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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库房防火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单位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各类事故隐患
4.组织消防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条文保单位及文物库房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
第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扑救。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险扑救。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
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
第十四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单位的消防责任人由所长担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 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八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
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订情况;
2.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的保障措施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人员管理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情况;
2.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
3.工作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情况;
4.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值班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通道
1.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设施建设情况;
2.火灾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5.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6.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2.用于文物保护必要的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规范安装敷设,是否采取有效阻燃措施;
3.对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4.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管理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
1.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记录;
2.火灾隐患整改结果;
3.《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内容和归档情况。
(七)周边防火环境
1.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可能引发文物火灾危害情况;
2.对周边可能引发火灾危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情况;
3.对周边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文物防火宣传工作情况。
(八)防雷措施
1.避雷设施安装和验收情况;
2.避雷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
(九)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动
1.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文物防火工作的联系、沟通情况;
2.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火灾扑救联动机制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情况;
2.内容和程序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3.日常演练情况;
4.现场演练是否符合程序并具有防火、灭火效能。
(十一)消防安全档案
1.档案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2.档案的更新情况;
3.档案的保管情况。
(十二)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古建筑(包括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近现代文物建筑)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古建筑殿屋内是否存在用于生产生活的用火、用电问题,在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确需用火、用电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二)是否存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棚、房问题;
(三)是否存在古建筑本体上直接安装电源开关、电线,或者在古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等问题;
(四)在古建筑附属设施上或者保护范围内架设电线、安装电气设备,是否对古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危害;
(五)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是否存在燃灯、烧纸、焚香问题,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是否在指定地点内燃灯、烧纸、焚香,是否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六)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品;
(七)古建筑与毗连的其他建筑之间防火分隔墙建设或者消防通道设置情况,坐落在森林区域或者位于郊野的古建筑周边是否有防火隔离带;
(八)古寺庙、道观、庙堂内悬挂的帐幔、伞盖等易燃物品防火处理情况;
(九)可能引发古建筑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对博物馆(包括纪念馆、陈列馆)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新建博物馆在投入使用前其消防设施、设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情况;
(二)内装与布展工程现场防火措施情况;
(三)展柜、展台、展墙等展具和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四)展厅照明灯具、音响、闭路电视、电动模型、放映机等电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用于陈列展览的电动图表、模型、沙盘、布景箱和装在壁板上的灯光箱、显示图表箱等设计、安装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六)可能引发博物馆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承建工程项目合同是否约定防火安全内容;
(二)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三)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划分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四)施工作业期间搭设的临时性建筑的防火措施;
(五)施工所需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隔离措施;
(六)施工使用的焊灯、喷灯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施工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清理情况;
(八)可能引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文物库房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存放文物的柜、箱、架、囊、匣等是否用非易燃材料制作或者作阻燃处理;
(二)是否存在易燃材料包装物同文物一起进入库房问题;
(三)除湿、照明、通讯等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四)可能引发文物库房火灾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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