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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安全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18 20:39:5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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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安全规章制度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管理规定2015-10-23 12:45 | #2楼

一、通信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编制

工程竣工资料是记录和反映施工项目全过程工程技术与管理档案的总称。整理工程竣工资料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按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发包人,由其汇总、归档、备案的管理过程。

一、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编制要求

l,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要依据施工程序,遵循其内在规律,保持资料的内在联系。施工技术文件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当从合同签定及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到竣工为止,其内容应贯穿于施工活动的全过程,必须完整,不得遗漏、丢失和损毁。

2.建设项目的竣工资料,内容应齐全,真实可靠,并能如实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况,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伪造。

3.竣工技术文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最新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国家及行业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竣工文件应规格形式一致,数据准确,标记详细,缮写清楚,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5.竣工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工具,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有条件时应用机器打印。

6.建设项目的竣工资料应满足合同的要求。

7.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分为三大部分:竣工文件、竣工图、竣工测试记录。

(一)竣工文件部分

竣工文件包括:案卷封面;案卷目录;竣工文件封面;竣工文件目录;工程说明;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已安装设备明细表;工程材料盘点单;开工报告;停(复)工报告;完工通知;工程变更单和洽商记录;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验收证书;交接书;隐蔽工程签证记录;备考表。

1.工程说明:本项目的简要说明。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名称;实施时间;施工依据、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的主要工程量;过程的简述;存在的问题,运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3.已安装设备明细表:已安装设备数量、地点。

4.工程材料盘点单:工程材料的进货、工程实用材料、工程节余材料盘点单。

5.开工报告:承包商向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准备情况,申请开工的报告。

6.停(复)工报告:因故停工的停工报告及复工报告。发生时填写,停(复)工原因,责任人,时间。

7.交(完)工报告: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完成情况,要求验收。

8.设计变更单和洽商记录:发生时填写,发生原因,处理方案,对合同造价影响的程度。

9.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发生时填写,要有过程记录、发生原因、责任人、处理方案、造成后果和遗留问题。

10.验收证书: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评价,要有签字和盖章。

11.交接书:向建设单位移交产品的证书。

12.隐蔽工程/随工签证:监理或随工人员对隐蔽工程质量的确认(对于可测量的项目,隐蔽工程/随工签证应有测量数据支持)。

13.备考表:档案管理用。

上述文件在竣工资料中,不管工程中相关事件是否发生,必须全部附上。对于工程中未发生的事件,可在相关文件中注明“无”的字样。

(二)竣工图纸部分

1.竣工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通信线路工程竣工图应尽可能全面地反映路由两侧50m以内的地形、地貌及其他设施。竣工图纸要与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已安装设备明细表对应。图例应按标准图例绘制。

2.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依据。凡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3.所有竣工图纸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三)竣工测试记录

竣工测试记录的内容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测试指标的要求进行测试、填写,测试项目、测试数量及测试时间都要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测试数据要能真实地反映设备性能、系统性能以及施工工艺对电气性能的影响。建设单位无特殊要求时,竣工测试记录一般都要求打印。

[案例1]

1.背景

某通信管道工程2003年9月8日开始施工,2004年1月20日完工。信-息-产-业-部颁布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 5103—2003),并于200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如国家、行业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本项目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施工单位在编制竣工资料时,标注的施工依据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J39—90)。但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竣工资料后认为工程说明存在问题,将竣工资料退还施工单位。对于管道的埋深问题,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要求施工,监理人员对此也进行了现场确认,并在“隐蔽工程随工验收检查签证记录”中只签署了“管道埋深合格”的字样。

2.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

(2)管道埋深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检查签证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

3.分析与答案

(1)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符合要求的。因施工合同有约定:“施工期间如国家、行业建设单位管部门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本项目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因此,施工依据应按阶段分别注明:即2003年11月1日前的施工依据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J 39—90),2003年11月1日后的施工依据是《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 5103—2003)。

(2)监理人员在隐蔽工程随工验收检查签证记录中只签署了“管道埋深合格”的字样不符合要求。因为管道沟的沟深是可测量的,在“隐蔽工程随工验收检查签证记录”中应签署管道沟的实际埋深。因此,“管道埋深合格”的结论是不可信的,应有管道沟沟深测量的实际数据记录。

[案例2]

1.背景

某施工单位在绘制直埋光缆线路工程竣工图时,在第一张图纸上直接绘制了竣工图章,其他图纸的图标只绘制了图号;竣工图上只绘制了光缆走向及安装的配套装置(如标石、接头、保护装置等),装订成册后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后拒绝接收。

2.问题

(1)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竣工图是否合理?为什么?

