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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减少损坏。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财产管理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教书育人,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
财产管理的任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及师生财产安全,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
一、 财产内容
(一)、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成批同类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质)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等。
2、各处室、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文件柜、桌、椅、沙发等物品。
3、教学楼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电脑、电教设施。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实验室内各类仪器、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非易损器材。
7、学生宿舍内床铺及各类电器、桌凳等。
8、其它固定资产。
(二)、非固定资产
1、各类办公用品、学生实验用药品、器皿等。
2、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体育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
二、 财产管理
(一)财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分管总务工作的负责人员,对全部财产负责。
3、各班主任、教师要对本部门本班级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班主任为本部门本班级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应由处室主任向分管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然后处室主任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购买。使用部门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财产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帐面原价、调拨价等记帐。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
6、财产管理要做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7、特殊情况如办公、教学需要进行财产调整,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同意后,有关负责人须经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财产的年核制度
1、学校的财产实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学年为一阶段,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学年初负责财产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末负责财产核实验收工作。
2、有关责任教师学年初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
3、总务处和电教室维修人员对各处室、部门财产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集中维修在寒、暑假进行,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
(四)、财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做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经有关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后勤的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年级、教研组报损,然后到总务处登记。
3、报废固定资产残值,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
4、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三、公物的借用与赔偿
(一)、公物私借与借转租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原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私人借用公物,出具借条时应按规定注明借用期限,并按期归还。
4、严禁私拿公物,否则按所拿公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扣发工资做为赔罚金。
5、学校教职工携带公物出大门必须持总务处开出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6、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经校长批准。
7、私人所借物品超出学校规定期限者,借用关系自动转为租赁关系,从超期下月起,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公物租赁费。归还后由保管人员通知财务人员从当月起停扣租赁费。
(二)、公物损失赔偿制度
1、教室课桌课凳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配备。定人、定位。谁用谁管,期末按班级点清数量交总务处验收。
2、学生人数增减,教导处把班级和增减人数通知总务处,由总务处增设或收回桌凳,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乱拉或自行调动桌凳。
3、发现学生不爱护公物,将桌凳乱刻、乱画、乱拉或人为损坏丢失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损坏程度,实行经济赔偿,木制课桌赔偿5-55元,课凳赔偿1-10元,铁制课桌赔偿10-65元,椅子赔偿5-35元。
4、电教、语音、实验设备要妥善保管,人为损坏要酌情赔偿;如果丢失要照价赔偿。
5、教室门窗玻璃要保护好。做到:上学开门窗,放学、放假关门窗,由当天值日生负责管理,责任到人。无意损坏酌情赔偿,属责任事故或有意损坏者加倍罚款。
6、住校生对寝室配给的床柜等住宿设备要严加爱护,做到定人、定位。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有意损坏除严加处理外加倍赔偿。
7、全校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准在花草上拉绳晒衣,有意损坏使花草树木致残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8、归还所借公物时,如发现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根据公物损坏程度酌情赔偿。
9、对非正常损坏的公物,谁损坏谁赔偿;找不到直接损坏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财产管理的监督
1、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分管校长和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财产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和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完全进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
五、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在校方主管领导。
吉水县乌江小学财产管理办法
学校财产是学校资金的实物形态,是保证教育、教学、办公和生活等的重要物质条件。延长学校财产使用年限,提高其使用效率,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全校教职工和学生都有责任与义务管好用好学校的财产,防止浪费和损失,充分发挥学校财产的潜力。为了切实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强化财产管理意识,增强责任心,确保校产安全,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制订乌江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一、校产管理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各班教室、专用教室的桌椅及有关设施,开学初由学校负责统一配置和调整。
2、学期初由各班主任、专用教室的负责人向总务处办理财产接管手续,填写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管理人和分管领导各存一份。
3、各教室的清扫用具由各班组织学生自行解决,教室、寝室门锁每学年初分发一把。如不慎遗失或损坏,由各班级自行添置,学校概不补发。
4、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公物使用习惯。
5、实行校产使用责任制。学生课桌椅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不干胶或故意损坏。教室日光灯指定学生专人控制,节约用电,放学后值日生要关闭门窗,电视机等设备要切断电源。各班级在管理中如发现有公物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扣班级日考评分,并负责赔偿。教室内财物因遗失或非正常损坏,均由该班负责赔偿(赔偿办法见“校产校具损坏赔偿制度”)。损坏后要主动上报总务处,并书面提出更换或维修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总务处不定期对各班级公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隐瞒不报或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将给予从重处理。
