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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家-安-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局机关的自身建设,努力创建文明机关,使干部职工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工作效率高、纪律作风硬的良好形象,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实行学习责任制度。学习由政工股负责组织,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本单位学习责任人,督促本单位的理论、业务学习,办公室负责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各股室负责组织业务知识学习内容。
2、集中学习要有翔实的记录。要对学习时间、内容、考勤情况等认真进行记录。
3、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全年笔记字数一般职工不得少于1万字,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少于1.5万字,每半年对个人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其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严格学习考勤。全体干部职工要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集中学习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准迟到和早退,因事因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者要向分管机关领导请假。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制订学习计划,除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外,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 8个小时。
5、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知识学习相结合,辅导讲课与会议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觉学习相结合,参与上级培训与下基层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干部”创建活动。
6、鼓励干部职工进行学历培训,拓宽知识面,对参加自修或函授学习的干部职工,在时间上予以保证。
二、会议制度
1、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⑴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主持人可临时决定召开。党组会议参会人员为党组成员。
⑵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由书记(局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提出。党组成员认为必须由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可在会上提出讨论。
⑶凡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决议后,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2、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⑴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月初或月底进行,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参会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中心、队负责人。
⑵局务会由局长主持或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会议议题主要是总结、汇报上个月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个月的工作任务,以及其他需要经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⑶局务会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与会者应积极发言,各抒已见。围绕议题认真开展讨论,凡属局务会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相关股室必须按期完成,凡属局务会决定的事项,相关股室必须坚决执行,凡属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的,要根据会议的要求,完善材料,提出方案,适时提交县政府研究,凡属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转交。
⑷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局务会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做好执行情况的反馈和督办工作。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局党组书记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中心、队和联系国土资源所的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股、室、中心、队、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⑵组织党员和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⑶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五不许”规定,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十项为民措施”、“五条禁令”和宣恩县国土资源系统文明执法暨行风建设倡议。
⑷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3、干部职工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以下“九不准”。
①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行政执法、土地整治项目及其他国土资源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活动;
②不准违反规定介绍或指定土地整治及其他国土资源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③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④不准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以及干预和插手下级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及人事调整工作;
⑤不准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要求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⑥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⑦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入股办矿、经商、办企业;
⑧不准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配偶、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国土资源管理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以上“九不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停薪待岗,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5、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
四、工作制度
1、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对拿不准的问题应先请示,再作决定,避免在处理答复时出现政策性失误。若因工作不负责任,草率从事,自作主张,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外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2、切实加强工作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严禁各行其事,各自为政,保持上下一致,政令畅通。
3、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养成朴实的思想品德、求实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文明办公,礼貌待人,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4、听从指挥,服从组织安排,凡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拒不上岗者,自安排时间之日起视为旷工,达一个月以上者,以自动离职论处。
5、各股、室、中心、队、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各行其是。
⑴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向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对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以确保运用法律适当、处理结果公正。
⑵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程序呈报审批。凡须呈报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股室审核完备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查把关,局长签署意见后报批。各项收费实行公开化。
⑶土地登记必须以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严格执行现行土地登记规定,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土地登记(转让、出租、抵押)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登记发证。有关地籍资料必须及时归档,不得遗漏。
⑷探矿权、采矿权的授予、变更、延续、歇业、注销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进行审批;办理采矿登记原则上自收到采矿登记资料30日内应作出答复;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招拍挂程序实行有偿出让,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有关规定由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由县局统一征收,任何人不得乱开口子,予以减免。
⑸国土资源所要切实加强对省、州、县确定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工作,认真落实监测预报责任制,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按要求及时上报,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地质灾害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
6、认真接待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对来信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做好记录,建立信访档案,坚持分级负责,落实专人,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来信来访不准敷衍塞责,拖延不办,对不认真调查解决或解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五、内部会审制度
