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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 受理和承运
第四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或运输合同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
理。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第五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六条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需要使用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一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密度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测定的密度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七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对领货凭证,必须正确填写货票号码及各栏内容,并在领货凭证及货物运单与领货凭证接缝处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
在作业环节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用“货运票据封套”的,应左右对齐折叠,不使用“货运票据封套”的,按上下对齐折叠。货运票据封套除加盖经办人章外,还应加盖监封人员章。货运票据封套封口前,经办人、监封人必须同时对票据封套记载的事项和实际运单、货票核对,保证运输票据齐全。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以
及票据、现金管理制度,制票和收款不能由一人负责。发送存查及到达票据要装订整齐,妥善保管。计算机制票要使用规定的软件,货票各联必须一次复写打印,要建立计算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货票原始信息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鲜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鲜规》未列品名而易于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查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冷藏车装运的,应检查装车单位填写的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使用加冰冷藏车的,应检查托运人是否加足冰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记录。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到站应负责检查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危规》)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对《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有关规定的运输条件办理。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装卸作业及存放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临时停限装
第十条 车站应按照《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批准,跨局的须经铁道部批准。由于设备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车货物到达时,应提前一个月办妥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通告。
凡要求停止零担货物到达的车站,应同时停止零担货物发送业务。
第三节 取送车作业
第十二条 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根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况,确定取送车计划,及时取送。送车要对准货位。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四节 装车和卸车
第十三条 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毒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可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
第十四条 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装载粮食、医药品、食盐、鲜活货物、饮食品、烟草制品以及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等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内装载情况,检查箱体、箱号和封印。
装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要认真监装,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偏重、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装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对以敞、平车装载的需要加固的货物,有定型方案的,严格按方案装车;无定型方案的,车站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按批准方案装车。装载散堆装货物,顶面应予平整。对自轮运转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
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装载加固情况。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及标画示意图的,应按规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两篷布间的搭头应不小于500毫米。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O0毫米。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分局的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要严格执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建立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
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无异状,施封是否完好。
卸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要认真监卸,根据货物运单清点件数,核对标记,检查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货物应检查箱体,核对箱号和封印。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作业,合理使用货位,按规定雄码货物。发现货物有异状,要及时按章处理。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理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集装箱号卡片。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卸车日期。