7、班主任要经常巡查教室,发现财物损坏问题及时处理。
8、各班安排一名班干部协助班主任做好公物的管理,班级公物管-理-员每天要检查公物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班主任。
9、校产自然损耗由班主任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总务处认可,安排维修或更换,原则上不赔偿。人为损坏必须在赔偿后安排维修或更换。
二、校产损坏赔偿制度
1、学校校产、物资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起着保障作用。学校公物人人要爱护,珍惜劳动成果,体现文明道德。
2、校产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教室内的由各班级负责赔偿。
3、赔偿分为现金和实物两种形式。现金赔偿款由总务处开具赔偿交款单,到学校财务室缴款开发票。实物赔偿由损坏者在限期内负责修膳或自行购买(必须保持接近原样或原有功能)。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偿处罚:(赔偿金为破坏价值的2~3倍)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校产确属自然损坏,原则上不列入赔偿范围。
6、如因学生无法控制而造成的校产损坏等,酌情进行处理。
7、赔偿标准以现行市价为依据,酌情另收人工费。图书、体育器材、实验器材、电教网络器材、音乐、美术、劳技器材等损坏,根据情节,按实际修理费或采购价赔偿(由各室保管人核价)。
三、储藏室物品保管制度
1、物品采购与保管人员必须分设,严格分工,职责明确。采购人员只负责购买,保管员负责物品的保管和使用。
2、保管员负责对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卫生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保管、发放和新购物品的验收、分类登记入库。凡手续不全,或私人物品,不得入库。
3、保管员要准确掌握存货品种、数量,每学期进行全面、细致的盘点,并根据使用数量填写各种物品的采购计划,报分管校长审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安排采购。
4、物品保管时,要分类摆放整齐,避免物品因挤压、受潮霉变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物品正常损耗,保管人员要及时提出损耗物品清单,经分管校长审查后消帐。
四、物品领用制度
1、为充分发挥各种物品的使用效率,减少积压和浪费,领用一般物品的领取人应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后,方可领用。
2、领用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须经总务处负责人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领用。
3、领用仪器设备的配件、常用工具、可回收利用或有环保规定的物品时,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领用数量不超过旧的数量。如属首次领用的,必须在领用登记台帐上注明。
4、领用物品时,发放人(保管人)必须按领物单如实登记入帐,领用者核实签字后方可发给,否则不予办理。
五、物品借用制度
1、学校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个人未经允许一律不准携带出校或长期借用。
2、学校物品因工作需要携带出校或外单位借用,需经分管校长批准、总务主任签字后,经保管员登记后借用,并限期归还。借用到期的,由保管员及时督促归还,逾期不还的,由总务主任及时督促,并报告分管校长,及时研究、处理。
3、个人借用学校物品,需在总务处申请登记,向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用毕立即归还。如果需延长借用时间,应提前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借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如延期超过一星期的,需经分管校长批准。贵重物品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4、总务处对借用物品要做好登记,记录借用人、日期、用途、归还日期等。
5、物品借用完毕归还时,要完好如初且放置到原来的位置,做好归还登记。
6、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需将本人借用的物品还清,由总务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或退休手续。
7、借用人要将所借物品妥善保管,如损坏或丢失,视损失大小,按赔偿制度规定予以赔偿。
8、公物在正常教学或办公使用中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备案,视责任情况予以赔偿。
9、物品丢失、损坏应书面说明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由分管校长做出赔偿或处理决定,并办理物品注销手续或进行修理。
10、外单位人员或个人借用、租用的本校物品发生丢失、损坏,一律按赔偿规定照价赔偿,并办理物品损坏登记或注销手续。
11、凡隐瞒情况不报者,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总务主任提出意见,分管校长做出处理决定后,借用人必须执行。
六、校产检查制度
1、要建立必要的校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校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校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
2、校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3、校内所属各室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各室凡有新增固定资产,均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校总务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4、建立健全校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室责任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5、对校产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6、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购置各类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8、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校长批准,总务处备案(一般适当收取押金)。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9、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10、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各室调整时,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分管校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归还所用固定资产。
11、学校建立校产清查制度。总务处每年末(或学年末)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12、学校应保证固定资产采购、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使用,为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提供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修购基金,以补充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七、校产管理人交接制度
1、各级校产管理人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2、各级校产管理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离职、调动的,必须与会计、校产管-理-员及各处、室、个人核对所管校产的物资账册和所管财产,必要时,会同接替人员共同进行校产物资的盘点;
3、原校产管理人调离,仍必须对学校或个人管理的资产负责,有责任配合学校进行资产建帐,说明资产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资产实物。任何人不得以已调离学校或原岗位、或以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为由,不配合资产建帐工作。
4、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财产物资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2)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类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5)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处、室、班级校产责任人移交,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监交;学校校产管-理-员移交,由分管校长监交,总务主任和主办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6)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不许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
(9)前任移交的问题,后任有责任协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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