1、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局长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参加会审单位包括股、室、中心、队和相关国土资源所,会审人员中必须有多数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2、审查内容
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⑵建设用地申报、土地出让;
⑶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与资产处置的审批;
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
⑸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登记;
⑹其他事项。
3、会审程序
⑴有关业务股、室、中心、队提出会审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会审时间;
⑵有关业务股、室、中心、队经办人员介绍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⑶与会人员讨论、研究、分析情况;
⑷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与会人员的讨论情况,确定办理意见;
⑸会审承办股、室、中心、队制作会审记录。
4、会审时限
⑴各股、室、中心、队指定专人受理申报资料,受理人首先对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和登记。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退回原申报单位或个人。
⑵按照各自的职责,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会审。
⑶会审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如申报资料在会审中未通过,应在申报登记单上注明原因,退回原申报单位或个人。
⑷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对重大项目和省州限期办理的急件实行特事特办,即相关股、室、中心、队应在1个工作日内拿出审查意见。在3至5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并办结。
六、出勤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应坚持严格的考勤制度。上下班必须自觉到办公室签到,因事外出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通知办公室记载考勤。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或提前下班的视为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20元,上下班都未签到者,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工资50元。不准代签或补签,代签一次扣工资20元,补签一次扣监管人员工资20元,每月由办公室专管人员开出通知单交财务扣出,办公室专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坚持严格考勤制度,发现一次扣考勤人员工资20元。
2、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就餐、串岗和上网玩游戏。上班后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股、室、中心、队负责人说明事由及去向;各股、室、中心、队负责人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分管领导说明事由及去向并告知办公室;局领导班子成员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局长说明事由及去向并告知办公室。局机关在上班时间内,每星期不定时的由分管机关领导或政工人员抽查在岗情况,若检查不在岗位的(因公外出者除外),每次记旷工一天,并由局办公室按月通报。
3、坚持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病、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到办公室登记后,方能离开岗位。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报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须报主要领导批准。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假不请续假或不销假者,视为旷工。
4、实行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分管领导同意,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补休。
5、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下乡,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县外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局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或下乡,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进出应在办公室登记。
6、办公室每天做好考勤登记,注明出勤情况,每月将出勤情况汇总、通报、存档,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无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有关法律处理。
七、办公用品购置制度
1、办公物品实行统一购置,分别管理的原则,实行领用登记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办公物品的购置,财务股负责发放登记,专用办公物品由使用该物品的股室负责管理,贵重或易损办公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
2、建立健全实物登记帐,办公室负责将全局(包括中心所)的办公实物核对清楚并登记造册,防止办公物品流失。
3、工作人员调动,须对照台帐将办公物品移交清楚,不得私自将其带到新的岗位。
八、接待制度
1、所有接待一律归口办公室管理,本着热情、周到、节俭原则办理,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各股室、中心、队因工作需要需在外就餐(城区以内)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实行现金结算。
2、凡来局检查工作及办事确需安排生活的,由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确需外出就餐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填写《接待通知单》,在外就餐一律现金结帐,一星期内报销。国土资源所人员来局办事的(除会议外),不安排陪餐人员,由办公室填发《接待通知单》在指定餐馆就餐,财务股统一结算;陪餐人员由局分管领导指派,原则上由对口股室人员负责陪餐,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
3、基层所职工到局办公事,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住宿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无特殊情况,所里不核销住宿费。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因工作需要用餐按下乡人数每餐每人30元标准核销。
4、招待用烟必须经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经手人签字发放。
九、车辆管理制度
1、局机关小车为局领导的工作用车,本着“先主要领导后其他班子成员、先上后下、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工作用车前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备车,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司机不得擅自出车,如擅自出车其费用及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司机负责。司机每天必须据实记录出车日记,每月交由办公室审核。股室工作人员出差、下乡需用车,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
2、燃料费实行加油卡管理,专车专卡。如出现将燃料加入其他车辆,按所加燃料费用的2倍进行处罚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外单位或个人用车,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其出车费用由用车单位或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调度,其费用自理。
4、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对该车司机给予扣工资50元的处罚。
5、司机必须爱护和保养车辆,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本着节约的原则,能自修则自修,不能自修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财会人员统一结帐。如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赔偿。车辆实行定点清洗,洗车费由办公室与定点方协商,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干净卫生。
6、车辆回局及节、假日期间,一律停放车库并关门上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出,不得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严禁公车私用。凡私自出车造成违章和事故者,责任自负,并扣除当年工作奖金。
7、司机在不出车时,要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下班按时在办公室签到,不得随意迟到、早退。
8、司机出车,必须带齐各种证件,如因证件不齐或违反交通规则受经济处罚,其罚金由司机承担。
十、公文处理制度
1、来文处理
⑴凡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来文(包括传真和各种会议材料)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
⑵按县局统一模式设置来文登记簿,登记应做到完整、清晰、美观、不错、不漏。
⑶文件登记后,办公室迅速填制“文件处理单”送领导批示。
⑷文件批示并反馈到办公室后,办公室应按批示意见迅速转办、督办落实,原件由办公室收存,转办应提供复印件,在登记簿“备注”栏中注明复印份数。
⑸为便于备查,平时文件分类进入文件夹,年底归档。
⑹涉密文件领导阅示后,办公室要迅速收回并进入涉密文件专柜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外传、外借,更不得为他人出示复印件。
2、发文处理
⑴发文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按程序拟稿、审核、签发。
⑵严格审核文稿,确保公文质量。股室文字材料均自己起草打印,各种文稿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并填制发文稿纸后送领导签发。
⑶认真做好发文登记,登记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清晰。
⑷公文印制必须使用标准格式,统一用A4纸或A3纸双面打印,要有成文日期和用印。
⑸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越级请示,不得直接送给领导者个人,应由办公室登记处理后,送有关领导批示。
⑹各所上报的各项文字材料必须打印盖章,做到整洁规范。
⑺搞好文件的归档保存。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认真搞好立卷归案,当年形成的档案资料,各所、各股室要于次年2月底前登记造册、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各类档案资料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持有合法证明,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查阅。
