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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交通安全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体师生都应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 门卫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条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同意后进出校门。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学校事先通知门卫,可以免于登记。
第六条 定期进校经商营运的外来机动车辆(校方购物免费送货上门的除外),经门卫审查同意后进出校门。
第七条 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九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听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条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
第十二条 学校正大门禁止停放货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家长接送学生应在校方规定地段。
第十三条 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追逐打闹。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慢行,遇到上、放学高峰时间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八条 行人在走廊、楼梯要靠右行走;不得在走廊、楼梯追逐、打闹、游戏;不得成群结队行走。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门卫、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勤。
第二十二条 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领导重视,有专人抓,校长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宣传有计划,班主任是计划落实的实施人。
3、学生时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学校的安全教育必须围绕学生来实行。
4、学生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学校应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学生,进行经常教育,对不听教育和劝告者进行警告和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与车主、值班人员、班主任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学校交通安全考核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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