第十六条 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凡货主在运单上指明到达专用线的,不得强制在货场或其他专用线卸车。凡货主未指定专用线卸车的,不得强制送往专用线。专用线装卸车时,铁路要加强交接检查,确保装载质量。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
2.掌握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协助企业做好货车的取送、对货位、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3.宣传铁路运输知识,协助企业改进货物包装,执行企业运输员业务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办理零担货物的专用线还应指导企业合理配装;
4.掌握装卸车进度,按规定填写“货车调送单”,车站凭“货车调送单”正确核收货车使用费,做好货物码放安全距离、货车清扫、洗刷除污、门窗关闭、篷布使用和保管等情况的检查;
5.提高专用线装车质量,严格货物(车)的交接检查,防止超重、偏重、集重、超限和坠落及匿报品名;
6.正确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对合理使用货车和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分局或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迭标签”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外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各一张。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十八条 铁路货场内装卸组织工作由货运部门统一指挥,装卸组织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监装卸由货运部门负责。
运营部门与装卸部门的内部劳务清算(包括联运货物换装),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有关单据作为清算依据。单据的格式、填写方法、清算办法、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一规定者外,由铁路局规定。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不另清算: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拧固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或搬入库台;
4.安装或撤除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的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五节 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十九条 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的外国铁路货车;
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
3.整车分卸货物;
4.以货运记录补送的货物;
5.附有证明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的货物。
军运货物使用封套的范围及填记和封固方法,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封套封面上各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的经办人名章。一车有两个以上到站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到达顺序填写站名,并冠以(1)、(2)、(3)等顺序号码。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的事项,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整零车封套的“运单号码”栏只填记“内装票据×× 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
国际联运进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发站” 栏填记进口国境站名,出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填记出口国境站名,并均应在站名下标一“ 联 ”字。
装运危险物时,应在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危险货物的类项和编组隔离标记。
装运鲜活货物时,应在封套购“记事”栏内注明“活动物”或“易腐货物”字样,易腐货物还应填记“ K ”标记。
装运属于“ B ”的保价货物时,应在“记事”栏内填记“ B ”标记。有关货车编组、解体、挂运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包括规定的标记、符号),也应在“记事”栏内注明。
第二十一条 封套内运输票据的正确完整由封固单位负责。除卸车站或出口国境站外,不得拆开封套。当运输途中发生特殊情况必须拆开封套时,由拆封套的单位编制普通记录证明 (附人封套内),并再行封固,在封口处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经办人名章。
第二十二条 整车国际联运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发站(或进口国境站)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一份,随同货车递送到站(或出口国境站)。零担、集装箱货物按有关规定填制货车装载清单。
第二十三条 “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是铁路内部根据规定运送下列铁路所属的货车或用具(产权属铁道部)的运输及交接凭证:
1.按规定免费挂运的非运用车;
2.卸(送)空罐车(润滑油专用空罐车应凭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填制货票免费回送)、散装粮食车( L17型)、散装水泥车(K15、U 60型)、长大货物车(D型)、运梁专用车( N15型)、加冰冷藏车(B型)、毒品专用车(W型)、集装箱专用车(X型);
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货车;
4.铁路空集装箱;
5.运营用衡器;
6.按规定以调度命令免费运送的装卸机械和工具;
7.军用移动设备(军用备品)、军用移动站台
和装卸备品、军用捆-绑加固材料(装置) ;
8.货车篷布及根据调度命令调拨、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湿篷布;
9.铁道部规定免费回送的其他物品。
回送清单由车站负责填发,各栏要填写清楚、正确,有更改时应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回送清单应具备车站编制的顺序号码,加盖车站日期戳,并有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按调度命令回送的应将命令号码记入“回送命令号码”栏内。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随同货车(或用具)递送到站。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接的货车,装车站应在货车两侧插挂“货车表示牌”,由到站卸后撤除。
第二十五条 货物承运簿、卸货簿(卡)、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和回送清单的保管期均为一年。到达的施封锁保管期为六个月。
第六节 到达和交付
第二十六条 车站对到达的货物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收货人拒领或找不到收货人时,到站要按规定调查处理。发站接到到站函电后,应立即联系托运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第二十七条 到站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应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货物在货场内点交给收货人后,还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凭此验放货物。车站也可根据需要,建立货物搬出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车站接到不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的货物预报后,应立即通告,必要时应发出通知。
