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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惩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减少“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率,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项目部及其全体员工。
第二章 违章处罚程序
第三条 项目经理对职能科室、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违章处罚程序是:项目部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安环科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科室、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执行罚款决定。
第四条 项目部安环科对施工队、班组及队长、班长、作业人员的违章处罚程序是:安环科提出处罚意见,经项目部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施工队、班组及队长、班长、作业人员执行罚款决定。
第五条 违章处罚以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违章处罚金用途
第六条 项目部组织检查和安全监督人员日常检查作出的处罚决定,由项目部安环科下达违章处罚通知单,直接在责任人当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或使用现金直接上交项目部财务科,用于本单位安全奖励。
第四章 处罚细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项目经理按情节轻重对职能科室、部门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罚款100-1000元。
1、不按规定组织召开HSE会议。
2、对全年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含能源管理、分包方管理)无计划、无安排。
3、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未明确危险点源、重点要害部位及防控措施。
4、安排无证的(含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单独顶岗作业。
5、不按公司《HSE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频次、层级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6、未组织编制“两书一表”、风险评价报告、风险削减措施、应急预案等作业文件;没有对以上作业文件进行培训或交底。
7、未进行应急演练。
8、未按规定保持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内部审核不符合项超过5项,外审不符合项超过一项。
9、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所需资源落实不到位,有造成事故的可能。
10、袒护、包庇责任者,不按规定对责任者(含分包方责任者)进行处罚或扣减作业层安全风险抵押金。
11、放射源库、油漆仓库、安全报警装置、大型脚手架、生产装置区动火防护等重要安全设施未组织验收。
12、对发生的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13、未编制技术措施就安排施工;对员工提出的不安全隐患或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
14、未组织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查体或炊事员未持健康证上岗。
15、放射性同位素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许可、准入、运输等手续,或许可登记证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审验而逾期使用。
16、放射源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要求。
17、起重机械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大型吊装无吊装方案;在风力大于6级、雨雾雪天气强行进行高空和吊装作业。
18、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配发到班组。
19、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坚持原则,发现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听又不及时上报。
20、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1、车辆未配置车载灭火器;动火点、仓库、食堂操作间、液化气站、集中供气站、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未配置消防器械。
22、没有制定能源管理规定;没有在每月25日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送HSE综合信息报表和能源报表。
23、没有对新入厂、新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4、未按要求组织安全交底或交底面达不到100%。
25、不能及时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手套、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救护器材。
26、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或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高空交叉作业没有防护隔离措施。
27、对于压力容器、探伤机、龙门吊吊车等特种设备,没有做到每月检查。
28、运转机具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损坏;需送检设备未定期送检。
29、大型机械设备未实行专人负责制、未挂牌标识;各类设备缺少安全操作规程。
30、施工生产场所的坑、沟、池缺少盖板或围栏。
31、危险作业区域(大型设备和构件吊装、射线探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电气耐压实验等)不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和监护人。
32、保险丝用铜丝等代替,用电设备、设施缺少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或接地、接零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原则。
33、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各种设施未采取防静电、防雷击措施,或使用的电气设施不防爆。
34、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明确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35、动火点和易燃易爆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罚款500元。
36、生产装置区检修作业,污水井、地沟等未采取封闭措施。
37、特种设备未定期进行检验。
38、施工过程中的废水(液)、废气、固体废物未达标排放。
39、施工生产场所攀高用钢梯焊接开裂、固定不牢,阳台、屋面高空操作台临边无防护。
40、封闭空间作业不进行氧含量分析、不办理作业许可票、不安排监护人。
41、食堂操作间和员工餐厅苍蝇较多,地(墙)面不清洁。
42、没有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不能保证安全专项资金供应。
43、强令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项目部安环科对施工队、班组及有关施工队长、班长罚款100-500元,对作业人员罚款50-200元。
1、不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2、进入工作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打锤时戴手套,或二人对站打锤;打磨不戴防护眼镜。
3、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不扎紧衣袖口、女工不将头发束进帽内。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安全绳。