3、档案资料实行有偿利用。利用档案资料必须用于指定的目的,注意保密。需摘抄、复印的,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有规定收取费用后摘抄、复印。档案资料不得外借、转借。
4、各所所长、股室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加强档案管理,档案若损坏和丢失,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十二、保密制度
1、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以及国家、省、州、县有关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并积极向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2、各股(室)、中心、队所产生的属于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等均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并在秘密事项载体上标出密级和保密期限。
3、局机关收发、传阅和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并登记、编号,存放在保密文件柜内;局各股(室)、中心、队传阅、利用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专人保管,按时交还,不得横传,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4、涉及国家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原则上不得用传真方式发送,不得从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和电子邮件传递秘密事项。外送秘密文件资料和统计报表(软盘)要做到文件不离人。一旦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向局办公室报告。
5、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对外投稿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业务秘密。严禁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
6、借阅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和资料,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未经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文件、资料。
7、不准带秘密文件、资料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翻印、复印和对外提供秘密文件和资料。
8、按照“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的原则,各各股(室)、中心、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公开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业务秘密,做到保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保密。
9、各类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归档,不得随意堆放。按照档案规定和经领导批准销毁的文件、资料,由保密工作人员送到县保密局指定的地点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文件、资料、刊物或随意倒入垃圾堆。
10、各各股(室)、中心、队负责人要经常对其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养成保密的良好习惯。
十三、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局党政印章由办公室保管,监印;各股、室、中心、队的印章和专用章,由股、室、中心、队负责人保管;各所行政印章由所长保管。
2、用印、监印,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⑴打印的文件,根据局领导签发,按应发份数盖印;
⑵一般业务工作用印,按照局领导分工,实行谁分管谁签批的原则;
⑶事务性工作如证明信、介绍信及各类统计报表等,由有关业务股室或国土资源所报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盖印;
⑷凡重要情况的上报、各种合同的签订和各种诉讼案件的起诉与应诉等重要事项由局长签批后盖印;
⑸各股、室、中心、队和国土资源所行政印章应严格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出具便函、证明等;
3、禁止在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上盖印;
4、异地带用印章须经局长批准;
5、印章丢失,管理人员必须对其后果负责;
6、印章使用办公室应作好登记。
十四、节假日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及时处理来电、来访,凡遇重要情况及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报告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按时做好交接-班。注意财务室、微机室、档案室、车库等重点部位,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凡是在当班时间内发生责任事故,由当班人员负责,扣发值班人员当天工资并处罚50—100元。对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追究当班人员的责任。
3、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或无故不值班,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4、值班人员要爱护公物,保证室内各种用具、设备完好无损,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前认真搞好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十五、计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计生专干经常抓。
2、凡本单位干部职工或住在院内的其他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计生管理规定,对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建立台帐,摸清节育情况,督促定期检查,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坚持软件硬件一齐抓。凡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计生专干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及时准确按要求上报计生工作的各种报表,年终考核,必须达到优秀。
十六、综治安全卫生制度
1、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内保组织,抓好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做到局机关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2、严禁打牌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凡因打牌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受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年终奖励。
3、提高警惕,搞好群防群治,对外来人员必须询问盘查,确保机关平安和-谐。
4、各股(室)、中心、队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其他灾害事故发生,下班前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气源,冬季烤火要做到人走火灭。财会人员要妥善管好现金及各种票据,办公室不得存放现金,严防丢失和盗窃事故发生。若发现丢失或盗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若属人为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若发现下班灯火未灭,门窗未关者,每发现一次处100元罚款,并记入平时考核记录。
5、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花草,保持室内外整洁,随时保持楼梯间、走道、办公室以及蓝球坝等地清洁卫生,不准随意堆倒垃圾,乱丢废纸、果皮、烟头,乱泼污水等,影响机关环境卫生。
6、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十七、后勤管理制度
1、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其综合职能作用,搞好内保、水电、房屋、物资、车辆及清洁卫生等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2、局机关所需要的各种办公用品及物资,由办公室据实列计划报分管机关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按实际需要登记发放,严禁先斩后奏。
3、财务人员对县局所属资产分别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填写“资产使用卡”,并建立签字领用制度。所有干部职工要负责保管、倍加珍惜办公用品及设施,若有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责成当事人赔偿。
4、本部门所属人员对单位的动产或不动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而无擅自作价变卖或任意处置权,更不得私自侵吞或无偿占用,否则,由当事人照原价赔偿。
5、单位电话是上下级信息交流,工作安排及传达指令的必备通讯工具,任何人不得长时间进行通话占用,不得私自进行长途通话。凡因公事进行长话联系的,由办公室登记执行。
6、各股、室、中心、队、国土资源所的资料自行打印,凡擅自在其它地方打印的,其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负责,确需在外打印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7、切实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积极营造一个安定、团结、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局机关各部门间、邻里间、同志间要讲奉献、顾大局、团结共事、互相协作,确保机关各项工作快速、高效运转。
十七、附则
1、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2、本制度由局督查组负责解释并执行。
吉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全县各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我县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三、全县各学校在教科局的领导下,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教育教学的关系。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县教科局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教科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及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演练;
5、组织各类安全培训,提高教育系统安全管理队伍业务素质;
6、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情况。
二、安全工作“包联”责任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达到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目的,真正把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工作“包联”责任制度。
二、“包联”形式:局领导包片,股室负责人包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包年级(班级);各联校领导成员包小学。各包片包校人员要经常督查所包片、校的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的“包联”由教科局办公室行文明确,学校的“包联”人员由学校确定并报教科局安全股。