货物的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依次从发站顺序查询。被查询的车站,应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两日内将查询结果电告到站,并向下一作业站(编组、区段或保留站)继续查询。到站应将查询的最终结果及时通知收货人。
第二十九条 对到达的海关监管货物,车站应按照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货物交接、检查和换装整理
第一节 货物交接和检查
第三十条 为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对运输中的货物(车)和运输票据,应进行交接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站和列车(车务)段应根据货物、运输票据交接检查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车站各工种之间也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货运交接检查的内容包括: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车辆篷布苫盖状态;施封及门、窗、盖;阀关闭情况;货车票据完整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集装箱顶部、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如接方发现有异状,有运转车长的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无运转车长的要由发现站拍发电报。发现重罐车上盖开启,车站负责关好,并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在发站和中途站发现空罐车、加冰冷藏车冰箱盖上盖张开,要及时关闭。
第三十四条 整车货物变更到站时,处理站应对该车的装载加固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封货车应检查施封是否完好,站名、号码是否与票据相符。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单、封套上的到站、车号、封印号码各栏,不得任意涂改。在装车站(含分卸站)、换装站、变更处理站因作业需要或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更改。
运输途中发生运输票据丢失时,丢失单位或处理站应编制普通记录继运到站,并及时拍发电报向有关站查询,全列车运输票据丢失时,还应于当日上报主管分局(不设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被查询站接电后,均应于48小时内电复或继续查询。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48小时
内应按货票的内容拍发电报并将货票抄件寄送到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物本身、车辆技术状态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货车滞留,在站滞留时间达到48小时,应拍发电报,通知发到站;必要时,应抄送有关分局。
第三十七条 装车站按施封办理的货车,途中不得改按不施封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以及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棚车、冷藏车,应选用上下部门扣良好的车辆,在下部门扣处施封。列车编组站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均应注明“ 联 ”字样。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上部门扣以8号铁线拧固,凭下部门扣原朝鲜封印(铅饼)交接,发现封印丢失、失效,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并补施施封锁。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的,上部门扣以 10号铁线拧固,下部门扣施以施封锁(环状)。在发站、到站、局间分界站(或商定购交接站)以及补封站,均应检查封印的站名、号码。
其他国际联运货车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国境站对外交接时,仍按现行国际联运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有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站与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相互闻使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和乘务员手册办理签证交接。交接的时间、地点由分局指定,涉及两个分局的由有关分局商定。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列车检查完毕并办理交接签证。
到达列车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车站签证,车长不得退勤;超过规定时间,车站未同车长办理交接,车长要求车站值班负责人(无值班负责人时为车站值班员)签证后退勤。
站车交接中发现问题车长拒绝出具证明时,车站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拍发电报,主送责任列车段抄知主管分局。
第四十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1)规定办理。
货车使用和通行限制有票无货(车)车长不接收,车长交给车站时应编制记录;有货(车)无票,在装车站车长不接收,在其他站(指中途站和到站,以下同)由交方编制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有涂改时,应加盖带有所属单位的经办人名章(简称盖章,以下同)并编制记录(编组顺序表涂改时不编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证明。货车上无封印时,由交方补封(车长交出时为委托车站代封,以下同)是否清点货件由交方确定,并负担费用。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拍发电报编制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补封。是否需要清点货件由交方确定,并负担费用。
对封印站名、号码不清、无法辨认和交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交方编制记录证明印文现状后接收。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补施施封锁。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证明现状。
由车站拧固后接收。
在装车站由车站关严后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由车站关闭门窗,是否清点货件由交方确定,并负担费用。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由车站处理。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并由车站换装、整理或补苫篷布。但对篷布苫盖不严,在其他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货物是否有坠落可能,货物或篷布捆-绑松动程度,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车站确认能保证安全的,可编制记录继续挂运。
补苫篷布时,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或封套上注明补苫张数和号码。如篷布数量发生变化时,还应在编组顺序表上修改或填写篷布张数。