5、高、窄预制件摆放时没有防倾倒措施。
6、在金属设备构件上架设临时照明线路,不采取绝缘等保护措施。
7、现场临时用电设施使用前没有经过检查验收;电气工作人员无证独立作业。
8、进行电气作业和机械修理,未切断电源或未在控制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的警示牌,且没有专人监护。
9、出现保险丝用铜(铝)丝等代替;用电设备、设施缺少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或接地、接零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规定等违章现象,电气维护人员不及时整改。
10、施工生产、工作场所、休息场所私自乱接乱拉照明、取暖及其它用电线路,未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或采用明火取暖。
11、班组每天进行安全讲话,每周进行安全小结,但没有安全讲话记录。
12、酒后上岗、睡岗、脱岗、工作中打闹。
13、行驶中的吊车驾驶室外坐人;吊物从人体上方经过。
14、吊装作业选用吊卡、索具不合理,没有采取保护钢丝绳不致损伤和滑脱的措施。
15、不按规定方法吊装、不拴溜绳,造成吊装件坠落。
16、在吊起的工件下方、吊车扒杆旋转范围内和受力导向滑轮夹角区域内停留和通过。
17、非专业起重工指挥吊装,或吊装过程中未使用指挥哨。
18、高空作业人员不走规定线路、随起重吊物一起上下;在高空吊蓝内作业,安全带不挂在吊车小吊钩上。
19、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未采取隔离措施。
20、高处作业场所传递工具或携工具上下,既不使用工具袋又不采取安全措施。
21、高处作业人员随意向下扔废料、杂物;高处动火(电焊、气焊、喷灯等)时,对下方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22、动火作业区域内可燃物没有清理干净,在禁火区内吸烟。
23、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拿着燃烧的焊把行走或将燃烧的焊把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24、气带老化、破损严重未及时处理仍在使用;或使用裸露的电焊把线、绝缘损坏的电焊把钳。
25、放射性工作人员未配备个人计量仪及其他违反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
26、车况不完好;驾驶人员无内部准驾证驾驶车辆。
27、休息室、电焊机房、工具房等不整洁、不干净。
28、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和安全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凡违规一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罚款50至200元。
第五章 奖励规定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200-1000元奖励。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的。
3、积极组织或参加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4、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章”,是指违反国家、地方、上级、业主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但没有造成事故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项目部安环科负责解释。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1 目的为了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增强各级领导及强全体员工,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违反公司管理文件汇编中所有规章制度及“行为准则”的处罚。
3 职责
3.1 各主管副经理负责本部门所有人员的考核及处罚情况,对违者的处罚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得营私舞弊。
3.2总经理负责对各副经理的考核及罚款处理,并负责监督和抽查各副经理对本部门人员的考核情况。
3.3 在监督和抽查过程中,当总经理发现某部门的人员有违规现象,或者发现某部门副经理有营私舞弊现象,该副经理与责任者负有连带责任,应按本规定的相应条款同时进行处罚。
3.4 会计在每月开资前,负责各方面罚款的统计工作,报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交出纳进行扣款。
4 处罚
4.1 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4.1.1没有履行部门或个人职责,对企业或顾客造成一般损失和伤害的,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0%的罚款。
4.1.2 没有履行部门和个人职责,对企业或顾客造成严重损失和伤害的,对责任者除应进行相应的处分外,并处以月工资20%—40%的罚款。
4.2 财务管理制度:
4.2.1 对违反现金管理6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5%的罚款。
4.2.2. 对违反银行存款管理5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5%的罚款。
4.2.3 违反存货管理5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2%—5%的罚款。
4.2.4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5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2%—5%的罚款。
4.2.5 违法会计档案及财务印鉴管理6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5%的罚款。
4.2.6 违反财产盘点管理3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2%—5%的罚款。
4.2.7 违反发票使用管理9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0%的罚款。
4.2.8 违法财务人员交接管理4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0%的罚款。
4.2.9 违反收付款管理2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0%的罚款。
4.2.10 违反应收账款管理3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0%的罚款。
4.2.11 违反差旅费管理2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1%—3%的罚款。
4.2.12 违反交际应酬费用管理规定的,对超出部分费用由责任者自己承担。
4.3 银行支票的使用细则:
4.3.1银行支票的使用细则中共有10条规定,对违反其中任意一条的责任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3%—5%的罚款。
4.4 印章、证件管理制度:
4.4.1 因业务需要由各部门保管使用的印章、证件,如没有实行登记备案或没有执行使用申请手续的,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0%的罚款。
4.4.2 印章、证件、介绍信,如有丢失、损坏或盖章不清晰严重损坏企业声誉,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10%—15%的罚款。
4.4.3 公司对所有印章、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备案,载明印章名称、印文、印模和保管人姓名、保管地等,如登记造册内容缺项或与实物不符,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2%的罚款。
4.4.4 因特殊业务需要借用印章、证件的,如没有执行审核和审批手续,保管人私自将印章或证件借出,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10%—15%的罚款。
4.4.5 需用印章时,必须填写使用印章审批单,经相关人员批准后方可盖章,如未经审批手续即盖章的,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5%的罚款。
4.4..6 私自滥用印章、证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责任者按造成损失金额的50%进行罚款。