(2)施工单位应如何完善竣工图?

3.分析与答案

(1)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竣工图是合理的。因为按照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而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显然不符合规定。

(2)施工单位应按照竣工图纸编制要求完善竣工图,首先在竣工图上尽可能全面的补充光缆沿线路由两侧50m以内的地形、地貌及其他设施,以便于日后线路维护,重新出版;在每张竣工图图标栏上方空白处加盖有“竣工图”字样,其中包括施工单位、编制

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内容的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

二、通信工程随工验收和部分验收

工程随工验收和部分验收是通信建设工程中的一个关键步骤,是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重要环节,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做好随工验收和部分验收工作。

一、随工验收和部分验收的基本规定

1.随工验收的基本规定

随工验收应对工程的隐蔽部分边施工、边进行验收、边签字确认。在竣工验收时一般不再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随工人员随工时应作好详细记录,对工程检查结果所形成的监督档案与随工签证记录应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部分验收的基本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提前投产或交付使用时,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部分验收。部分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部分验收工程的验收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在竣工验收时,对已验收的工程一般不再进行复验。

二、通信建设工程随工验收的内容

1.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随工验收内容

地线系统工程的沟槽开挖与回填、接地导线跨接、接地体安装、接地土壤电导性能处理、微波工程的单机测试、天馈线测试。

2.通信线路工程随工验收内容

(1)直埋光(电)缆工程:路由位置、埋深及沟低处理、光(电)缆与其他设施的间距、缆线的布放、引上管及引上缆的安装质量、沟坎加固等保护措施质量、保护和防护设施的规格数量安装地点及安装质量、接头装置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回填土质量。

(2)管道光(电)缆:塑料子管规格及质量、子管敷设安装质量、光电缆规格及占孔位置、光电缆敷设安装质量、光电缆接头装置的安装质量、人(手)孔光电缆保护及标志吊牌。

(3)架空光电缆:立杆洞深、拉线的制装、吊线及光电缆规格程式、吊线安装质量、光电缆敷设安装质量、接头装置的安装及保护、光电缆杆上预留数量及安装质量、光电缆与其他设施间隔及保护措施、警示牌的安装。

(4)局内光电缆:局内光电缆规格及走向,局内光电缆布放质量、光电缆成端及安装质量、局内光电缆标志、光电缆保护地安装。

3.通信管道工程随工验收内容

地基与基础、结构各部位钢筋制作与绑扎、铺管与试通、人(手)孔砌筑、障碍处理情况。

4.移动通信工程随工验收内容

铁塔基础、铁塔主体、铁塔防腐处理、避雷针的安装位置及高度、接地电阻、天线安装等。

三、通信工程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的程序

隐蔽工程随工验收指将被后续工序所隐蔽的工作量,在被隐蔽前所进行的质量方面的检查、确认,是进入下一步工序施工的前提和后续各阶段验收的基础。认真履行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制度是防止质量隐患的重要措施,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也不得进行后续各阶段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按以下程序实施:

1.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监理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隐蔽施工前和施工过程的所有技术资料。

2.建设单位、监理人员对隐蔽验收申请和隐蔽施工资料进行审验,确认符合条件后,确定验收小组、验收时间及验收安排。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共同进行验收工作,并进行工程实施结果与实

施过程图文记录资料的比对分析,做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限时处理。完成

后须提交处理情况并进行复检。

5.隐蔽工程验收后,应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存人施工技术档案。

[案例3]