由车站取得调度命令后,车长方可接收。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中途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由车站换装适当货车。
(1)有票无货(车)或有货(车)无票
(2)货物运单或封套上记载的车号、到站与编组顺序表或现车不符
(3)货物运单或封套上封印站名或号码被划掉、涂改未按规定盖章。
(4)封套的封口有异状或票据不全。
(5)货物运单或封套以及编组顺序表记有铁路蓬布,现车未盖有铁路蓬布;现车盖有铁路篷布,货物运单或封套以及编组顺序表未记载,或记载张数不符。
(1)封印失效、丢失、断开或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
(2)封印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载不一致。
(3)货车已施封,但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明施封号码。
(4)未使用施封锁施封(罐车和朝鲜进口货车除外)。
(5)在同一车门上使用两个以上封串联施封。
(6)货车两侧或一侧未按规定在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
(7)施封货车的上部门扣未以铁线拧固(车门构造只有一个门扣或上部门扣损坏的除外)。
(1)车门窗未按规定关闭(损坏的车窗已用木板、铁箱、木箱封固)。
(2)货物损坏、被盗。
(3)棚车车体、平车及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的可见部位损坏或集装箱箱门开启。
(4)篷布(包括自备篷布)苫盖捆-绑不牢、被刮掉或被割危及运输安全。
易燃货物未按规定苫盖逢布或未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5)货物装载有异状或超过货车装载限界;支柱、铁线、绳索有折断或松动;货物有坠落可能;车门插销不严,危及运输安全;底开门车用一个扣铁关闭底开门(如所装货物能搭在底板横梁上,且另一个搭扣处用铁线捆牢者除外)。
(6)超限货物无调度命令。
(1)货车违反运行区段的通行限制。
(2)装载金属块、长度不足2.5米的短木材或空铁桶使用的车种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以下简称《加规》)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第三节 无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实行站与站间交接检查的区段负责制,车站负责交接检查的工作。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的车站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车站,视为责任货运检查站(简称货检站),由车站组织人员进行货运检查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车站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货物列车无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仅凭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有关记载检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对站名、号码。货物列车有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交接时只核对站名,不核对号码。
第四十四条 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的车次、到达时分、车种、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需编制记录时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将记录粘贴在货票丁联背面或封套背面,无法粘贴的随封票交接。
第四十五条 运输票据由编组列车的车站封固并与机车乘务组实行封票签字交接。列车运行中在车站更换机车时,由更换地所在车站检查封固状态,并负责传递。机车乘务人员负责将票据完整地传递至列车终到站、甩挂作业站,并与车站办理票据签字交接,没有车站签字不得退勤,发生票据丢失,追查当事人责任。途中临时甩挂车作业时,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后启封处理,并将运输票据连同普通记录重新封固。
车站与机车乘务员应在商定的地点进行地面交接。
第四十六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2)规定办理。
第四节 普通记录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车站(车务段)对普通记录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记录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普通记录存查页应及时收回,不丢失,不缺页。运转车长使用的普通记录,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第五节 交接电报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车站对交接电报应建立登记制度,自编号码,妥善保管。
第六节 货物换装整理
第四十九条 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撤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现站(或分局指定站) 及时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记事栏记明有关事项。
换装整理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如两天内未换装整理完毕时,应由换装站以电报通知到站,以便收货人查询。
编组、区段站对扣留的换装整理货车,应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主管分局和铁路局,同时通知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货物换装整理所需的加固材料,由车站购置,以成本列支并保证满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条 铁路责任的货物整理费由整理站(分局)列销;换装费由原装车站(分局)负担,但由于行车事故或调车冲撞发生的换装费由责任单位负担;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的换装,属车辆部门责任,换装费由发生局负担。
需要向责任单位清算的换装费,由换装站将记录连同有关费用的单据,按月汇总报主管分局,在发生换装的次月内向责任分局(或责任单位)清算,但每一责任分局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000元的不清算。
第七节 货运检查站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货检站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货检人员技术、业务素质;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作业标准;加强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水平;建立互联、互控、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做好有关台账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货检站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处理交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货场管理
第一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条 车站货场是铁路办理货物运输的场所,也是货运产品的营销窗口,并以铁路承运人资格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履行铁路运输企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除铁路运输主业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以铁路承运人资格和名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
