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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学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 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八条 学校要明确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学年进行。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安排学生学习的最后半年进行,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 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结果(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顶岗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未成年学生要求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应将考核要求提前告知学生。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酒店管理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前的一次实战练兵,是检验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程度并尽量缩短与社会之间距离的有效方法。
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增强劳动观念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巩固专业思想,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及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拓宽专业知识面,培养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了切实搞好我院学生实习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酒店管理学院实习管理小组。
(一)酒店管理学院实习管理小组成员。
略
(二)酒店管理学院实习管理小组职责。
1 、 实习点的规划。
2 、 审查和汇总院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和总结。
3 、 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 、 定期与院外实习点联系,听取对我院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对学院提出的要求,组织力量为实习点服务。
5 、 按规定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6 、 进行实习动员工作,阐明实习的意义、要求,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教育。
7 、 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指导和考核工作。
8 、 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9 、 实习结束,对实习工作的质量、效果等进行分析。
二、实 习指导 老师 ( 班主任 ) 职责。
1 、实习指导老师在学生实习中起指导作用。
2 、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学生实习动员,学生实习安排等。
3 、在学生实习期间,每月应定期与学生联系,了解学生实习、生活等情况,指导、督促、检查学生实习,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好书面记录。
4 、 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要求学生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纪现象,对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处理。
5 、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常对实习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6 、学生实习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三、实习学生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 、以实习点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选取一名学生作为负责人,接受学校和实习点的工作指导,实习点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 实习点应定期召开 例会,有关问题由实习点负责人每月向酒店管理学院汇报一次。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3 、学院领导及酒店管理学院老师定期到各视点巡视指导、了解情况。
(二)出勤制度
1 、实习生个人一律不准私自离开实习点,外出或回家必须向酒店或实习点负责老师请假。
2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出勤。
3 、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须有实习所在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实习单位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准假,病休期间不得外出。如需请长假需经所在酒店和学院批准。未经同意不参加实习者按旷课论处。
4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私自换班次。
(三)工作制度
1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人员指挥,服从作安排,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 、上岗必须按实习单位要求着装,整理仪表仪容,使用礼貌用语。
3 、守岗位,尽职尽责,不串岗、不脱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 、不利用工作时间及实习单位设施办个人私事。
5 、自尊自重,自强自立。不从事色情活动,如遇突发事情应沉着冷静,设法回避并及时报告主管人员。
6 、拾到遗物主动上交,不动客人或实习单位的任何物品。
7 、尊重客人的各种权利,不打听议论客人的隐私。和实习单位员工友好相处。
8 、严禁在实习单位以外私自打工。
(四)生活制度
1 、保持艰苦奋斗本色,不奢侈浪费。
2 、同学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互相照顾,员工之间相互尊重,不使用粗言秽语,打架斗殴。
3 、不偷窃,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
4 、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理发、勤剪指甲,保持衣着整洁。男生不留长发、怪发、不烫发,女生不浓妆艳抹。
5 、不乱丢纸屑、杂物,保持环境及宿舍卫生,做到床铺干净,被褥整洁,内务有条不紊。
6 、每天轮流值日,及时清扫整理宿舍,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7 、节约水电,人走灯灭、关闭电扇、空调等设施。
(五)学习制度
1 、虚心学习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能,养成劳动习惯,掌握服务技能。
2 、认真做好实习日记,并定期进行整理。
3 、注意收集素材,为撰写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作好准备。
(六)违纪与处罚:
1 、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纪
( 1 )、触犯法律法规。
( 2 )、偷窃。
( 3 )、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
( 4 )、擅自外出,不回宿舍过夜。
( 5 )、私自在非实习单位以外兼职打工。
( 6 )、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采取失礼或过激行为。
( 7 )、无故迟到、早退。代打出勤卡。
( 8 )、违反宾馆员工守则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 9 )、擅离岗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10 )、由于工作轻率疏忽或不负责任引起客人不满或投诉。
( 11 )、工作期间吸烟、喝酒、吃零食。
( 12 )、私吃私拿宾馆食品、饮料。
( 13 )、擅自使用饭店电话及其它设施。
( 14 )、拾遗不报不交。
( 15 )、酗酒。
( 16 )、赌博(进游戏室)。
( 17 )、上网(彻夜不归)。
( 18 )、消极怠工,懒惰,无故旷工。
( 19 )、同学之间不团结,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
2 、处罚
以上情节严重者,学院和单位有权责令该学生停止实习,回学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奖励
具备以下条件者学院给予表扬并视情况评选出优秀实习生。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1 )、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热情为客人服务,为学校、饭店树立良好的形象。
( 2 )、工作不计报酬、尽职尽责、任劳任怨。
( 3 )、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 4 )、尊敬领导,团结同学。
( 5 )、讲究卫生,生活俭朴。
( 6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
2 、遵纪守法,遵守校纪店规
( 1 )、以校纪店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习生管理规定。
( 2 )、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服从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 3 )、按时参加实习工作,出勤率达到 98% 以上。
3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 1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 2 )、虚心向前辈、向同学们学习,取长补短。
( 3 )、重视日常学习,尽快掌握服务技能。
4 、实习鉴定为优秀
( 1 )、实习正常完成。
( 2 )、实习期间表现突出者。
附:
有以下情形者实习成绩为不合格: 不按规定参加实习;不服从院实习安排,中途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因自身原因未经院领导同意离开实习单位;因个人问题被实习单位退回(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的因病、大小三阳等原因除外);未完成实习任务的;被公安部门处分的;重大问题不听从学院统一安排者; 谎报实情 ,一经查实者。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获结业证书者在重新实习(累计满 12 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实习单位对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合格,经系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合格者方在下一学年颁发毕业证书。
另:实习期间因病或其他重大问题,不能参加实习,正常审批手续如下:
1 、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必须有实习所在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2 、向班主任或院实习领导说明情况。
3 、经院实习领导小组核实并与实习酒店管理方(实习点管理老师)商议,同意退回学院,本人重新寻找实习单位。
4 、得到院实习领导小组确认后,必须由本人至酒店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店手续,方可离店。
5 、落实新的实习单位(要有酒店的实习证明)。
四、实结。
1 、实习结束后,由各班班长统一收齐《学生实习手册》,上交酒店管理学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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