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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保卫检查制度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近年来,国际国内恐怖活动活跃,重大恶性恐怖事件频繁发生。根据《信阳市反恐怖防范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下发《信阳市重点行业和目标反恐怖防范试点工作参考标准》的通知》(信反恐发[2015]1号文的要求,为了保护水库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恐怖事件发生,结合南湾水库大坝实际情况,特制定南湾水库大坝反恐怖工作预案。
2、编制依据
南湾水库大坝反恐怖预案编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门反恐怖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水利部门反恐怖预案编制大纲》和信反恐发[2015]1号《信阳市开展反恐怖防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
3、编制原则
南湾水库大坝反恐怖工作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一致,防控为主,防抢结合,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二、南湾水库工程概况
南湾水库是一座集防洪、城市供水、灌溉、发电、水产养殖和旅游开发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大型水库。水库大坝位于信阳市西南5公里处淮河支流浉河上,控制流域面积1100平方公里,总库容16.3亿立方米。多年平均降雨量1243毫米,多年平均来水量4.72亿立方米,水库工程于1952年12月动工,1955年11月建成蓄水。正常蓄水位103.50米,相应库容6.7亿立方米。水库工程由大坝、主溢洪道、土门副溢洪道、输水道、电站及渠首枢纽工程等组成。
三、风险分析
南湾水库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水库工程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下游信阳市区30万人民生命财产和65万亩农田以及京广铁路、宁西铁路、107国道、312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京九光缆、西合光缆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同时,南湾水库又是信阳市区唯一饮用水源,目前年城市供水量8000万立方米,也是灌区内农业旱涝保收的可靠保证,反恐安保任务十分艰巨,是信阳市一级重点防护部位。
四、反恐应急机制
1、重点防控对象
①水库大坝 南湾水库大坝为粘土心墙砂壳坝,坝顶长816米,坝顶宽8米,最大坝高38.5米。
②主溢洪道 主溢洪道设2孔泄洪闸,最大泄量1494立方米/秒。
③输水洞 输水洞为内径3.5米的圆形有压隧洞,洞长236米,最大泄量109立方米/秒。
④土门非常溢洪道 土门非常溢洪道为斜墙土坝,坝顶长100米,最大坝高10米,设计泄量3670立方米/秒。
⑤水电站 水电站装机容量640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500万度。
⑥渠首枢纽工程 渠首枢纽工程由滚水坝、土坝、冲沙闸、南北干渠进水闸组成。滚水坝为浆砌石实用堰,坝长351.54米,32孔,坝上设公路桥一座,桥面高程75米,桥梁底高程74米。土坝为粘土心墙沙壳坝,长820米,最大坝高9米,坝顶宽5~9米。冲沙闸由4×10米(高×宽)弧形钢闸门控制,最大泄洪流量242m3/s。南北干渠进水闸三座,总设计进水流量http://cankao.gcw818.com。
⑦饮用水源保护区 南湾水库水域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径距离2000米范围,不超过水面范围,或山体、分水岭以内。陆域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以外不小于3000米的区域或山体分水岭以内。准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主要入库行洪河道上溯10000米以及河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⑧水情调度中心 南湾水库水情测报由自动化测报系统和人工测报两部分并行,保证水情信息的准确。自动化测报系统由7个雨量站、2个水位站和1个中心站组成。
2、应急组织保障
为确保南湾水库大坝安全,及时应对突发恐怖事件和险情,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根据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成立南湾水库大坝反恐怖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指 挥 长:钱长琨
副指挥长:杨 杰 靖志中 马明章 梁发群 余培国
成 员:岳邦鑫 陈顺时 刘力强 张纪元 胡安华
刘术友 张春辉 陆玉宝 卢海舰 李 睿 王 辉
指挥部下设局反恐办公室,岳邦鑫任办公室主任,并成立反恐机动大队,成员由南湾水库大坝警卫队和局属各单位基干民兵组成。
局反恐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组建巡查分队,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反恐设施和装备,进行演练,增强反恐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重点部位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现情况及时向局反恐领导小组指挥长报告,并妥善处理。加强对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及时通报反恐工作情况。