为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安全、方便、快捷地运送货物,货场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货场应由主业实行生产和经营的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对外一体化经营,对内一体化考核,发挥货场整体经营的基本功能,积极开展货运营销,不断增强铁路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第五十四条 车站要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新设备管理货场,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货场要努力创优,不断改进装备设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经常保持安全、文明、整洁、畅通;做到:服务文明化,管理科学化;作业标准化,不断提高运输集装化和装卸机械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 货场内应建立适应货主办理运输手续的作业流程,加强各环节间内部衔接,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收取费用、一张支票。开办货运信息服务项目,利用电话、电传、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为货主提供进货、到货、运费
等信息咨询。零星小件货物实行就地检斤、就地收货、就地承运。
第五十六条 车站应根据货运设备、装卸机具和办理货物种类等情况合理划分货区、确定货位分工,充分发挥货场的作业能力 ;应协调好货运、装卸、运转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货场内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货区内严禁吸烟。
未经铁路局批准,货场内不允许其他单位设点办公。
第五十七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应对货场内的委托装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的“五统一”管理。凡未与铁路签订合同的,不准在货场内进行装卸作业。需用机械装卸至汽、马车或船舶的货物(包括集装箱),应由货场内设置的铁路装卸机械作业。货场允许托运人、收货人以自备交通工具进出货物。铁路局规定由铁路负责零担货物出入库的车站,托运人、收货人不得进库取货、送货。收货人领取整车货物时,车站应督促收货人将货位清扫干净,并将残留的货底、衬垫物等搬出货场。
第五十八条 货场应对经营、安全、技术业务、设备、消防、收入、专用线等实施规范和科学的管理。货场内的管理和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货装职工守则》。
第二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 货场应建立货装分工负责制,包区、包库或包线负责制,货场清扫分工负责制,运输票据、货物检查交接制,取送车作业制,站车交接检查制,保价运输管理制,施封锁请领、发放、使用、保管制,门卫、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维修、保管制,统计分析制等项作业制度。
第三节 货运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 货运设备包括仓库、货棚、站台、货物线、堆货场及通道、房屋、装卸机具、衡器、军用加固材料、防湿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货运业务的电子计算机等各项设施。车站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建立设备台账,逐项登记入册。遇有变更及时修正,上报备案。
第六十一条 车站要充分利用货运设备,发挥设备的效能。凡属货场范围的土地、设备,未经铁路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要加大铁路货场建设,配置质量良好的仓库、雨棚、装卸机具和装卸场地,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为招揽货源、服务货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六十二条 车站应积极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货运、装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车站(车务段)应有专人负责货场内电子计算机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熟悉货场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的性能、构造,能够排除计算机常见故障。
第四节 货运技术营理
第六十三条 为加强货运技术管理工作,在货运量较大的以及经常办理超长、超限、集重、危险、鲜活、军运、国际联运货物的车站货场内,应配备货运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货运技术室,实行技术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车站货运技术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负责车站货运技术工作,掌握车站货运技术情况,并对货运技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查定货运设备能力和作业能力,编制货场改建和扩建计划;编制货运作业程序和质量标准;研究改进货物运输条件,改善货物包装,签订试运协议和专用线运输协议;组织货运技术革新,推进现代化管理;编制货运技术业务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按部有关规定制定超限、长大货物、危险货物和鲜活货物的装载运输方案以及其他货物的定型装载方案。
第五节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 为顺利执行日常货运作业计划,正确组织货物运输,落实各项货运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明确和协调货场内各种工作
关系,车站(车务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特、一等站的《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二、三等站的《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经分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站货场概况
1.货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作业性质,设计能力,实际运量(标明年度),大宗货物品类。
2.各种货运设备、装卸机具、消防设施的数量、分布及能力(包括货场、专用线等平面图)。
3.货区和货位的数量、面积、分布及分工。
二、货运、装卸组织管理系统
l、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及货装职责分工。
2.人员配备及分工。
三、货运计划管理
1.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步骤,计划的受理与审批制度。
2.装卸车方案和日班计划的编制、审核与执行。
四、各项基本作业制度
五、货场内各种单项管理办法
单项办法包括:安全、防火、设备、规章、文电、业务教育、计算机、篷布、军运、票据、施封用具、加冰上水、货车洗刷除污、专用线、竞赛奖励,以及其他需要单独明确的办法。
六、岗位责任制
七、各项作业基本程序、内容和质量标准
八、检查及考核办法
九、附件
第五章 货运监察