1.背景

某施工单位在承建的某直埋光缆线路工程中,光缆线路要穿越一条河流,河床为流砂。设计方案为人工截流穿越此河流,光缆在河底埋深为1.5m,并采用水泥砂浆袋保护。项目经理部原计划用两天时间完成施工。监理工程师按施工计划,在施工的第二天将到现场采用旁站监理。由于诸多因素的变化,施工进度加快,当天晚上8点即可施工完毕。如果当天不及时布放光缆并回填,缆沟将被水淹没;如果次日布放光缆及铺设水泥砂浆袋,将需要重新抽水,因此会增大施工成本,同时缆沟还有塌方可能。因此,施工单位在缆沟深度达到设计标准后迅速布放光缆,并用没有碎石的水泥砂浆袋予以保护。当晚收工后,施工单位将填写了“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隐蔽工程随工检查签证记录送交监理工程师签证,予以确认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拒绝签证。

2.问题

(1)监理工程师拒绝签证是否合理?为什么?

(2)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的规定是什么?

3.分析与答案

(1)监理工程师拒绝在隐蔽工程随工检查签证记录上签字是合理的。按照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的程序要求,项目经理部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首先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才可以开始进行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的后续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的变化,施工进度加快,但施工单位在将工程量隐蔽前并未及时提请监理单位派人到现场进行验证,因此项目经理部的做法不符合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程序的要求。

(2)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制度是防止质量隐患的重要措施,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也不得进行后续各阶段的验收。

三、掌握通信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备案工作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辅助生产、生活用建筑已按设计与合同要求建成。

2.工艺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经规定时间的试运转,各项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3.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4.经工程监理检验合格。

5.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

6.维护用主要仪表、工具、车辆和维护备件已按设计要求基本配齐。

7.生产、维护、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3.技术设备说明书。

4.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

6.工程承包合同。

7.建筑安装工程统计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规定。

三、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要求

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备案要求应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备案要求办理,竣工验收项目和内容应按工程设计的系统性能指标和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对初步验收的要求

除小型建设项目以外,所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先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维护等部门参加。初步验收时,应严格检查工程质量,审查竣工资料,分析投资效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解决。在初步验收后的半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初步验收报告。

2.对试运转的要求

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试运转周期立即组织工程的试运转。试运转由建设单位组织工厂、设计、施工和维护部门参加,对设备性能、设计和施工质量以及系统指标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试运转一般为三个月。经试运转,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免费返修。试运转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报告和初步决,并请求组织竣工验收。

3.对竣工验收的要求

上级主管部门在确认建设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即可正式组织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维护使用、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负责审查竣工报告和初步决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宣读对工程质量评定意见,讨论通过验收结论,颁发验收证书。

四、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要求

1.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验收证书。

2.对质量监督报告的要求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3.对备案文件的审查要求

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4.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案例3]

1.背景

某项目经理部承担的本地网光缆线路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的所有工程量,并邀请了监理单位和维护单位一同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项目经理部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整改,并取得了所有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签证记录。项目经理部因此认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遂向建设单位提交了交工报告,请求组织验收。鉴于工程规模不大,合同约定工程的初验与终验一并进行,一次进行全部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在验收前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资料进行预审时发现,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和“已安装设备明细表”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且竣工图是未正式出版的草图。因此,建设单位拒绝了施工单位的验收要求。施工单位核实后,给予的解释是:某施工技术人员因紧急原因离开工地,其手中的资料无法汇总,从而导致竣工技术资料尚未完全汇总,此竣工资料只是其他人员参照设计整理成册;提供给建设单位的项目竣工图是草图,是因为施工现场不具备出图条件,待回到施工单位基地后再出版正式的竣工图。

2.问题

(1)建设单位拒绝验收是否合理?为什么?

(2)此项目经理部应如何组织交工前的准备工作?

