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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8 22:13:0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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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邮政金融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 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 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 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 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  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 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

(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条 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

(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

(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 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 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

(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

(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

(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 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 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 (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 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 (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 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 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 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 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 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 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 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枪支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 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 24 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 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 60 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 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 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邮政企业储汇资金管理办法2015-10-24 9:37 | #2楼

为加强邮政储汇资金管理,提高各级邮政企业人员认真贯彻金融法规、储汇业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企业防范资金运营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邮政储汇资金是邮政业务管理的重点,各级邮政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储汇资金管理,保证储汇资金安全完整。

2、邮政储汇资金管理必须坚持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的原则,坚持储汇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帐实相符,严禁以任何理由拆借、挪用储汇资金和“汇转储”。

3、储汇业务各岗位专、兼职人员必须遵照《邮政储蓄业务处理规则》、《国内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及《邮政储蓄异地存取业务操作办法》等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因兼职而降低职责标准。要严格执行岗位轮换制度。

4、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线复核、双人押运、双人值守制度,做到钱帐、章证、支票印鉴分管,坚持天天报账、天天审核、天天勾挑和银邮对帐。

5、储汇业务各岗位专、兼职人员发挥日常监督把关作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重大资金问题实行举报制度。

二、库存现金管理

1、要切实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长补短、白条抵库、空库、挪用等行为。

2、严格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合理制定储汇周转金定额标准。市局储蓄出纳及支局所库存现金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储蓄余额的0.7%。省局核定市、县(市)局汇总库存现金标准。市、县(市)局核定储蓄、汇兑出纳和支局所的库存现金标准。逐级上报审批。

3、严格储汇出纳、支局所提款审批制度。出纳员提款必须有会计员审核签章,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储汇科(股)长签名审批,100万元以上由主管局长签名审批。农村支局所提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城市(县城)网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支局(所)长签名审批;农村支局所提款10万元以上、城市(县城)网点20万元以上由储汇科(股)长签名审批,30万元以上由主管局长签批。发生缴提款业务必须当天列账,不得提前或拖后记帐,不得虚列缴提款。

三、会计核算管理

1、准确核算储、汇、代理业务收入,按规定贵客划转。储蓄业务收入按月核算,按季划转,每季首月5日之前,将上季度业务收入足额划转企业帐户。汇兑业务收入和代理业务收入按月核算,按月划转,每月5日前将上月业务收入足额划转企业帐户。严禁以现金方式上缴储汇及代理业务收入。

2、严格悬记帐款管理。政策性以外的挂帐须经本局领导同意,报经省局批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处理,挂帐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加强储汇业务在途资金监控。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入账,储蓄“市县内储蓄往来”科目和汇兑“内部往来”科目不得出现隔月余额,当月如有余额要详细说明。

4、严格执行调帐报告制度。凡涉及到储汇收入、得息收支和邮储余额的调帐,须报省邮政储汇局批准。

四、空白凭证及章戳管理

1、严格空白凭证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负责,必须做到请领有登记,交接有手续,使用有记录,作废要上缴,按时销号,确保帐实、帐表、帐帐相符。请领空白凭证,市局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县局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支局所不得超过半个月的使用量。

2、严格储汇印鉴、章戳管理。复核员负责保管储蓄专用公章、日戳,营业员负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章证分管、分柜存放;无人值守网点日终要将公章、日戳随同现金封交金库保管;个人名章自行妥善保管。

五、计算机安全管理

1、严格储汇业务计算机权限管理。坚持业务授权处理制度,计算机网内业务人员按照级别设置权限,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所定权限处理业务,不得越权行事,各级人员应对自己的密码严格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

2、严格储汇业务计算机操作管理。操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操作界面,非营业时间操作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各岗位业务操作员复核员和业务主管不得相互兼职。禁止系统管-理-员等非操作人员上机操作或临柜办理业务。

3、严格储汇计算机机房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机房出入登记制度、值班故障登记制度、安全保卫和机房卫生制度。市县接入点机房每日定时开关机,坚持日常值守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接听报修电话并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保证联网营业点的正常运行。

4、加强清处资金管理。及时做好清处帐户的上下级帐务核对,避免出现透支,并按时上报对帐回单。对日常交易要实时监控、限期纠错,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异常交易的监控和报告制度。

六、挂失、改退汇业务处理

1、严格挂失业务处理。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正式挂失业务,他人代挂需双人证件。正式挂失手续7天后须由储户或收款人本人办理补发新单(折)、清户、取款手续,对于大额存汇款必须在7天内进行核保,认证挂失有关事项及身份证件的真伪。挂失业务档案永久性保存。

2、严格改、退汇业务处理。按照特殊业务处理规程和时限要求准确处理,补打单据实行授权。对开发局申请改、退汇的汇款信息,必须当日通知非联网网点;联网网点原通知单未妥投上款人的要及时收回,并加盖“作废”戳记,将更改后的取款单封班投递,已投出并兑付的负责追回兑付款项。

七、支局所、制卡机房、运钞及金库安全管理

1、严格支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要建设符合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营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交接-班制度,非营业人员不准进入营业场 地。ATM开户线箱必须执行双人操作制度,严格密、钥分管,定期更换密码,加钞需保卫人员值守。

2、严格绿卡制卡机房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机房出入登记制度,严格值班制度,明确操作规程、操作权限,双人开机、关机,双人制卡,各司其职,及时、准确、可靠、完整地完成制卡任务。

3、严格现金押运管理。运钞必须使用运钞车,坚持双人押运,携带护卫器械和通讯工具。执行运送任务时不准随意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严格按照运钞路线行驶,运送时间、路线应不实时调整,并注意保密。交接款期间,押运人员必须随时严密警戒,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款。

4、严格金库管理。坚持双人守库、双人双锁,双人进出库制度,认真执行出入库登记、值班登记、交接-班登记制度。值守人员应熟练掌握安防设施和护卫器械使用方法,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金库内现款须设柜保管,不得散放。

八、监督检查

1、支局长、(班)组长每天应对营业网点的储汇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2、储汇会计必须加强对出纳和营业缴拨款的监督,每月不定期对出纳进行3次盘库,严格审核缴提款发生日期、金额、审批权限等,并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3、各储汇监控岗位人员应按时限规定监督、审核、处理各网点储汇营业日报及各类业务凭证,发现差错要缮发差错通知单,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填报异常情况报告表。事后监督、事后检查人员不得到前台操作业务或检查。

4、县(市)局稽查人员每月应对监控岗位检查一遍,两个月对储汇网点检查一遍,适时开展突击稽查和专项检查。市局稽查人员每月应对市局监控岗位检查一遍,每季对市局储汇网点检查一遍;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局监控岗位检查一遍,抽查所辖县局50%的储汇营业网点;全年对储汇网点全部检查一遍;每半年对所属县市局金库全部检查一遍,并突击检查20个偏远的农村储汇网点;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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