四、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的“包联”责任奖惩由教科局考核兑现,学校行政人员的奖惩由各校考核兑现。
五、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每季度到所包片(学校)督查不得少于1 次;学校行政人员要经常到班级(小学)进行督促检查。
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安全工作调度会。全县性的学校安全工作调度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召开。参会人员为、县政府有关领导,教科局有关领导,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主要议题是调度和通报一段时间全县各中小学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
二、安全工作例会。学校安全例会每月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召开。参会人员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全体成员、班主任(中心小学为各校校长),主要议题是通报上月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安全工作。教科局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参会人员为局机关包片联校全体人员、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学主任及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主要议题是通报上季度安全工作情况,部署下季度安全工作。
三、联席会议。根据各季度、时段特点,针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专题,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就专题内容展开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适时通报情况。
四、安全工作信息制度
一、各学校每月 20 日前向教科局安全股书面报送本校安全情况。内容包括:安全工作月报表、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和事故报表等。
二、各学校每年 6 月底前向教科局书面报送本校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安全工作安排;12月底前报送全年安全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工作计划。
三、教科局安全股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县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四、教科局不定期发布安全工作动态,报送市教育局和县有关部门。
五、全县重大安全活动、会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情况,由教科局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对外公布任何情况,不得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五、安全工作督查检查制度
一、督查检查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国家、省、市、县安全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及制度建立情况;
(五)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六)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学校常规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履行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进行督查检查的事项。
二、督查检查工作由教科局组织,有关股室参加;各学校也要组织对本校的督查检查。
三、督查检查方式
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检查整改要求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二)检查、督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受检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单位备案。受检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检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落实,实行“编号登记、 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设施,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验收,方可恢复使用。
五、责任追究
(一)学校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跟踪落实,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督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检查报告,督查检查报告要存档备案,同时,要及时总结,向被查单位通报督查检查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二)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
(三)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前要制订检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不得影响受检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各学校对安全工作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六、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 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对全县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 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上报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教科局报告,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实施相应的救助或防护;教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二)凡发生伤亡事故,学校和教科局都要按事故快报表格式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三)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乡镇和教科局同时通知劳动保障、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
(四)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后,各校要随时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每日呈报一次情况,直至处理完毕。
(六)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制定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教师进修校。
第三条 凡因安全工作不达标被“一票否决”的学校,取消该校本年度综合评奖资格,挂“安全工作不达标”警示牌。该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不能参加年度先进个人评选。同时,除按行政问责规定接受问责外,要向教科局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实行诫勉谈话,学校缴纳安全管理责任金。安全工作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学校,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降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学校的安全工作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不足70 分的(100分制);
(二)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其他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如踩踏事故、群体食物中毒、群体非法上访等)的公共安全事件的。
第五条 教科局安全股组织对各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提出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学校建议名单,报教科局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由教科局安全股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工作警示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责任制,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是专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各校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改完成的;
(四)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县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
(五)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或措施不力的;
第四条 约谈前,由教科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被约谈人须按时参加约谈。
第五条 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所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安全工作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的给予回答;
(三)约谈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应针对某一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四)约谈会须形成会议纪要;
(五)被约谈人应当根据约谈会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后的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科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条 对约谈会提出的要求落实不力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由教育局予以通报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当年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约谈后,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所在学校当年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本谈话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由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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