第六十七条 为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搞好路风建设,保证货运安全,铁道部和铁路局、分局均应建立货运监察制度,配备监察人员,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做好监察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货运监察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路风建设、安全管理、运杂费管理、执行规章等方面的货运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监督检查。
货运监察人员有权查阅有关部门和站段的案卷、记录、表报、票据及有关业务资料,检查作业现场,参加或召集调查、分析会议。对危及行车安全和货运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有权当场制止或纠正,并通知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成监察记录交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 货运监察人员应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业务熟练、严于律己、秉公办事的干部担任。
铁道部的货运监察人员,由铁道部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铁道部备案;铁路分局的货运监察人员由分局长批准,报铁路局备案。
铁道部的货运监察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局、分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七十条 货运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有监察证。携带本人公用乘车证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可在乘务员公寓住宿,准予使用铁路电话、电报。
各铁路局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本局货运监察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路货运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服务质量,优化铁路货运组织,巩固扩大铁路货源,发展铁路与运输大客户战略合作关系,做好对铁路货运大客户(以下简称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工作,依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大客户的运输服务管理工作,合资和地方铁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大客户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在铁路运输中具有大宗稳定货源和运量,按规定程序与铁路签署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的企业。大客户服务实行全路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发展条件、统一信息技术服务平台。
第四条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重点,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第五条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大客户年运量、月计划、日装车、运费结算、信息服务等实行统一管理,为大客户提供手续简便、计划优先、运量保证的优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运输局和铁路局运输处为专职管理部门,负责大客户运输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道部大客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研究完善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制定全路大客户发展规划;
2.负责受理和核实跨铁路局特大型企业提出的大客户服务意向,核准铁路局与大客户运输服务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3.审定大客户年度运量计划,指导铁路局合理安排大客户月度运输计划、运输组织方案、旬(日)装卸车计划运力安排等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对铁路局及大客户有关运输统计、分析和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运费结算和信息服务等有关业务工作;
5.与跨铁路局的特大型企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指导铁路局建立与其管内大客户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八条铁路局大客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市场营销,掌握企业运输需求,培育发展铁路货运大客户,制定铁路局管内大客户发展规划;
2.受理并核实铁路局管内企业提出大客户运输服务意向书;
3.按铁道部的委托要求,与客户协商、确定《铁路货运大客户战略合作协议》(格式见附件3)相关内容,并组织协调铁路局与企业进行签署;
4.受理并核实大客户年度运量计划申请,与大客户协商确定主要去向运量、月度运量和直达列车开行方案,并与大客户每年签订一次《铁路货运大客户年度运量互保协议》(格式见附件4);
5.负责合理安排大客户月度运输计划、运输组织方案、旬(日)装卸车计划运力安排等运输组织工作,并严格按照旬计划和日(班)计划组织实施;
6.协调铁路局相关部门做好运费结算和信息服务等有关业务工作;
7.做好大客户的运输统计、分析和测评工作;
8.建立与大客户的沟通协调机制,掌握大客户产运销动态、市场变化及其他需求,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 大客户服务关系的建立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铁路大客户服务对象:
1.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是向铁路支付运费的独立法人主体;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铁路有关规章制度,能按照铁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配合铁路搞好货运组织工作,愿与铁路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具有均衡、稳定的铁路货源,每年铁路货物发送量100万吨以上或运输付费5000万元以上;
4.所涉及的装车点应具备铁路信息网络接入条件和整列装车作业条件。
第十条铁路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建立大客户运输服务关系:
1.铁路局大客户管理部门应对符合大客户条件的企业开展营销宣传,主动与发展对象进行沟通,受理企业提出的《铁路货运大客户服务意向书》(格式见附件1)。
2.铁路局就《铁路货运大客户战略合作协议》的有关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对达成合作共识的,形成铁路局大客户发展建议,报铁道部。
3.铁道部大客户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复铁路局上报的大客户发展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委托铁路局与大客户办理战略合作协议签字和发放大客户证书。
4.铁路局接到铁道部的批复后,组织铁路局局长(或其委托代理人)和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铁路货运大客户战略合作协议》,并向企业颁发“铁路货运大客户证书”。
5.大客户企业接到铁道部核发的大客户证书后,分别与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签订《铁路大客户运输费用结算协议》(格式见附件5)、与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签订《铁路货运大客户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协议》(格式见附件6)。
