后及时存入移动式金库中,并随时将金库锁好。
(二)财务人员向银行交款时须将帐款装入专用提款箱(包)中,由交款人员亲自提箱(包),在专职保安人员的护送下乘专用运钞车前往银行,乘车时应先将携款箱(包)锁入车载金库中。
(三)需运钞车交接票款的网点,在接收时应在柜台内封闭进行,点清后签章妥收。在交付时亦应在柜台内封闭进行,交清后接款员签章妥收,交款人员应护送至运钞车。
第十五条 票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保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经邮政保卫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不适宜继续从事守护、押运工作的应立即调离。
(三)守护、押运人员严禁在执行公务时饮酒或酒后执行公务。
(四)守护、押运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所配备的警具和防护器具,不得乱放,执行公务后要如数交回备用。
第十六条 金库、邮资票品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坚持密码使用制度,严禁一人入库或在库内滞留。
(二)库门钥匙分别由两人管理,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备用钥匙按出纳制度规定封存。
(三)进入金库的所有票、款、邮资票品必须分别设柜保管,不得搭架散放,金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金库严禁非本库工作人员进入。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须持有邮政部门有效证件,并由相关部门领导陪同,应登记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
(五)金库需维护修理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维修人员进入库房须出示保卫部门核发的临时证件,并有专人现场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同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金库、邮资票品库守护人员必须执行以下制度:
(一)中心金库实行双人守护制度;简易库、移动式金库实行守护制度。值守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它活动。
(二)守护人员须认真做好出入库人员登记和交接-班登记,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
(三)守护人员须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
第十八条 执行现金、有价证券、邮资票品取送任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万元以上须两人以上使用机动车取送;十万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运钞车,由两名以上专职押运人员护送;百万元以上的必须增派押运人员并增派护卫车辆。
(二)执行取送任务前,押运人员、业务员(携款员)、驾驶员应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 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检查车窗、锁定装置,检查通信设施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
2. 清点票款、有价证券的箱(包)数量,发现不符或封装不合格,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 检查随身携带的护卫器械及必备的证件等。
(三)运钞车在执行取送任务时,中途不准随意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捎带其它物品,不准无故改变行车路线。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在车内吸烟。
(四)运钞车车载金库应配两套锁具,分别管理,做到相互分离,互不交叉。
(五)长途运送大宗票款须增派护卫车。途中就餐或短时停留时,应当避开繁华或治安复杂地区,轮流守卫。
(六)取送票款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它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及时与附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取送票款途中遭遇抢劫,押运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正确果断地使用防暴器具。
(八)接送票款单位有院落的,票款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票款车停靠在有效的监控范围之内。在进行票款交接时,押运护卫人员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要严密警戒。
(九)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票款。
(十)建立登记制度,执行取送票款任务后,应当由当班负责人及时填写押运日志。
第十九条 邮政局(所)的局(所)长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局(所)消防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有防火档案。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设专(兼)职消防干部,定期开展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做到会报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我救护。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局(所)装修前应将工程设计图纸和具体方案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饰。安装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信号线应分别铺设。
第二十条 全局职工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透露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和人员、组织情况,生产配置情况,防范状况及工作程序等情况。不得泄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数字和资料。来
第三章 邮政局(所)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局(所)防范设施的建设和配置,按邮政储蓄业务和非邮政储蓄的邮政业务设立相应的防护标准。
(一)邮政储蓄业务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储蓄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防弹玻璃)门,防护门须向外开启。安装自动回撞锁或其他可自动关闭的牢固锁具。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防爆玻璃或防弹玻璃。
2、储蓄柜台应单门独间设置,与其他邮政营业共用一个场地的应与其他工作区隔离开。
储蓄柜台高度105cm,宽度60cm。采用低柜台的柜台高度80cm,宽度60cm。柜台立面、平面内衬为0.5 cm的防护钢板。
3、储蓄柜台须安装防弹玻璃。防弹玻璃应整块安装,厚度1.6—2.2 cm,宽度150—180cm、高度120 cm以上。固定支架应具有通音、通风性能的专用立柱与柜台固接。玻璃插入立柱3 cm以上,立柱表面用不锈钢材料装饰。台席中心处设推拉式钱斗或弧型取款槽。
4、储蓄营业场所须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5、储蓄营业场所须安电视监控设备,实行实时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三十天以上。
6、储蓄柜台应配备现金保险柜,锁具使用密码开启,关门能自动加锁。
7、储蓄营业场所应留有运款车辆的专用场地。
8、储蓄营业场所应设专职人员巡视,配备灭火和其他必要防范器具或设备。
(二)非邮政储蓄的邮政业务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局(所)与外界相通的通道须设有隔离门。窗户设金属防护栏(网)。
2、邮政业务柜台可采用高低两种方式。高柜台柜台高度105cm,宽度60cm。采用低柜台柜台高度80cm,宽度60cm。
3、 柜台采用无防护栏的营业场所需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联网,安装必要的防范报警设备。报警按纽须隐蔽便于开启。
柜台采用无防护栏的营业厅门口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并能清晰辨认出入人员面部特征,实行实时监控录像,营业厅内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保存七日。
4、地处偏僻且台席较少的局、所不宜采用低柜台无护栏方式。
5、营业场所内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应急照明灯,配备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护器具。
6、营业窗口应配金属探测器。
7、班后有人值守的局所应配有照明和通讯器材。
第二十二条 邮政金库、邮资票品库是邮政部门的要害部位。其建设和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下列安全防范设施标准执行。
(一)留存过夜现金、邮资票品、有价证券的支局应建移动式金库,移动式金库建在财务室内,须与财务室墙体牢固连接。
(二)建有移动式金库的财务室应采取封闭式作业,设立柜台,柜台加装防护栏,财务室应安装金属防盗门,窗户加装防护栏(网)。
(三)财务室内应安装报警联动设备,配有消防器材和护卫器械,配有通信设备。
(四)财务室应配有携款箱。
(五)移动式金库的建设须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选用市公安局指定的厂家,安装要符合《金库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A级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有移动式金库的支局财务室,班后须设专人守库,守库室设在财务室外。配备必要的警具、照明灯具、通信设备和消防器材。守库室设有报警开关和监控设备,监控需覆盖整个值守区域。
第二十四条 固定金库,简易金库的建设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固定金库,简易金库的建设须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邮局使用的运钞车,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负责选购公安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安保部门推荐的,定点企业生产的运钞车或按公安部门的标准改装的运钞车。
第二十六条 执行运送票款任务的车辆须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设备及钢盔、防弹背心、护卫器械、灭火器材。加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GPS卫星定位系统。
第二十七条 ATM自动取款机的安装需选择便于监控的安全地点。随机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电源线、信号线不得暴露机外。监控画面应能显示使用人的主要特征,穿墙式ATM机须安装两路电视监控设施,对于排队使用ATM机取款的,应有适当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邮政局(所)现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凡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 凡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定使用管理规定,使安全防范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邮政局(所)或营业、守护、押运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上级邮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公安机关也可予以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抓获犯罪分子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有明显成效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邮政部门违反本细则,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营业、守护、押运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实施细则》(京邮[2001]126号)作废。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 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 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 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 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 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 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
(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条 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
(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
(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 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 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
(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
(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
(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 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 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 (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 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 (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 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 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 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 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 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 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 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枪支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 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 24 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 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 60 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 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 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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