3.分析与答案

(1)建设单位拒绝验收是合理的。因为通信工程验收的标准之一是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而该项目经理部的竣工技术资料尚未完全汇总,已汇总的数据可信度有限,而且竣工图也只是草图,并非正式竣工图,显然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对于此项目经理部来说,完成设计及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并达到设计及验收规范的质量要求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施工技术资料的及时整理、归档工作。该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力量,收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按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梳理、分类、归拢、装订成册,并按竣工图绘制要求绘制出版竣工图,使所有竣工资料都达到归档要求。使所有这些工作完成后,才可以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案例4]

1.背景

某本地网架空光缆线路工程全程300kin,于3月9日开工,7月10日完工。建设单位于7月18日至7月25日组织工程初验,8月1日该工程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于11月8日组织了竣工验收,并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设备正式投入运营。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到11月24日仍未收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遂向建设单位下达备案通知,否则将责令其停止运营。

2.问题

(1)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建设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分析与答案

(1)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建设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所以说省通信质量监督站的做法是正确的。

(2)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15天以内,即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23日以前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验收证书。

四、掌握通信工程质量保修的服务和管理

一、工程质量的保修服务

1.保修责任范围

在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应对由于施工方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并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对修复部分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分析原因,进行处理。工程保修期间的责任范围如下:

(1)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施工质量不良或其他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2)由于多方的责任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3)由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问题,由设备、材料提供方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4)如果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因为建设单位或用户责任,修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或用户承担。

2.保修时间

根据信部规(2015)418号文《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通信工程建设实行保修的期限为12个月。具体工程项目的保修期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3.保修程序

(1)发送保修证书: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发送保修证书,其内容包括:工程简况;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保修情况记录;保修说明;保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2)建设单位或用户检查和修理时发现质量不良,如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施工单位,说明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理。施工单位应尽快派人前往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3)验收:在发生问题的部位修理完毕后,在保修证书内作好保修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

4.投诉的处理

(1)施工单位对用户的投诉,应迅速及时处理,切勿延拖;

(2)施工单位认真调查分析,尊重事实,做出适当处理;

(3)施工单位对所有投诉都应给予热情、友好地解释和答复。对投诉有误的,也要耐心作出说明,态度决不能简单生硬。

二、工程交付后的管理

1.工程回访。

工程回访属于工程交工后的管理范畴。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应为用户着想,施工中应对用户负责,竣工后应让建设单位满意,因此回访必须认真进行。

(1)回访内容:了解工程使用情况,使用或生产后工程质量的变异;听取各方面对工程质量和服务的意见;了解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效果;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后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处理遗留问题;巩固良好的合作关系。

(2)参加工程回访的人员及回访时间: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经营等有关人员参加回访;工程回访一般在保修期内进行。回访可以是定期的,也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回访。一般有季节性回访、技术性回访、保修期满前的回访。回访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相关部门。

(3)工程回访的方式:工程回访可由施工单位组织座谈会、听取意见会或现场拜访查看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邮件、电话、传真等信息传递方式进行。

(4)工程回访的要求:回访过程必须认真实施,应做好回访记录,必要时写出回访纪要。回访中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如在保修期内要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如已过保修期,要协商处理。

2.已交付使用的项目如果发现非施工质量缺陷,承包商可配合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处理。

3.对已发生的质量故障进行分析,找出产生故障的原因,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故障今后再次发生。

4.对在保修期内的工程,承包商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有所准备,随时应对保修。

[案例4]

1.背景

某施工单位在对其承建的某直埋光缆通信线路工程进行保修期满前的回访时,建设单位提出了两个问题:

(1)通过对地绝缘监测发现,60%的直埋光缆对地绝缘不合格。

(2)交工后,天气未出现异常情况,但全程约有11%的护坎已坍塌。施工单位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维护单位、光缆接头盒生产厂家及对地绝缘监测装置生产厂家共同探讨,最后确认:绝缘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对地绝缘监测装置密封头的密封材料的配制比例不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要求,随着时间的变化,导致密封性能减低,使绝缘监测装置本身对地绝缘不合格所致;护坎坍塌问题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原因引起的。

2.问题

(1)对于绝缘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应该保修?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2)对于护坎坍塌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应该保修?施工单位应如何保修?

(3)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承担?

3.分析与答案

(1)对于绝缘问题,不属于施工单位保修范围,是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对地绝缘监测装置的原因引起的,而不是施工单位的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但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维护单位进行修理。

(2)对于护坎坍塌问题,是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应立即派施工人员,按照质量标准重新进行返修。返修过程中,除了对已坍塌的护坎重新施工以外,还应对其他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对于处理绝缘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向建设单位追加施工费;建设单位可依据采购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对地绝缘监测装置生产厂家的经济责任。对于处理护坎坍塌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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