第四章 年度运量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大客户的年度运量每年核定一次。大客户每年12月上旬提出次年运输需求,填写“铁路货运大客户年度运量表”(见附件2)报铁路局运输处。铁路局运输处受理并核实大客户运输需求,与大客户共同协商后,提出次年度运量建议,于12月中旬报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运输局统筹协调后核准大客户次年的年度运量计划,于12月底批复下达到铁路局。铁路货运大客户年度运量表经大客户企业、铁路局和铁道部运输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核定的大客户年度运量计划,本着直达运输、均衡运输的原则与大客户签署《铁路货运大客户年度运量互保协议》。
第十二条铁路局核实大客户年度运输需求时,应与大客户充分协商,要考虑大客户产运需购销合同和上年实际,考虑市场需求和铁路运力增长及国家调控等因素,在大客户有需求时,运量增幅应高于所在地区铁路运量平均增长水平。对于货源保证、重点优先、付款信用好和装卸效率高的优质客户,其运量需求要优先满足。
第十三条铁道部对大客户年度运量计划中具备跨局直达列车开行条件的,组织有关铁路局铺画跨局直达列车运行图,为大客户提供稳定可靠的运力保证。
第五章 月度运输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铁路部门通过中国铁路商务网受理大客户提报的月度运输计划原提订单,每月19日前受理次月月编计划原提订单,当月的日常计划原提订单随时受理。
第十五条大客户所涉及的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运输计划由铁道部协商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审定,其余运输计划由各铁路局审定。
按大客户的运量进度安排大客户月度运输计划和编制旬运输方案。
第十按大客户的运量进度安排大客户月度运输计划和编制旬运输方案。
第十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对大客户月编运输计划、运输方案在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中下达。
第六章 日常运输组织
第十八条铁路局调度部门通过中国铁路商务网接收大客户提报的日请求车和通知大客户日承认车信息,通过铁路内部运货五系统将大客户的日请求车和承认车信息下达装车站并同时上报铁道部。
第十九条铁路局调度部门要严格按大客户月度运输计划和旬运输方案组织装车,确保月度运量计划兑现。
第二十条装车站要加强与大客户的日常沟通协调,落实货源,优化大客户装车作业组织,提高运输效率,确保按日装车计划兑现。
第二十一条因铁路原因造成欠装的,要创造条件给予补装。因客户原因造成欠装的,视运力情况而定,运力条件允许的要给予支持。铁路局记录欠装具体原因,每月汇总后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二条遇客观原因造成限装时,铁路优先安排大客户的国家重点运输。
第七章 集中结算
第二十三条大客户运输货物的运杂费统一向铁道部支付。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负责铁路货运大客户运杂费集中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大客户与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要签订结算协议,将需要支付的运杂费及时汇到指定账户。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按照中央货票库的货票信息,按日与大客户结算,并按协议定期与大客户对账,具体办法按《铁路大客户运输进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车站制票时,涉及大客户的运单和货票的托运人名称必须与结算协议列明的托运人名称一致。车站不再向托运人收取运杂费,货票报销联暂不交托运人,按照应收运杂费票据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车站已缴运输进款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每日对每个大客户托运人进行结算,将运杂费收妥的信息,按装车日期、货票起止号码和合计款数在货票系统中反馈给铁路局和装车站,装车站据此将货票报销联交给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因大客户汇入资金不足,造成铁路结算不成时,装车站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核收运杂费迟交金。对恶意拖欠的,由资金清算中心通知运输局,予以停止装车,并追缴所欠费用。
第二十八条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集中结算的运杂费,运输收入仍统计在装车站及所在铁路局。
第八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铁路部门建立与大客户交换信息的可靠渠道,保持信息通道畅通,并不断优化完善大客户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铁路大客户运输服务管理部门通过中国铁路商务网受理大客户提报的月度运输计划原提订单和日请求车计划,下发批准的月度运输计划和日装车计划。向大客户提供本单位有关运输情况、预付资金信息、运杂费结算、列车追踪等信息查询服务,提供到货预告服务。公布铁路有关运输政策、法规、运输能力等相关信息。接收大客户通报的生产、销售、库存和各种运输方式的运量情况信息。受理大客户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铁路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大客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实施、维护和优化完善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提供全国统一电话服务热线,受理大客户的技术咨询,提供7天×24小时的技术支持。
第九章 分析考核
第三十二条铁道部对铁路局、铁路局对大客户铁路运量实行月考核、年测评。每月5日前铁路局和大客户分别将上月运量完成情况和欠装分析报铁道部大客户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铁道部运输局考核铁路局管内大客户的年运量兑现、年度运量互保协议执行以及大客户服务质量等情况,对无特殊原因连续3个月未完成大客户平均月度运量指标的,查实后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铁路局对大客户建立年度测评体系,按月对大客户实施测评。因客户原因连续3个月货源落空、重点运量未保证、付款信用不好、装卸效率下降的,经铁道部核实后列为年度未达标客户。大客户的装车实绩和运杂费结算情况以铁路中央货票库及铁路大客户运输结算系统汇总的统计资料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参与大客户运输组织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第十章 大客户服务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铁路部门和大客户均有权提出终止大客户运输服务协议,提出一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三十七条铁路局大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解除大客户战略合作协议的意向;对未能履行大客户义务的企业提出解除大客户战略合作协议的建议,经铁路局主管领导核实情况后向铁道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铁道部大客户管理部门在接到铁路局解除大客户战略合作协议意向报告后,应与大客户进行协商,在一个月内将协商结果通知铁路局,铁路局与大客户办理协议解除手续。
第三十九条大客户战略合作协议解除后,该企业与铁路签订的相关协议即行自动解除。该企业不再享受大客户专有服务。铁路局大客户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大客户证书和数字证书密钥,并交铁道部大客户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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