4.4.7 对停用的废印章如没按规定及时收回的,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的罚款。
4.4.8 开具介绍信需经审批和登记手续,如没有履行上述手续且开出手续的,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的罚款。
4.5 文件控制程序:
4.5.1 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所收集的文件资料,如有遗漏或不及时的,查其原因、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0%的罚款。
4.5.2 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所保存的文件资料,必须建立文件清单,清单与文件必须相符,每发现1—5处不符,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1%—5%的罚款;每发现6—10处不符,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6%—9%的罚款;发现11处以上不符的,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10%—15%的罚款。
4.5.3 各部门控制的文件要责成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审、更新,如发现没有按时评审更新的,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0%的罚款。
4.5.4 在更新文件的同时应更改文件清单,如未更改文件清单,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的罚款。
4.6 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设计开发服务文件评审程序:
4.6.1 对应该评审的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设计开发服务等文件,未经评审即签订和使用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10%的罚款。
4.6.2 对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设计和开发服务文件等,未按评审程序评审,或评审不及时后补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的罚款。
4.6.3 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的,主持人或相关副经理应做好评审记录,如无评审记录,每发生一次,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的罚款。
4.7 电脑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4.7.1 电脑使用人应保持电脑的日常的卫生工作,每发现一次卫生情况不符和要求,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2%的罚款。
4.7.2 电脑使用人,在操作电脑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操作程序,如果违反操作程序致使电脑损坏,视电脑损坏程度,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5%—15%的罚款。
4.7.3 电脑使用人在外出办公或因其他事宜,离开电脑超过一小时以上,就应关机(包括显示器),每发现一次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2%的罚款。
4.7.4 电脑的主要负责人,应每半月对电脑进行一次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原则上为15天最多不超过18天),每发现一次未按期维护、并记录或事后补做的,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的罚款。
4.7.5 对保密级别确定为甲级或乙级的,要求刻光盘或存放到17号电脑的文件,如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的罚款。
4.7.6 对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的罚款。
4.8 公司车辆购置、补贴、使用、维护的管理规定:
4.8.1 任何情况下严禁酒后驾车,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4.8.2 如持车者违约,需反还公司实际支付的贷款额,公司同时停止支付剩余部分的贷款。如持车者不能满足公司的工作需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公司不再支付贷款。
4.9 办公车辆管理制度:
4.9.1 办公车辆使用前必须先填写用车记录,统一安排。如发现没填写用车记录私自领车外出的,对司机和责任者处以月工资3%的罚款。 4.9.2 不得用办公用车办私事,如办私事需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如发现用公车办私事的,对司机和责任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3%—5%的罚款。 4.10 考勤管理办法:
4.10.1 迟到:一次处以月工资1%的罚款,迟到超过一小时处以月工资2%的罚款。
4.10.2 病假:一天处以月工资1%的罚款,每增加一天增罚1%;病假可抵扣带薪假期。
4.10.3 事假:一天处以月工资1%的罚款,每增加一天增罚1%;事假可抵扣带薪假期。
4.10.4 旷工:一天处以月工资10%的罚款,三天按自动离职处分。 4.11公司办公区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11.1 每天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未关好所有的灯具、空调、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电源开关、窗户及锁门,对责任者每项处以月工资3%的罚款。
4.11.2每天早晨必须在8:00以前完成清扫工作,违者处以月工资1%的罚款。
4.11.3按照“个人办公区、分担区环境标准”每周经检查评分、月累积总分排为后三名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1-3%的罚款。
4.11.4使用大、小会议桌后,要恢复原貌,违者每人每次处以月工资0.5%的罚款。 4.11.6在茶几上用餐者,每人每次处以月工资0.5%的罚款。
4.12行 为 准 则
4.12.1举止:穿着得体,提倡穿正装,不得过于休闲。接人待物举止优雅大方,违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1% — 3%的罚款。
4.12.2用语:轻声交流、语言规范、提倡普通话、接拨电话语言简捷,违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1% — 2%的罚款。
4.12.3卫生: 随时保持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违者按本处罚规定第4.11.4条规定罚款。
4.12.4时间:不迟到早退、午休不超时,外出办公要告知领导;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处理私事;不使用电脑打游戏、聊天;工作时间不饮酒,对违者在本处罚规定第4.10条考勤管理办法中有规定的,按第4.10条中规定处罚,在4.10条中无规定的对违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2% — 5%的罚款。
4.12.5业务:不得办理公司以外业务,不得对外兼职;不得私自收取顾客馈赠佣金;保守企业机密,不得私自翻阅他人文件;对公司的文件、财物不得私自出借,违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2% — 10%的罚款。
4.12.6效率:认真守时、提高效率、当日事当日毕、汇报和安排工作简明扼要,违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0.5% — 2%的罚款。
4.12.7安全:不得随意拖拉电源、乱扔烟头,下班前要检查门窗,违者(下班时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视情节处以月工资2% — 5%的罚款。 4.12.8节约: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充分利用复印纸,随时关闭不用的电器,合理使用车辆,对车辆按本处罚规定第3.9条中规定执行,其他对违者视情节处以月工资1% — 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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