3、预案启动条件
根据南湾水库工程特点,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启动反恐应急预案。
⑴水库大坝、溢洪道、土门副溢洪道、输水洞、渠首枢纽工程、水电站等工程要害部位遭恐怖分子破坏,可能导致决口、垮坝等险情时。
⑵在水库内及下游渠道中被大量投放、倒入化学毒剂或放射性物质时。
⑶水文测验、自动遥测通讯等设施、设备遭受严重破坏时。
⑷经水库大坝反恐怖预案的审批部门批准,需要启动反恐怖预案的其它紧急情况。
4、应急响应
南湾水库大坝工程重点部位一旦发生暴-力恐怖破坏活动,水库大坝反恐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启动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大坝、土门副溢洪道堵坝、电站、输水洞进出口闸门、平桥闸、防汛公路桥等水利工程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区遭受一般破坏或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供电、通讯、供水等设施遭受破坏时。
二级响应行动:反恐领导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反恐办公室选派人员加强保卫,有关单位组织技术力量对遭受破坏的设施进行抢修。
一级响应:大坝、土门副溢洪道堵坝、电站、输水洞进出口闸门、平桥闸、防汛公路桥等水利工程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区遭受严重破坏时。
一级响应行动:反恐领导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安排具体工作,相关单位反恐机动大队人员立即上岗,加强保卫,排查、控制险情。并由反恐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库的反恐怖工作及当前水利反恐怖工作的薄弱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加强对反恐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防范措施,将该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2、明确重点,主动防范。
局反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要加强值班(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组织人员加强对本单位重要部位的巡查,并利用监视系统随时监视工程重点部位安全情况,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一旦发生暴-力恐怖破坏活动,反恐机动大队人员要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胜,战则能胜。
3、做好大坝日常反恐防范工作。
1、具体防范措施:
(1)、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大坝进口闸门、溢洪道闸门重点部位进行封闭管理,并在入口处设立禁区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车辆进入。
(2)、加强技术防范。
在大坝东西两头入口处、坝下中间、进口闸门入口、溢洪道闸门入口等处安装高规格彩色可视探头,由大坝防汛指挥中心统一专人24小时监控,监控录像必须保存15天以上,并与110联网。
(3)加强人员防范。
大坝成立警卫队,人员10名,由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复员军人组成,统一着内保制服持证上岗。实行三班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巡逻。非常时期局保卫科派人加强值班。
(4)加强物质保障。
大坝警卫队配备巡逻车一台,对讲机4部,手提灯2个,话筒1个。
(5)设立警示、宣传标志。
在大坝两头入口处设置限制车辆通行警示标志和《南湾水库大坝管理规定》宣传牌。
2、南湾水库重要水利设施日常防范责任分工:
(1)、南湾水库大坝、主溢洪道、土门副溢洪道等重点部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由南湾水库保卫科负责,工程科配合。
(2)、南湾水电站、输水洞出口闸门安全由水电站负责。
(3)、平桥渠首枢纽工程安全由灌区管理处负责。
(4)、饮用水源安全由水政科负责,渔政站配合。
(5)、防汛公路桥安全由工程处负责。
(6)、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种通讯、测报设施、设备安全由通讯站负责。
(7)、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供电、供水等设施、设备安全由东盛公司负责。
4、加强水利反恐情报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加强反恐情报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各单位每月向局反恐办公室报送《南湾水库恐怖袭击事件报告登记表》。南湾水库确定的要害部位一旦发生暴-力恐怖破坏活动,立即启动预案,随时将事态及发展情况报局反恐办公室,并由据反恐办及时、准确的向上级报告。
5、严明纪律。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反恐工作职责,凡在反恐怖工作中,擅离职守、临危退却、推诿扯皮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局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将承担响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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